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離了,那財產沒分,怎麼辦?

建明和春花系列房產小故事

婚離了,那財產沒分,怎麼辦?

故事二十一:

建明和春花結婚,婚後取得1、2號房屋兩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後來建明和春花協議離婚登記。二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後有五處共同房產,1號房屋歸春花所有,2號房屋歸春花所有,建明可在此房居住一年。後來春花要求建明配合辦理1號、2號兩套房產過戶手續,建明拒絕。因此,春花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2號房屋歸春花所有,建明配合春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建明表示,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產的約定並非建明和春花雙方的真實意思,離婚時約定涉案房產歸建明所有,建明在一年之內給付原告現金130萬元,春花配合建明辦理析產手續。並且1、2號房屋是建明在婚前取得的抵債房,是建明的婚前個人財產。因婚前涉案房產無法辦理權屬證書,婚後在辦理權屬證書時房管部門要求已婚的必須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不然不予辦理,所以登記在建明和春花兩個人名下。

1、2號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建明是否該配合春花過戶?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建明協助春花到房管部門辦理1、2號房產過戶手續

生活中注意什麼

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如果沒有特定情況,一般都會是有效協議。建明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協助春花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違反了《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因此,依據雙方的《離婚協議》,最終認定建明應當配合春花完成過戶手續的辦理。

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很多問題會衝動解決,但是還是建議,一段婚姻的維繫不容易,但是離婚代價也會很大,對於要簽字的檔案更不能一衝動就寫上自己的名字。因此,在做每一個決定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簽字時一定要充分理解自己簽字能帶來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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