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方代理人可能一開始就錯了

“五一”節之際,僅以此文紀念這一特殊的日子。交通事故、勞動糾紛之類的案件,到底簡單與否,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過,下面這個案例,卻在“被扶養人生活費”這個賠償事項上出現了問題。到底該不該給?給多少?(部分法律法規僅適用於四川範圍)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何某為其所有的川H×××××東風牌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

2018年8月29日19時33分,何某駕駛川H×××××東風牌自卸貨車,在某化肥有限公司裝貨過程中,調頭時掛倒該化肥有限公司生產區和成品區的隔牆,隔牆倒下砸傷正在隔牆另一側作業的竇某。

竇某受傷後,由120接到醫院搶救、治療。2019年8月27日,法院依法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重新鑑定。經鑑定:一踝關節強直固定於非功能位,屬於八級傷殘;一踝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屬於九級傷殘;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50%以上,屬於九級傷殘;一足踇趾功能喪失75%以上,屬於兩個十級傷殘;竇某為部分護理依賴。

另查,竇某的妻子年滿53週歲,其唯一女兒竇某玉已成年。某社群居民委員會為竇某出具了一份證明,該證據證明竇某符合“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的條件。

為此,竇某起訴,要求何某、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93936元(被扶養人為竇某妻子,其他賠償事項此處不予討論)。

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方代理人可能一開始就錯了

【審理結果】

判決:被扶養人生活費48347。40元由保險公司、何某賠償。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是不應該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

【按例分析】

一審法院:由保險公司、何某共同承擔竇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89239.20元。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為責任的承擔、費用的核算。

竇某的妻子已年滿53週歲,符合被扶養人條件,但竇某的女兒已經成年,依法應當贍養,故何某辯稱“應由竇某玉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半的費用”的理由成立。根據庭審證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為89239。20元(23484元/年*20年*38%/2)。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判決:由保險公司、何某共同承擔竇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89239。20元,限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備註:38%的係數比例是根據傷殘等級予以核算,後面有相關論述)

對此,何某不服,提起上訴。竇某的妻子是農業戶口,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依2018年四川農村人均消費支出12723元為標準進行計算,一審按照城鎮人均消費支出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被扶養人生活費48347.40元由保險公司、何某賠償。

二審過程中,竇某向法院提交書面材料,表示願意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作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

對於應當賠償的具體金額問題,存在的爭議主要是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

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的問題,竇某在二審中向本院表示願意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故被扶養人生活費為48347。40元(12723元/年*20年*38%/2)。

綜上,上訴人何某的上訴理由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被扶養人生活費48347。40元由保險公司、何某賠償,限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付清。

何某不服,以不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為由申請再審。

高院:駁回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式及實體處理均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有話】

這個案子,我作為受害人竇某一方的代理律師,見證了這個訴訟過程。可以說,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對方代理人及當事人從一開始就已經犯錯了。

1.一審故意多寫一個訴訟請求——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第十六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

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夏某在竇某發生事故時53週歲,其年齡超過國家規定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且根據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夏某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被告應支付夏某被扶養人生活費。

鑑於此,我在訴訟請求中多寫了一個訴訟請求,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2.對方代理人可能壓根兒都不知道有些法律條款,這可能是官司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

依照前面的說法,我要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並無不當。一審法院支援我方的訴訟請求,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竇某受傷時,其妻子夏某隻有53歲。根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二十七條有關“成年被扶養人主體標準”的規定,“成年被扶養人應同時符合‘喪失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兩個條件。‘喪失勞動能力’一般應指男年滿60 週歲、女年滿55 週歲,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以勞動能力鑑定為準……”

換句話說,竇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就不應得到支援,因為夏某還沒有到55歲。

如果說,一審敗訴,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在二審還有機會。只是,雖然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上訴了,但在上訴狀中,同樣沒有提及前面所說的《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這份檔案,更不用說請求駁回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了。

對方上訴狀只提出:

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方代理人可能一開始就錯了

言外之意,“我們認可被扶養人生活費,只是計算標準不對。你方用的是城鎮標準,我方要求用農村標準”。

我作為原告竇某的代理律師,當然也要“慷慨”一把,爽快地提交書面材料,同意按照農村標準支付。說白了,我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本身都是“無理取鬧”。

既然能夠被扶養人生活費,我方當事人已經知足了,

至於是農村標準,還是城鎮標準,還重要嗎?

再說申請再審的問題。既然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已經在二審中承認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只是不同意計算標準的問題,那麼,再審申請事由再以“不同意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那被高院駁回也是情理之中,我方早就預料到了這一結果。

3.囉嗦兩句關於計算賠償指數的問題

在訴訟請求中,我一開始是按照40%的傷殘賠償指數計算的。但根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二十五條(多處傷殘受害人的殘疾賠償係數)規定,多處傷殘的受害人,其殘疾係數以評定的最高一級為基數,對附加傷殘等級為2-10級的,分別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總計不超過0。1。如果按照這個標準計算,最後的結果應該是30%+2%+2%+1%+1%=36%。

可是,一審法院卻按照“多一處傷殘增加2%”來計算的,也就是30%+2%+2%+2%+2%=38%,判決下來的結果,明顯就是按照38%計算。

對此,對方代理人及當事人在上訴的時候對此也是隻字不提。上訴的時候不提,即代表認可一審法院的計算方式,因此,

二審法官還是按照38%下判決。

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方代理人可能一開始就錯了

於是,便有了下面一個終審判決結果:

有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對方代理人可能一開始就錯了

綜上,雖然被扶養人生活費最後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出來只有48 347。40元,不算多,但再少也是錢,這也算是完勝。

(關於該案件的總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前往閱讀:《

辦案總結篇:這份判決書,讓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變得並不簡單

》,另外,本篇法律法規採用的是最新《民法典》及相關解釋,連結文章及案件判決書則是之前的現已廢止的法律法規,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分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