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不可忽視

今年8月9日,永昌公安釋出了一條警情通報。這條看似常規的通報,卻瞬間引爆全網。

事情大體是這樣的:

14歲的男孩郭某,有一個女朋友。21歲的毛某透過同學介紹,認識了小郭的女朋友,想和她交朋友。郭某知道這件事後,心生不滿,於是起了報復的心思。

於是在7月29日,剛14歲的郭某找了7個同學,全是未成年,8個孩子對毛某進行毆打,持續了2天時間。將毛某打致昏迷後,他們把他活埋了。毛某的父親因為與兒子聯絡不上選擇報警。警方根據線索找到了郭某,才知道毛某所埋之地。可是已經來不及了,毛某已窒息而死。這群未成年在對毛某毆打時,甚至還有個女生錄了影片,事後將其傳到網上炫耀。影片曝光後引起激烈討論。

目前,具體案件8名未成年均已刑拘。幾個甚至還未滿14歲的孩子,竟然會因為情感方面的糾紛,去毆打甚至活埋了一個21歲的成年人,殘忍至極。

可能還有人認為未成年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4週歲,其實在2021年3月1日,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從14週歲下調至12週歲。所以未成年年齡不再是這些犯罪孩子的保護傘了。

雖然這些孩子未成年所以不會出現死刑,最多無期徒刑,而刑法中,無期徒刑也存在減刑。

其中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根據表現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上22年以下,不能少於13年),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假釋,從而重獲自由。簡單來說,這些犯了嚴重刑事犯罪的孩子,短則13年,長則22年後是能夠獲得自由的。

可是出獄後能不能獲得好的思想教育,從而洗心革面呢?很難說。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曾公佈一組未成年再次犯罪的百分比:如果初次犯罪的孩子年齡小於11歲的,其中約65%的人會再次犯罪;年齡在12-15 歲的,再次犯罪的人約 54%。從這裡可以看出超過一半的人出獄後選擇再次犯罪。

這不光是機率還有事實。

在2004年,黑龍江省。13歲的趙某,因為不良電影的產生的負面影響,去強姦了同村14歲的女孩小芳(化名)。不過當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趙某因不滿14週歲,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被釋放。2005年,趙某再次心生歹意,再進入女孩家中,甚至在女孩的面前,將她母親連捅19刀致死。

2010年,年僅13歲的韋某,直接掐死了同村的4歲男孩,因未滿14週歲,被釋放。2011年,他用水果刀傷害了同村的6歲女童,並將其放入河中差點淹死。這時他滿14歲,被判有期徒刑6年。可在出獄後不久,他又姦殺同村11歲的女孩。韋某的同村人議論“他沒放出來就好了。”

2019年,在大連,13歲的蔡某,將10歲女孩騙到家中,進行性侵害。小女孩極力反抗,蔡某擔心惡行暴露,對女孩進行毆打,女孩無力反抗時,在其身上捅了7刀致死。然後蔡某某將其拋屍。

據說現場極其血腥,鮮血從屋裡都流到了門外。小女孩,就這樣失去了生命。恐怖在於蔡某將其殺害後,後續“登門搭訕”,假裝關心問女孩父親“女孩找到沒有?”,甚至在班級群和同學討論各種細節“小女孩死了”“被人扒光”。面對警察的盤問,一直進行狡辯,最後發現證據開始唸叨“我沒滿14週歲”。當時13歲的蔡某身高已達到一米七,體重約140斤。可以說這體型與成年人沒有什麼區別。他那犯罪後的冷靜,才令人膽寒。確實蔡某沒未滿14歲,免於刑事責任。

孩子在十二歲左右,對情緒控制不足,遇事不能沉著冷靜,很容易受到挑撥,衝動行事。他們做事以自己的好惡來作為評估價值觀的方向。喜歡用暴力來解決很多問題,但怒氣上頭很難冷靜,不明白生命的厚重,做事不計後果,且漠視生命。他們殺傷力和成年人無異。而家庭和學校疏於管教,就很可能做出極可怕的事,帶來嚴重後果。

我們可以從3個方面入手。

第一:教育好自己的孩子。

家庭、學校、社會,缺一不可。用正確、認真、有效的方式教育孩子。特別是父母,不要再覺得孩子只要能吃飽穿暖就可以了。孩子現在社會很容易吃飽穿暖,身體跟上了思想還沒有跟上,所以我們在生活中將身體重心轉移到心理健康,讓他們至少有基本的道德觀、同情心、法律意識。讓孩子明白法律責任,教育孩子“不犯法,不作惡”,這也是為人父母的基本要求。

第二,對品行不端的孩子進行提防。

家長除了教育自己的遵紀守法,更要讓他們提防品行不端的朋友。我們需要加強防範意識。現在生活普通的成年女性,很多都打不過一個14歲的孩子。在對方成心作惡的行動中,如果我們毫無防備,就很容易受到傷害。因此對一些毫無憐憫之心,做事看心情,特別暴躁的孩子必須提高警惕,保護好孩子。

第三,對犯刑事罪的孩子,予以嚴懲。

年齡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惡就是惡,不分年紀,不分男女。惡人把年少無知當成藉口,那那些受害者的冤魂,又用什麼進行安撫。很多時候,我們對惡寬容,那就是對善的嚴重傷害。我認為保護所有的無辜者,而不是去同情任何一個施暴者,這才是我們應該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