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不少小區都有電動門,一般都要放行後才能透過。如果業主騎車強行透過電動門被帶倒,物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今天,記者從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這麼一起案件。

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2020年6月11日12時40分,陸某從南京市秦淮區一小區騎電動車出門時被電動門帶倒。事發時,一女子騎電動車出門,物業保安開啟電動門讓女子透過,在電動門緩緩關閉同時,陸某騎電動車搶先一步透過電動門,被電動門連車帶人一起帶倒在地,後被送至南京市中醫院入院治療。

入院診斷為:1。右鎖骨骨折、2。多發肋骨骨折、3。右肩胛骨骨折、4。肝細胞癌、5。肝硬化、6。脾功能亢進、7。2型糖尿病、8。血小板減少、9。腹水。住院期間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出院後,陸某先後因“反覆右脅部脹痛不適20年”、“嘔血兩天”、“發現肝硬化20年、雙下肢水腫1周”又多次至醫院入院治療。2020年8月29日13時,陸某因膿毒症休克在醫院死亡。2020年11月,陸某的親屬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41163元。

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發生時,案涉小區電動門並無質量問題,陸某在出門前並未按下電動門的按鈕開門或者請物業安保幫忙開門,而是搶在電動門未關閉前強行騎車透過,結果被電動門帶倒。陸某被電動門帶倒系其違反電動門的使用方法所致,其自身存在過錯。

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被告物業公司對於入住小區的人員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且事發時電動門從開門到關門的時間短暫,原告要求被告物業公司在事發時迅速做出反應,給騎電動車強行透過電動門的陸某開門,顯然過於苛責,原告也未有證據證明被告物業公司存在其他過錯致陸某受傷,故其主張被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應不予支援。

業主強行透過電動門摔死 家屬起訴物業索賠64萬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文不代表平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