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中斷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哪些情況中斷工作,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1、勞人培(1985)23號規定: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勞動人事部、衛生部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蘇人險[1986]5號):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關於代課教員正式錄用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5]內人工字第50號):各級學校的代課教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本校代課的時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即連續工齡)。

4、《勞動保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公社半脫產幹部轉為國家職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人險函[1983]31號):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幹部,被直接轉正式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之後,他們最後一天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主要指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大隊)、村(大隊)主辦會計。

5、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80]勞險便字41號:關於在本單位做“亦工亦農”工期間,經招工、頂替後仍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計算問題,可以參照臨時工轉正的有關規定辦理,即: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