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蓋假公章,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有些公司存在兩套或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甚至私刻公章。在訂立合同上,惡意加蓋假公章、私刻章、未備案的公章,在合同發生糾紛後,以合同上的公章為假章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對對方的權益造成極大的損害。那麼此時合同是否生效呢?(下文只考慮合同訂立及是否成立、生效的問題,至於是否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無效情形不在分析範圍之內)

合同上蓋假公章,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簽約屬於公司對外的意思表示行為,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實

公司本身無法直接作為意思表示,依賴於特定的個人作為其“代言人”,或是持有公司印章,或是享有公司授權。具體到公司訂立合同的簽約行為而言,往往需要透過這樣的“代言人”以加蓋公司印章並簽字的行為來完成。而最常見的“代言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授權的代理人。

公司的簽約行為是否成立,取決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是否能夠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即代表公司的簽約人在蓋章時是否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

合同上蓋假公章,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權無章”和“無權有章”的不同後果

有權無章,即簽約人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但公章是假的、私刻的、甚至沒有蓋章。而“無權有章”的情形則是,簽約人本身不具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但手裡的章是真的。這兩種不同情形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截然不同。

如果簽約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享有天然的公司代表權,其以公司法人名義對外進行的簽約行為,一般視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即便該法定代表人超出代表權限,構成越權代表的,一般也認定合同生效。除非能夠證明對方存在惡意或明知越權的非善意。

如果簽約人是公司依法授權的代理人,那麼其同樣有權代表公司,在授權範圍內的簽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公司行為,除非對方明知其超越授權範圍而仍與之簽約。

由此可見,有權無章的情形下,即便公章是假的,甚至沒有蓋章,只要簽約人有權代表公司,則簽訂的合同仍對公司生效。而無權有章,因簽約人本身不具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無法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因此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者非善意下的越權代表,也可能會歸於無效,除非公司予以追認。

合同上蓋假公章,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以總結如下

如果簽約人依法享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便沒有加蓋公章,或者加蓋的是假章,仍可視為其簽字的行為就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對公司而言是生效的。

如果簽約人沒有代表權或代理權,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也未必對公司生效。這涉及到越權代表或無權代理的問題。

簽約相對方不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權簽約,或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享有合法授權的,一般認定合同對公司生效。如果明知越權或沒有授權的,仍與之簽訂合同,則可能構成惡意串通,公司有權主張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而簽約人甚至可能構成合同詐騙。

所以在與公司簽約的過程中,除了要查明所蓋公章的真假之外,更重要的是核實對方簽約人是否為真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法享有公司的授權。這一點往往比核實公章的真假更重要。同時要注意,一定要讓簽約人在加蓋公章的同時要簽字,否則日後如果對方否認,很難辦,不僅不利於認定合同效力,甚至連責任人都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