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劉麗和孫強結婚不到半年,就因感情不合經常吵架,劉麗一氣之下搬了出去。兩年後,劉麗和王強情投意合,打算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登記時遭到工作人員的拒絕,經過工作人員解釋,劉麗沒有離婚,所以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原來劉麗一直認為分居滿兩年以後,婚姻關係就會自動解除,所以她認為已經和孫強離婚了。

工作中,我經常也會接到這樣的諮詢,

我和物件已經分居兩年了,婚是不是就自動離了?

面對這樣的問題,一般都很無奈的搖搖頭,

你暗戀一個女神兩年了,婚是不是自動結了

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婚姻

其實,這是對婚姻法的誤讀,即便已經分居三年、四年乃至更長的時間,你們的婚姻關係還是存在的。

結婚和離婚是一樣的

,結婚的時候,你歡天喜地的舉行了婚禮,邀請了親朋好友參加,即便沒有登記領取結婚證,大家都認為你們已經結婚了。

但其實你不知道,這只是事實意義上的婚姻,

從1994年之後便屬於同居關係了,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

那麼離婚的時候,是不是也一樣需要履行某種程式性的東西?

目前

在我們國家的離婚只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

,前提是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已經做出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

另外一種是雙方就離婚事宜沒有達成一致,一方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由法院出具調解書或判決書,效力和離婚證是一樣的。

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婚姻

所以,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這樣的說法是不存在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下: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也就是說,分居滿兩年是准予離婚的法定要件。

現實中,想要透過分居來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居滿兩年,而且要有證明。

夫妻分居,不是口頭上說說的,你如果已經和物件分居,就必須提供分居的證明,比如租房合同、比如街道居委會村委提供的證明,比如出國滿兩年的證明,比如夫妻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發給另一方的分居協議,雙方微信簡訊等來往函件等等。

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離婚

2、分居的原因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

你搬出去或者TA搬出去,是因為不想再和對方繼續生活下去了,不是因為工作或者學習等原因。如果你們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只是一方的工作關係駐派到外地,有時週末可以見一下愛人,聚少離多導致了感情關係慢慢疏遠,這時候你提出離婚,不屬於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情形。

3、 分居滿兩年要求是連續狀態

分居以後,過了一段時間,對方上門求和了,你出於心軟,答應了對方,又一起生活了,但過了不久你發現無法忍受對方,又搬了出去。這時候,分居的時間重新開始計算,記住,是一個連續滿兩年的狀態。

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分居

4、 需要依法起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是可以判決訴訟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如果已經滿兩年,你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要求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但是你不能跑去民政局要求頒發離婚證。

5、調解不成的。

透過起訴的方式要求法院判決你們離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對你們夫妻雙方進行調解,瞭解分居滿兩年的原因和分居事實,

在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才會判決你們離婚。

分居滿兩年,就算自動離婚了,這是真的嗎?

訴訟離婚

其實,

分居這種狀態在實踐中好去界定,但是夫妻感情合不合這種狀態外人很難去界定

,分居是一個事實狀態,但是感情是一個內心狀態。到底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夫妻兩人最有發言權。

因為夫妻感情這件事,是非常主觀,一方說和,另一方認為不和,所以對於這種主觀的認識,在主觀上是不好判斷的,唯有分居兩年的這種客觀事實狀態,才好判斷,

都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了,沒有必要再繼續維持這場婚姻關係了,判決離婚也許是最好的結果。

學習法律,不是讓你學會算計他人,而是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如果您有任何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私信大兵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