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寵物貓絕育手術後死亡,貓主人提出質疑!院方:我也很納悶

近日,貴陽烏當區的蔣女士帶寵物貓去醫院進行了絕育手術。原本以為只是一個小手術,沒想到寵物貓在術後情況很不好,更在拆線後第二天離奇死亡。

蔣女士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她認為寵物貓沒做手術之前好好地,到醫院做手術後就沒精神,拆線之後回去還出現搖頭的症狀,第二天就死亡了,難道不是醫院責任?

對此醫院也表示很委屈,院方認為寵物貓手術後,吃喝拉撒一切都正常,對於拆線後第二天就死亡的後果,自己也很納悶。

基於這樣的原因,寵物醫院也希望知道寵物貓的死因,於是建議蔣女士給貓做屍檢解剖。然而蔣女士卻認為,寵物醫院稱貓的死亡和他們沒有關係,這樣的態度就是在推卸責任。

目前,蔣女士希望醫院能夠賠償購買貓所花費的3000塊錢,並退還手術費用。但醫院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拒絕賠償。

貴陽:寵物貓絕育手術後死亡,貓主人提出質疑!院方:我也很納悶

如今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既然是動物,那麼免不了會出現生老病死的情況,於是寵物醫療糾紛也隨之增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寵物醫療糾紛大致上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就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醫療行為是否只限制於醫療機構對人作出醫療行為,因此寵物糾紛可以適用醫療事故處理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寵物雖然是活體,但在法律上屬於財產。寵物醫療糾紛在舉證問題上,應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樣屬於侵權之訴,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筆者較為認同第一種觀點,其理由在於我們普通人對於醫療行為並不熟悉,在寵物的醫療、手術過程中,作為寵物主人不可能全方位瞭解其中的醫學知識。

而且大多數的診療資訊,包括術前術後的資料都被醫療機構所掌握。在這樣的情況下,勢必導致寵物主人和醫療機構在醫治過程中資訊掌握嚴重不對稱。

貴陽:寵物貓絕育手術後死亡,貓主人提出質疑!院方:我也很納悶

結合本次事件,據蔣女士稱,在寵物醫院表明醫療過程沒有問題,醫院沒有責任,並讓她自己去找鑑定機構對貓進行屍檢解剖後,蔣女士打了兩個小時的電話,向很多大醫院和小診所諮詢瞭解剖問題,得到的答案是全國沒有幾家醫院會接寵物屍檢解剖手術。

由此可見,把舉證責任強加於不具備基本舉證責任能力的寵物主人,就可能會造成上述不公平的現象,有悖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故此,筆者認為應由寵物醫院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且醫療行為和寵物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聯絡較為恰當。

蔣女士如果為此提起訴訟,而法院是持第一種觀點的,那麼寵物醫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醫院沒有過錯,以及絕育手術與寵物貓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醫院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反之,如果法院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寵物醫療引發的糾紛案中,寵物應視為財產,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那麼蔣女士就需要為此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寵物醫院存在過錯,且寵物貓出現的術後死亡結果,與寵物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貴陽:寵物貓絕育手術後死亡,貓主人提出質疑!院方:我也很納悶

由於寵物貓不是在手術過程中死亡,而是在手術拆線後第二天死亡的,或許屍檢解剖的舉證責任對於蔣女士來說可能有一定難度。

因此建議蔣女士可以先進行確認,寵物醫院為貓實施手術的獸醫是否已經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以及《獸醫師執業證》。

如果手術醫師不具備上述兩個資格,或只具備其中一個資格,應當認為寵物醫院具有過錯。

同時,寵物具有生命,與寵物主人之間能夠產生一種人格化的感情聯絡和精神寄託。一旦出現死亡後果,對於寵物主精神上的打擊和痛苦客觀存在。

據蔣女士介紹,她的這隻英國短毛貓飼養了一年多,在心裡已經是家庭成員之一了,突如其來的意外,讓一家人都無法接受。

故此,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蔣女士在訴訟時也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