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僅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認定借貸關係?

能否僅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認定借貸關係?

【案情】

臧某訴稱,其與唐某是朋友關係。2019年7月24日,唐向其借款30萬元,用於週轉。當日,臧以銀行轉賬方式先後給唐轉款10萬元和20萬元。礙於情面,臧沒有讓唐某書寫借條。後,臧便透過微信聊天向唐某索要,因唐總以無錢為由拒還,是故向法院起訴。

能否僅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認定借貸關係?

【一審】

2020年9月18日,順平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唐某辯稱,未向原告臧某借款,原告主張的30萬元借款是償還其之前為原告在銀行的貸款,因銀行催得急,便催促原告趕快把錢轉回,於是臧某分兩次轉賬給其30萬元。故而,僅憑一天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實借款事實,請駁回原告的訴求。

2020年11月6日,順平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內容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透過銀行轉賬給被告,被告對其聊天記錄認可,雖被告主張僅憑一天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實借款事實,但未能提供反證,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判令被告唐某償還原告臧某借款30萬元。

【二審】

唐某不服向保定中院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僅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就認定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並提交了兩人多次資金往來的流水佐證。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是否存在借貸關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2021年4月1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就案涉30萬元款項性質雙方存在爭議,被上訴人主張系借款,上訴人主張系替被上訴人償還用於投資的貸款而返還的款項。因雙方就某投資公司而存在資金往來,根據在案的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雙方資金往來中,涉及到公司投資款,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能充分證明案涉30萬元系雙方之間的單純借貸關係。故綜合全案證據,根據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原審提起的借貸之訴,應裁定駁回起訴。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臧某的起訴。

(陳少勇)

能否僅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認定借貸關係?

後記

那麼,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網路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路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地提交整個網路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另,要在聊天記錄中提到借款的金額、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及還款時間等較明確的借貸資訊。

同時,網路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僅憑網路聊天記錄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但如果只是沒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而有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出借人催收借款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資料予以佐證,那麼網路聊天記錄可以與這些證據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