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碳中和的過程中,資料核查的難度要大於技術進步的難度

當前,全球範圍內公認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分為三種。第一,透過連續監測濃度和流速的直接測量法(CEMS)。第二,生成物碳量除以反應物碳量的碳質量平衡法。第三,排放因子法,根據IPCC中的24個排放指南中的計算要素除以相關係數的得出的碳排放量。各國間普及率最高的是碳排放因子法,但這種核算方法仍會造成很大的誤差。所以,在未來,CEMS將成為碳核算方法中的主流,但目前的運用佔比非常小。根據2020年的資料,歐盟23個國家中僅有155個排放機組使用了CEMS,佔到歐盟排放機組核算體系中的1。5%。總的來說,CEMS的資料偏差更小,但對於上報的資料質量要求更高。我國碳排放資料的檢測和報告的承擔主體是排放企業,為了預防企業與相關利益方的干擾,第三方核查機構需要將上傳的資料進行核實。未來碳排放技術不斷升級時,碳核查體系作為相應的配套設施也應該及時建立或者更改。近期我在研究中愈加發現我國要想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最大難點並非是技術升級等技術面要素,更大的問題是在核查資料與國際政治等基本面要素。實現公平且合理的碳核查體系與原則的重要性甚至要高出高精尖科技對於碳排放量抑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