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審案

到法院來打官司的當事人,大部分都要經歷庭審。開庭審理,是案件審判的中心環節,用老百姓的話講,叫“過堂”。誰也不願攤上官司,您可能也是頭一遭。為了有效地準備訴訟,您需要了解開庭審理的主要過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基層法院除採用合議制審理案件外,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官除進行必要的審理前準備外,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開庭審理大致分成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審判等幾個階段。在案件正式開庭之前,由書記員首先核對雙當事人和應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到庭情況,包括您的姓名、年齡、職業等情況,並向審判長報告,能正常開庭的,由書記員宣佈法律紀律,然後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隨後,審判長宣佈正式開庭,宣佈案由以及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並詢問您是否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如果您提出迴避的申請,您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下列順序分別舉證、質證:1先由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由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出示證據,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鑑定結論以及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質證時,當事人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如果您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有關證據並獲得准許,法院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將作為您提供的證據,在法庭上出示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結束後,庭審就進入到法庭辯論階段。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然後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辯論中,您的發言要緊緊針對訴爭焦點,如果發言與案件無關,審判判長或審判員有權予以制止。如果您覺得開庭時,未能充分發表意見,還可以在休庭後,將您的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辯論結束後,庭審將進入宣判階段。

在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援,並闡明理由。然後,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將公開宣告判決結果,並將裁判文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宣判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另定日期進行。宣判時,法官將會告知您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這裡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並庭審理中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您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您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庭將及時製作調解書,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予以確認,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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