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呼籲杭姆案再審的問題
先基本介紹再審的法律規定:
一、有權
啟動再審的主體
有兩個:
1、法院有權決定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檢察院啟動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只能提起申訴。
注:朱小貞的哥哥,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生效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跨過同級找上一級申訴。同級駁回可以繼續向上一級申訴尋求救濟。
二、
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的情形歸結為以下幾大類:
(一)、程式錯誤: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二)、認定基本事實錯誤:
1、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2、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對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的處理確有明顯錯誤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
1、認定罪名錯誤的;
2、量刑明顯不當的;
3、違反法律規定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四)、出現新證據: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五)、其他: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六)、
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個人觀點認為莫保姆構成放火罪沒有異議。該案是否有同案犯的問題會牽扯到對莫保姆量刑的問題。
作為公民,我們可以收集到犯罪分子的犯罪證據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的主體是無關的第三人,所以人人都可以!但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