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惠訴訟案件分享

某普惠訴訟案件分享

本文根據一起訴某普惠的真實案件整理,這裡主要分享當事人的一審體驗。

案例

在開庭前一天的中午,當事人(原告)接到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說是讓她去法院拿被告的舉證材料,當事人聽到後很錯愕,就質問對方:你們這樣做不合理吧?明天開庭,到現在才提供對方舉證材料,我要求延期開庭。對方答覆她只是傳話的,具體跟法官說。

當事人當天下午去了法院,找到法官助理,拿到被告的舉證材料,同時向對方申請延期開庭,對方拒絕,稱第二天如期開庭。

當事人很無奈,只能接受,當天晚上匆忙查閱被告的舉證材料,準備第二天的質證。

第二天約定開庭時間是上午9:30,審判員(法官)遲到十幾分鍾,然後直接開庭,矢口不談當事人請求延期開庭的事。

接下來經過舉證質證環節,然後是審判員對雙方的詢問,詢問完了以後審判員就問“雙方當事人在事實部分還有無其他要補充?”,就這樣進入辯論階段。

原告就本案的關鍵在於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展開辯論,說明電子合同有效的條件,以及什麼是電子簽名。

然而剛說了一段就被審判員打斷了,對話如下(這部分對話沒被錄入庭審筆錄):

審判員:你所說的虛構合同、偽造簽名,對方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你為什麼不向公安局報案?(用譏諷的語氣)

原告:我現在告對方侵權。根據司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經濟犯罪、犯罪線索,應將經濟犯罪、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審判員:你很懂法呀?這不是經濟犯罪。我問你要不要做筆跡鑑定,你說不做,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原告:電子合同為什麼要做筆跡鑑定?電子合同的簽署是電子簽名,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我要求做電子簽名司法鑑定。

這個時候被告表示有補充證據,就是北京數字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影印件),原件還在郵寄途中。

審判員要求原告當場質證,原告按要求做了一段的質證,然後審判員就不讓原告再說下去了,宣佈:事實清楚,擇日宣判。

庭審過程大概只有半個小時,媲美當年的“女神探”。

素質問題

看到以上過程不知道你有什麼感想,是不是覺得有些諷刺,像是小說裡的故事,但這是真實的。

被告拖延提供舉證材料至開庭前一天,顯然是有意為之,目的是不給原告有充分的時間做準備,作為有數萬起訴訟經驗的某普惠確實是經驗老到,而對於完全沒有經驗的原告來說可就大不利了,當天下午拿到材料,用一個晚上的時間閱讀材料、準備質證以及辯論是遠遠不夠的,原告依法申請延期審理,合情合理,而審判員對這些情況不可能不瞭解,仍執意第二天審理不符合法律精神。

從審判員的言行看是持有立場的,如(譏諷原告)“你所說得虛構合同、偽造簽名,對方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你為什麼不向公安局報案?”,

“你很懂法呀?這不是經濟犯罪。我問你要不要做筆跡鑑定,你說不做,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當被告臨時提交新證據《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影印件)時審判員隨即下結論:事實清楚,擇日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辯論權】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審判員打斷原告,剝奪她的辯論權利,草率結束審理,本身也是違法的。

專業能力

常識問題,只有原始證據才是可靠證據這個說法沒問題吧?答案家喻戶曉。但從整個庭審過程看,審判員似乎對此認知不足,如原告要求被告提交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原件時,審判員並不予以採納。

在電子合同、數字認證等方面法律專業能力不足,對《電子簽名法》的理解恐怕連普通人都不如,只要是關注某普惠的網友基本上都知道電子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而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審判員仍然停留在筆跡、刷臉、錄音、簡訊甚至是紙質影印件等之上。

就算之前沒有審理過類似案件,但從受理該案開始至開庭也有足夠長的時間準備,補齊這方面的知識對專業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應該不算什麼,關鍵是認不認真的問題。

何況作為專業人士,本來就應該對領域內發生的事情保持高敏感度,這幾年圍繞著小額貸、p2p發生的訴訟案件如此之多(僅僅某普惠就有數萬起),如果連這些都無感知就說不過去了。

現狀

本文是以某普惠相關案件為例,此處所說的現狀也侷限於與某普惠案件相關的基層司法環境之內,以免以偏概全。

所有某普惠案件中有一個共同的核心問題,就是電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經過這麼多年,這個問題的真相逐漸浮出水面,明朗化。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於當事人是否向數字認證公司申請過數字證書,並利用數字證書在電子合同上簽名,如有,那麼電子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則無效。

在過去的幾年,某普惠發生的訴訟案多達幾萬起,基本上是很少有輸的,原因在於它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電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厲害的撒手鐧是數字認證公司出具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這東西一拿出來幾乎是無往不利。現在大家都知道這些東西都是假的,根本證明不了什麼。

理論上在這種環境下訴訟對借款人很有利,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有利是真,但效果並不明顯,因為最終結果要看法院判決,也就是要看審判員的判斷,如以上案例。

目前從裁判文書網和庭審公開網看,很多案例都是判借款人輸的(多數是一審),因為審判員仍然聽信某普惠那套忽悠:筆跡、刷臉、錄音…而不是電子簽名是否合法這一關鍵因素,某普惠拿出電子合同的影印件,審判員就信了,拿出數字認證公司語焉不詳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審判員也信了。雖然很諷刺,但一點都不好笑。現實如此,多說無益。

所以對於想透過訴訟合法維權的當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特別是不打算請律師、準備自己上庭辯論的朋友。儘可能地搞清楚每個環節,每個細節,進行各種推演,做最壞打算,多請教些有經驗的人…

如以上案例當事人,儘管已經盡力做好準備了,但還是被搞得措手不及,非常被動,這是經驗不足導致。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的時候要仔細看。因為書記員說要趕著下一場,催促趕緊簽名,當事人粗略看了一下沒發現什麼錯誤就簽了,過後再看發現實際上漏了不少,如上面提到的審判員與當事人的對話就沒有被記錄進去,內容也不是嚴格地按照時間順序記錄,有些是前後內容合成一段,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失真。當事人簽了名就等於認可了筆錄內容,庭審現場又沒直播,這樣一來就說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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