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是“誤殺”還是“故殺”?

閱讀提醒:如果您還沒有看過這部《誤殺》,筆者建議您馬上去欣賞這部優秀的電影。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對影片的解析,如果您只想閱讀法律學術分析,請直接移步至第二部分。

筆者是在閱讀影評的時候才發現,李維傑(男主)的大女兒平平揮動鐵鍬誤擊素察(死者)那一下,並沒有將他殺死。

電影進行到這一段時,鏡頭不斷地與拳擊比賽來回切換。這其實是導演在暗示觀眾:要將這兩個動作結合起來看。

鏡頭切回拳擊比賽現場,李維傑向旁邊的觀眾解釋“吞舌”現象:人在遭受到猛烈撞擊之後,舌頭可能會堵住呼吸道,使人無法呼吸。

之後鏡頭又立馬給回平平母親,她伸手試探,發現素察此時已經沒有了鼻息。結合剛剛交代的鏡頭可以明白,素察其實是因為撞擊而出現了“吞舌”才沒有了呼吸。也就是說,此時的素察並沒有死亡。

之後母女二人用推車運送棺材的時候出現了失誤,推車翻車,素察也跟著受到了第二次撞擊。正是這次撞擊解除了素察的“吞舌”,使他恢復了呼吸。

在影片最後,在李維傑的回憶中他開啟棺材,素察瞪大眼睛,死狀慘烈。另一邊的棺材蓋,滿是血跡和刮痕,這些正是素察掙扎求生的證據。

其實,導演在影片的開頭就給出了暗示:李維傑所講述的故事中的主人公正是死於活埋,這對應了素察的死法。

但是,這可能還並不是全部的真相。有人說,是李維傑“殺死”了素察。

他們說,李維傑在棺材前點菸的時候(轉移棺材之前),他其實已經聽見了棺材裡的素察垂死抓破棺材的聲音。

正是因為這樣,他才會對小女兒安安用叉子劃桌子的舉動那麼敏感。(因為叉子劃桌子的聲音和素察劃棺材的聲音非常相像)

他們說,當李維傑聽到母女告訴他現場沒有血跡的時候,他就已經知道,素察只是“吞舌”,並沒有死亡。

為了家人的安危,他選擇“見死不救”。從某種角度來看,是李維傑“殺死”了素察。這部電影雖然是《誤殺》,但上演的,卻是一場十足的“故殺”。

這也更好地解釋了,為什麼他在洗清一切嫌疑之後卻選擇了自首:因為他心裡自認有罪。

當然,這可能不過是對電影的過度解讀。不過,如果李維傑確實在當時明白棺材裡的素察並沒有死亡,那麼在中國刑法的視角下,他的這種“見死不救”,有罪嗎?

⚠️未觀影人群專供 本文所要討論的案情:母女二人誤擊了欲強姦女兒的一名男性甲(該男性為當地警察局局長之子:素察),將之打昏,以為死亡,放入棺材,埋入地下。丈夫(電影的男主角:李維傑)回來後得知此事,為求安全轉移棺材,此時丈夫(李維傑)聽到了棺材裡有聲音,明白了男性甲(素察)並未死亡,但見死不救。丈夫(李維傑)是否構成【故意殺人】?

犯罪首先必須是行為,而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積極與否,可以將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依據同樣的標準,犯罪可以被劃分成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通常來講,作為犯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動作來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所違反的,是刑法中的禁止性規範(不當為而為之);

而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義務的前提下消極地不履行該義務,其違反的,是刑法中的命令性規範或者義務性規範。(當為而不為)。

擊昏素察並且將他放入棺材的並不是李維傑,他所做的是漠視了素察的死亡,所以這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模式。另外,如果李維傑願意,他可以輕易地將素察放出,挽救其生命,這說明李維傑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和能力的。

存在不作為的行為並且具備救助的能力,那麼問題的關鍵就變成了:在此情形下,面對如此“禽獸”,李維傑到底有沒有刑法上的救助義務呢?

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清楚他的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屬性。不作為犯可以細分為真正不作為和不真正不作為。判斷這二者要看刑法分則的規定: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文字身就是一種命令性的規範,行為人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去實施,那麼這就是真正不作為犯。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 此則條文就是典型的真正不作為犯,其中所包含的命令便是:有撫養義務的人,必須去撫養需要撫養的物件。

而像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這個條文所描述的就是一種積極作為模式的罪狀—“殺人”通常來講是一種積極的行為動作。此條所包含的是一種禁止性規範:不允許殺人。在這種積極作為模式的法條文下,行為人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去完成:比如父母不給孩子食物導致其活活被餓死,那麼這種就屬於不真正不作為犯。

李維傑漠視了素察的掙扎,在特定的角度下,可以說是他的不作為導致了素察的死亡。如果李維傑要入罪,那麼罪名將會是【故意殺人罪】。

(這裡有些沒有學習過法律的朋友可能會奇怪為什是“故意殺人”而不是“過失殺人”,因為刑法上的“故意”不同於生活中的“故意”,它是指行為人在認識上明白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一種結果,並且主觀上也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李維傑是放任了自己的不作為而導致了素察的死亡,所以構成的是【故意殺人罪】)

他透過不作為的方式完成了作為模式的罪狀,顯然,這是一種不真正不作為犯。

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較為簡單,它只來源於法條文中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遺棄罪】明確寫出的“撫養義務”。

而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就有些複雜,因為不真正不作為犯並沒有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義務來源,稍有不慎,就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關於作為義務的來源,中國刑法學界傳統觀點採納形式說: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者業務所規定的義務、法律行為所導致的義務、先前行為所導致的義務。

但是實踐證明,形式說有明顯的缺陷。所以近年來中國刑法學界開始討論作為義務的實質來源,這便是實質說。總體來講,實質說認為當法益處於一個非常薄弱且在你的控制的情況下,那麼你便有了保護性的義務;或者當你創設了一種危險威脅到了法益,這時你就具備了一種排除危險的義務。

關於實質說的具體內容,學術界並沒有統一的定論,筆者在這裡主要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進行分析:

依據張明楷教授所著的《刑法學(第五版)》中關於不作為犯的內容(法律出版社第145-161頁),筆者找到了三處李維傑作為義務的來源(若有錯誤,歡迎指正):

1。“對危險物的管理義務。這裡的危險物是廣義的,包括危險物、危險物品、危險設定、危險系統等。”:運送素察的那個棺材,對於素察來說就可以稱之為“危險物”,而李維傑是棺材的運輸者,自然就負有對棺材的管理義務。

2。“故意犯罪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暫且不管李維傑是否知道素察沒有死亡、是否構成故意殺人,他幫忙轉移屍體這個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包庇罪】。包庇罪是一種故意犯罪(非過失犯罪),而李維傑又是在犯下【包庇罪】的過程中(準備轉移棺材)發現了素察並未死亡,所以此時他就具有了作為義務。

3。“基於對法益的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具有排他性,只有領域支配者才能救助)所產生的救助義務,包括對自己支配的建築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李維傑轉移棺材、發現素察活著的地點是在自己購置的院子裡的墳墓前,這個地點屬於他所支配的、法益發生危險的領域,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輕易進入),所以他具有救助的作為義務。

由此可見,李維傑是具備作為義務的。

李維傑具備作為義務,又因為他能救(具備救助可能性)而不救,導致了素察死亡(危害結果發生,行為和結果具有因果聯絡),所以李維傑的這種不作為已經符合了【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按照犯罪論三階層的觀點來看,他的行為已經成立了犯罪的該當性。

可是否成立違法性和有責性,筆者存疑。特別是有責性:在當地司法機關如此混亂、素察又是警察局長的兒子的情況下,李維傑是否具備期待可能性(作出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不具備,那麼有責性就不成立,他就可以免於處罰。不過這就是另一個問題了,筆者不在這裡做過多討論。

在觀影中,觀眾會因為素察的禽獸行徑感到憤怒,會因為李維傑的成功逃脫而感到高興,會因為他的自首而感到惋惜。這說明,李維傑的舉動是符合我們普通老百姓樸素的正義觀的。

雖然說,法律一定要超越普通民眾的偏見,但一定也不能脫離民眾的觀念。

雖然說,現代社會的基礎是實質正義讓位於程序正義,但也不要忘了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只有我們所堅持的程式本身是正義的,“堅持走程式”這樣的程序正義才有意義。

在李維傑所處的社會環境裡,治安混亂、法治蕩然無存。

法律在這裡不是維持社會公正的天平,而是權勢者剝削小人物的工具。這裡的“程式”本身就非正義,那麼何談程序正義?

小人物能做的,只能是像李維傑這樣,運用自己的智慧與謹慎,去實現最樸素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