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砍人“花臂男”, 會判正當防衛嗎?
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則認為,從“花臂男”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騎車男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則認為,從“花臂男”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騎車男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則認為,從“花臂男”在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來看,騎車男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撲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有32例對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與不法侵害造成或通常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簡單對比,認定二者存在懸殊的差距,屬於防衛過當...
相關法條1.《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構成防衛過當:施某進行防衛時,正在進行的暴力行為為蔡某毆打沈某的行為,陳某等人並未參與毆打,蔡某無持械等其他加重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在施某潑灑液體之前陳某曾動手毆打施某,而施某針對蔡某的暴力行為採取的措施是向眾人潑灑脫漆劑,並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