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長可被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如果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按羈押的地方一般就是看守所。

如果只是拘留,一般不會超過一個月: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長可被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這14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7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做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無論是哪個機關拘留,最多都不會超過一個月。

但如果是逮捕羈押,那時間就比較長了。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長可被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情況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最長可被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所以,實際情況是: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傳喚時有可能被立即羈押,所以在批准逮捕前, 30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7天(檢察院批准時間)=37天,批准逮捕後的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即2+1+2+2。

因為本身羈押上限為一個月,所以整個偵查階段的最長羈押期限大概為8個月零7天。

當然,這還是隻是偵查階段,如果進入等待判決階段,時間就更長了,只是這段時間受到其他因素影響,時間不能確定最長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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