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去偷魚溺亡,魚塘塘主被判5萬元,合理嗎?

因為魚塘沒有設定警示標誌,結果導致人員死亡的事情經常發生,而且從各種案例來看,不管死亡的人員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最終的結果魚塘一般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比如前幾天遼寧丹東就有了一個類似的判決。

我們先簡單來看一下事情的經過。

2019年9月14日遼寧丹東男子孫松(化名)和妻子以及兩名朋友一起駕車到當地一處魚塘偷偷捕魚,在抓魚的過程當中孫松溺水死亡。

隨後孫松的家屬將魚塘塘主起訴到法院,要求索賠60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魚塘主未設立警示標誌或護欄,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沒有盡到監督義務,判決魚塘主與村委會共同承擔5%的責任,4萬餘元。王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3月,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家屬只獲賠5萬餘元。

小偷去偷魚溺亡,魚塘塘主被判5萬元,合理嗎?

小偷偷魚死亡,魚塘塘主被判5萬元是否合理?

在這個事情過程當中,魚塘塘主其實是很無辜的,因為他的魚塘就放在那,而小偷自己去偷魚的,對於這種偷魚的行為造成的死亡,

很多人都覺得魚塘塘主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責任都應該由小偷自己承擔責任,說白了這是“咎由自取”。

如果對於這種偷魚的行為,魚塘塘主要承擔責任,這就有點“鼓勵”大家偷盜的意思了,

按照這個邏輯,假如一個人得了癌症晚期無法治癒了,他就偷偷到某個魚塘裡去抓魚,這樣反而可以獲得一筆賠償,這就亂套了。

因此很多人都認為法院在判決的過程當中,不能因為“誰死誰有理”“誰鬧誰有理”,這個觀點跟最高法院的工作思路是有點類似的。

比如最高院在2020年年度工作報告中曾經特別指出:“透過一系列案件的審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讓司法更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善良風俗。”

小偷去偷魚溺亡,魚塘塘主被判5萬元,合理嗎?

不過我個人覺得大家不要因為死者是小偷,就認為魚塘不應該承擔責任,魚塘未設定明顯警示標誌,這本身確實是存在過錯行為的,這種過錯行為不應該因為死者是小偷而可以免除。

拋除是小偷這個概念不管,

不管是小偷還是正常人,他都是一個生命體,該擁有的法律權利還是應該有,因為他是小偷你就剝奪了他有關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小偷去偷魚溺亡,魚塘塘主被判5萬元,合理嗎?

在這個事情當中,雖然孫某自己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他必須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但魚塘未設定任何警示標誌,本身也是存在過錯的,這是不可逃避的。

假如魚塘因為死者是小偷,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那在以後的案件當中,魚塘完全都可以說所有死者都是小偷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這將會大大降低魚塘自身的安全意識,從而造成更多的事故事件。

所以為了起到警示的作用,我認為魚塘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未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不會因為死者是小偷而免除,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所有的魚塘對安全責任高度重視。

所以在這個事情當中,儘管死者是小偷,但魚塘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我認為法院判決5萬塊錢應該是合理的。

如果魚塘塘主沒有承擔任何責任,他就覺得自己沒有設定任何安全標誌並沒有過錯,如此一來他的安全意識就會大大降低,說不定以後還會有類似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