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故意傷害案件證據注意事項

收集故意傷害案件證據注意事項

強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確定“以審判為中心”原則,公安機關偵察活動,檢察機關批捕、起訴活動都要樹立對法院審判服務思想。對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證據型別、種類不僅要滿足刑事訟訴法相關要求,同時證據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要求。

故意傷害類案件,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但具有公開性、暴力性、社會影響惡劣等外向型特徵,而且具有當事人(行為人、被害人、證人)在公安調查瞭解案情過程時,在陳述或者辯解過程中,加雜更多情緒化因素,對事件的原因、經過、結果具有嚴重的個人傾向性理解,不能較全面、客觀地還原當時案件原貌。

因此在收集故意傷害類案件證據要注意以下以點:

一是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第三方獨立鑑定意見是確定案件性質的依據。只有在鑑定意見結論為輕傷、重傷結論時,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鑑定意見結論為輕微傷時,以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案由,根據《治安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有時,被害人因為已經與行為人達成和解或者害怕行為人再次採取報復行為,而拒絕進行傷害鑑,如何使證據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要求?此時,應當收集受害人的就醫診斷材料,使用就醫診斷進行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二是電子資料。當事人的陳述不能較為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收集記載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影、錄音資料;現場人員使用手機、相機等裝置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原始電子資料能夠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具有客觀性,對比被害人陳述、行為人供述、辯解,證人證言更具有被採信度。

收集的電子資料要有來源說明,保證調取的證據程式合法。

三是作案工具。扣押與案件有關的作案工具,保證與其他證據的關聯性。

在發生故意傷害現場缺少其他能夠說明案件的證據時(既沒有證人,也沒有電子資料),作案工具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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