人保財險遭罰50萬元,事涉信保業務

智保財經

人保財險遭罰50萬元,事涉信保業務

作者:仇兆燕

8月30日,銀保監會消保局釋出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原因為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遭罰50萬元,事涉信保業務

人保財險本次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中。

具體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修改後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准或者備案後,

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2013年10月24日,人保財險向原中國保監會申請備案《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2013年12月4日,該條款備案透過。

2018年4月26日,人保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備案《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2019年1月24日,該條款備案透過,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同時廢止。

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單均顯示為《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單(電子保單)》,投保單所附條款均為2013年備案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第二,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

據悉,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業務,人保財險均直接採用該集團推送的“保險費率資料”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但該集團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與人保財險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不同。人保財險未嚴格按照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單一保單的保費。

第三,未嚴格執行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

據悉,在人保財險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備案條款中,均有“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內容。

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根據人保財險業務系統的功能設定,電子保單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發起觸發(查詢、下載等)動作,才會在系統中生成相應正式電子保單,即電子保單不觸發,不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