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電動車”變成“機動車”

如今,電動車儼然成了城鄉主要交通工具。據估計,全國電動車保有量2。5億輛。

電動車是指兩輪電動腳踏車,簡稱為電動車。隨著技術日新月異,電動車以速度快、駕駛簡便、價格相對便宜等優勢增長勢頭強勁。有的電動車速度可達每小時百公里,成為名符其實的“電摩”;駕駛人員從未成年人到老年人均有,70歲以上的不乏其人;撞紅燈、強行變道、超速等隨處可見,導致交通事故頻發。

作為電動車資深駕駛員,每天開車總有一種不踏實的感覺,早晩上下班高峰期,裹挾在擁擠的車流中,經常被擠碰、摔倒,有時還會目睹電動車與其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很多人不僅承受傷痛,還要擔負法律責任,為自己超標電動車“買單”。

為什麼呢?首先從頒佈的電動車新國標說起。從2019年4月15日開始,電動車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5公里,整車質量(含電池)55千克,電機功率400瓦,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超過此標準即為電動兩輪摩托車。

其次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看,駕駛電動兩輪摩托車應持駕駛證,違法造成嚴重交通事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電動車使用者既是消費者,又是駕駛員,增強法律意識,在購買和駕駛時,務必擦亮眼睛,按照電動車新國標購買,不要一味追求速度。如果你的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買單的將是你自己。

請記住,別為自己購買超標電動車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