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崑山反殺案的一些看法

最近,江蘇崑山“反殺案”是否屬正當防衛引起廣泛爭議。與此同時,一篇題為《722份刑事判決案例,詳解我國正當防衛認定的現狀及問題》的文章在網上傳播。

對於崑山反殺案的一些看法

8月31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絡該文作者——清華大學2018屆刑法學博士尹子文,以及刊發此文的《現代法學》雜誌社。據二者證實,該文刊發於《現代法學》2018第1期。法學博士尹子文透過對722份刑事判決案例分析得出結論:防衛過當的認定存在“唯結果論”,而這種實操做法存在明顯的問題,值得深刻反思。

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主要看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透過對722例判決的梳理發現,實務部門對於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主要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僅根據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來認定防衛過當。即法院在描述完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事實後,便直接指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這類案件有601例,佔所有案件的83。24%。這其中有35例特別指出防衛人持械防衛造成嚴重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情形二,透過對多種因素的考量,認定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這類案件有121例,佔所有案件的16。76%。這其中有36例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時考慮了不法侵害的強度。有35例將不法侵害減弱或喪失後防衛人仍舊持續追擊對方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依據。有35例將不法侵害人“未持械”進行不法侵害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重要考量因素。有32例對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與不法侵害造成或通常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簡單對比,認定二者存在懸殊的差距,屬於防衛過當。有13例認為防衛人存在更為輕緩的防衛方式但未採取,構成防衛過當。有8例左右將不法侵害不緊迫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考量因素。

對於崑山反殺案的一些看法

透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大多數案件中,司法機關都是根據防衛人最後造成了值的處罰的損害後果來肯定其構成防衛過當。換言之,在實務操作中,主要是透過防衛行為最後造成的損害後果來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這種“唯結果論”的做法存在明顯的問題,值得深刻反思。

還有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19歲時,劉某在北京盜竊,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四年六個月監禁。

刑滿之後,劉某來到江蘇崑山。2006年9月,劉某因為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此後不到半年,他又因為敲詐勒索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刑九個月。

2009年5月,他因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出獄後,又因瑣事兩次與人發生衝突,致對方左側胸腔積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劉某被崑山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罪名判處了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據統計,自2001年至2014年,劉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在小區見到人都還挺客氣,笑呵呵的,每次都和我主動打招呼。”王明說,事情發生後,被網友謾罵的“龍哥”,和他此前所認識的“阿龍”相去甚遠。

網傳劉某涉及黑社會、“天安社”等情況,附近居民和商鋪老闆均稱未聽說。洗車店老闆吳鵬說,劉某每次來洗車都給大家發煙,從沒有故意搞破壞,也沒有拖欠過一分錢。

小區周邊的一家超市老闆表示,劉某常來超市購物,“東西買好的,煙買貴的。有時身上沒帶錢,過後就從微信轉賬過來,沒有拖欠過。”

超市老闆說,出事當晚,劉某經過超市門口還和他打招呼,“早知道多和他聊幾分鐘,錯過那時間,或許就不會出事了。”

在“快手”短影片平臺,劉某有兩個賬號。穿著黑色緊身上衣,對著掛在牆上紅色的拳擊墊左右出擊、上下勾拳,是他釋出最多的內容。除此之外,是展示肌肉和身體的俯臥撐,幾秒內迅速爬樹幹,昂著頭微笑的自拍照,幾乎所有內容都圍繞著他本人。

在朋友圈中,劉某也經常拍圖片和短影片展示自己的生活,有和朋友的聚餐玩樂,也有和愛人的自拍。影片中,他光著上身,紋身圖案從前胸繞過後背,脖子上掛著一串連珠項鍊,左手常夾著煙,有時向旁人展示拳腳功夫,有時則抖動肚皮跳起“肚皮舞”。

8月27日下午,劉某釋出的一個多圖朋友圈中,稱自己在公司“學習”。之後他的朋友圈永遠停止了釋出。

而白衣男子在去年年僅17歲的兒子突然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為止還在治療。他的兒子跟著前妻,但知道兒子得病後,東借西湊湊了近10萬元給兒子治病。然而禍不單行,到去年11月69歲的父親又查出了脊髓炎,沒想到不到2個月父親就去世了。

背井離鄉、兒子患癌、父親過世,原本命途多舛的於合明,這次又將面臨一個嚴峻的考驗。

我希望能夠得到好的處理,而且劉某在生前對白衣男子進行了挑釁以及攻擊意圖,男子只是進行自衛而已,這件事的影響已經傳到國外,並且進行了報道(圖片懶得發),影響非常大,關於自衛的界限。希望不要和南京案以及辱母案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