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堂經理讓同事查詢客戶資訊出售 獲利13萬獲刑4年半 一銀行四人被判刑

同一銀行7名正式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查詢、出售客戶個人資訊1000餘條,非法獲利21萬餘元,其中4人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被判處2年2個月至四年半不等有期徒刑。近日,江西南昌某國有銀行員工集體查詢、出售客戶資訊窩案在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大堂經理讓同事查詢客戶資訊出售 獲利13萬獲刑4年半 一銀行四人被判刑

大堂經理讓同事查詢客戶資訊出售 至少獲利13萬

記者獲悉,本案涉及19名被告人,罪名均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其中至少有8人是國有銀行正式職員(另有3人未被起訴)。

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出生;蔣某翔,男,1981年生;胡某昔,男1970年生;熊某,男,1978年生;以及李某2(不起訴)、侯某斌(不起訴)、焦某文(不起訴)均系江西南昌某銀行正式職員。

李某1系大堂經理,沒有查詢銀行客戶資訊的權利,遂找到蔣某翔、胡某昔、侯某斌查詢銀行客戶銀行卡資訊,並給三人以報酬。

蔣某

翔等人查詢到資訊後均透過微信傳給被告人李某1。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1找被告人蔣某翔共計查詢了842條銀行客戶銀行卡資訊,其中498條是蔣某翔自己所查,262條是蔣某翔找被告人熊某所查,82條是蔣某翔找李某2所查,李某2又找到焦某文查詢了其中54條銀行客戶資訊。李某1每條資訊給蔣某翔80元人民幣,

蔣某

翔每條資訊給熊某30元人民幣,給(李某2) 42。5元人民幣,李某2給焦某文每條資訊15元人民幣。

蔣某

翔獲利共計人民幣56015元,熊某獲利共計人民幣7860元。李某1找到被告人胡某昔以每條人民幣80元的價格查詢銀行客戶銀行卡資訊,胡某昔共計查詢了239條的銀行客戶銀行卡資訊,共計獲利人民幣19120元。期間李某1又找到侯某斌查詢銀行客戶的銀行卡資訊,侯某斌共計查詢了27條銀行客戶銀行卡資訊出售給了李某1,每條人民幣90元。被告人李某1共計買賣1108條公民個人資訊,每條以200-23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李某1至少獲利人民幣132690元。

同案19人被判刑 其中銀行職員最少有8名

案發後,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對李某1、蔣某翔、胡某昔、熊某、劉某葉(女,內蒙古自治區某銀行職員,1971年生,查詢出售公民個人資訊215條,獲利1萬餘元)、趙某(男,1986年出生,北京某銀行職員,倒賣公民個人資訊800餘條,獲利8萬餘元)、陸某宇(男,1988年出生,廣西某銀行職員,出售公民個人資訊1000餘條,獲利6萬餘元)、張某(男,1987年出生,內蒙古自治區某銀行職員,查詢出售公民個人資訊237條,獲利1萬餘元)等19人提起公訴(上述8人均系國有銀行正式職員)。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7)遼1002刑初310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定上述被告人均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李某1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蔣某翔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胡某昔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熊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陸某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劉某葉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胡某昔等8人服判,被告人李某1、蔣某翔、熊某、趙某、陸某宇、劉某葉、張某等提出上訴,理由大部分是原判量刑過重,建議適用緩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李某1、蔣某翔、胡某昔、熊某等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財產資訊,其中原審被告人蔣某翔、胡某昔、熊某、趙某、陸某宇屬於將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獲取的資訊予以出售,李某1、蔣某翔、熊某、趙某等人情節特別嚴重,其他原審被告人屬情節嚴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近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華商報記者聯絡上了李某1的辯護人、遼寧澤人律師事務所尚海靜律師,她稱,李某1目前正在服刑,她和當事人簽有保密協議,案件詳情不便透露。陸某宇、劉某葉的辯護律師、遼寧錦一佳律師事務所應春明律師稱,案件宣判後,他和代理人未再聯絡,當事人的現狀他不是很清楚。

律師:利用工作之便出售個人資訊從重處罰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諶江濤律師稱,銀行職員結夥販賣客戶個人資訊,既有悖職業道德,更違反了國家法律。這類案件以前也有發生,堡壘總是最容易從內部攻破,此案暴露了當前銀行金融系統已成為公民個人資訊洩露的重災區,該案反映了銀行從業人員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瞭解不深,重視不夠,銀行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培訓和管理。

諶江濤稱,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諶江濤說,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懲處力度,這有利於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有利於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該案帶給社會的啟發和思考是:銀行、保險、快遞、通訊、公安等密切接觸公民個人資訊的行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重視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從而從源頭上減少公民個人資訊的洩露。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認為,當前,除了行政管理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等單位接觸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外,酒店、快遞、旅遊等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也會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由於行為人本身就掌握著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而且這些資訊與公民個人關聯性非常強,所以一旦他們違背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規定,將這些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往往會給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帶來嚴重威脅,甚至引起嚴重的損害結果以及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單位、公司乃至國家的信用造成負面影響。也正因為如此,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對這類行為要從重處罰。

劉祚良介紹,隨著資訊化社會的到來,個人資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獲取經濟利益的現象逐漸增多,相關灰色產業鏈已初現雛形,個人資訊保護迫在眉睫且形勢嚴峻。作為公民,要充分認識個人資訊的重要性,樹立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既不侵犯他人的公民個人資訊,也不要以為個人資訊只是一些簡單的個人資訊而提供給他人,更不要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將他人的個人資訊非法提供給他人。同時也要注意對自身個人資訊的保護,要提高對自身個人資訊用途的警惕性,謹防個人資訊被他人非法利用。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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