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戶”竟疑似碰瓷?網購2000元臘肉腸,卻反手舉報索要十倍賠償

網售自制香腸被指“三無”豬肉攤老闆遭十倍索賠

35歲的諶光輝,最近陷入了一場因網售自制香腸引發的訴訟之中。

諶光輝在四川廣安市嶽池縣城經營著一家豬肉攤。今年春節前,一位陌生網友透過抖音認識新增他微信後,一口氣買下他家2000元的臘香腸。不過,在收貨的當天早上,對方給諶光輝發來微信訊息稱,“老闆,你違法了!”

豬肉攤遇到個“大客戶”

買家一次網購2000元臘肉腸

做了多年生意,一次買2000元臘香腸的陌生顧客,諶光輝還是第一次遇到。

2021年元旦,一名自稱透過抖音知道他電話的男子給他打電話問“臘肉香腸是怎麼賣的?”“平時聯絡我買東西的,基本上是熟人朋友,完全不認識的人主動找我買臘香腸,這還是第一次。”諶光輝向記者回憶。

當晚,這位網名叫“小王子”的顧客添加了諶光輝的微信。微信上,對方繼續問諶光輝:“臘腸多少錢”“外地的能發快遞吧”“不會回來就壞了吧”……諶光輝告訴對方,45元一斤,快遞的臘香腸會用真空包裝。之後,對方還讓諶光輝拍了張臘香腸的照片,說“我喜歡吃辣的”。

1月5日,“小王子”透過微信聯絡諶光輝,並一次性購買了2000元的臘香腸。1月7日下午,諶光輝透過快遞將趕製的2000元臘香腸寄出。

對方收到貨稱“沒有標籤”

並稱“你違法了,老闆”……

三天後,1月10日早上,“小王子”發來一張臘香腸包裝袋漏氣的照片。諶光輝還說“煮來吃,沒得影響”。“小王子”稱,諶光輝寄給他的臘香腸,每包都沒有標籤,並給諶光輝發來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條款,然後提醒諶光輝:“你違法了,老闆。”

諶光輝試圖向對方解釋,自己賣的東西是土特產,“我們賣出去的東西都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在當地有工商營業執照,沒有註冊商標,我們這個屬於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之後,“小王子”發訊息說:“我現在和你協商就是退貨退款,十倍賠償。”這意味著,諶光輝需要賠“小王子”2萬元。這是諶光輝第一次遇到類似糾紛,他當時堅決地迴應稱:“不可能的哈,怎麼可能退10倍,再加上我又不是生產廠家,我們只是小作坊,你要搞明白。”雙方協商未果,“小王子”告訴他:法院見。

收到法院傳票

豬肉攤老闆稱疑遭“職業打假”

沒過幾天,諶光輝收到來自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傳票,他因“買賣合同糾紛”被“小王子”起訴。

記者看到,“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內容顯示,2021年1月5日,他透過微信平臺在四川嶽池丘山光輝醃臘製品經營部購買了2000元臘腸。1月10日收到貨後,發現該預包裝食品無任何食品標籤和資訊,也沒有生產許可證,該食品為四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裝,屬於預包裝食品,該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退一賠十。

在收到法院傳票的前幾天,嶽池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曾前往諶光輝的店鋪進行調查。經過初步調查,確認涉事店鋪內所銷售的臘香腸系散裝食品,具體情況目前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收到傳票後,諶光輝曾多次電話聯絡“小王子”希望“私了”,但“小王子”堅持至少要賠償1。5萬元才會撤訴,這讓諶光輝無法接受。

諶光輝告訴記者,一位朋友查詢公開司法文書後告訴他,“小王子”此前曾有兩起作為原告身份的合同糾紛訴訟,而且最後以撤訴告終,他據此懷疑“小王子”是一名“職業打假人”,之前故意找自己購買2000元的臘香腸,然後提出十倍索賠,就是一種“碰瓷”行為。

記者查詢發現,在2017年,網友“小王子”確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安徽某中藥材銷售有限公司有過合同糾紛訴訟,兩起案件結果都是“小王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買家否認“職業打假”

過年為送人才買的臘腸

3月19日下午,記者聯絡上“小王子”,他否認自己是一名職業打假人,並稱當初一次性購買2000元臘香腸,是為了作為禮物過年送人。“小王子”稱,他是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法》提出自己的訴求。對於諶光輝質疑他是“職業打假人”的說法,“小王子”說,自己雖然在2017年有法律訴訟,但自己並非職業打假人,“如果我是職業打假人,這麼多年我才這麼兩個案件嗎?”

案子原定於3月3日開庭,但開庭前,諶光輝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不過,法院最後駁回了諶光輝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目前,本案具體開庭時間還未定。

諶光輝的店鋪位於嶽池縣城郊結合部,顧客主要是附近村民。他說,售賣的臘味除了臘肉、臘香腸,還有豬頭、豬舌、豬耳朵等,都是自己熏製的。

現在,諶光輝一直在想,如果當初不接觸網路,應該就不會有今天的官司。

2020年看到不少人透過網路直播帶貨,他也開始在自己的抖音賬號上推薦自制的臘肉香腸。“從沒想過賣點香腸臘肉會違法。”

他也想不通,銷售自制的臘肉香腸,買家也知情,結果卻告知他違法了並起訴?在他看來,類似售賣自制臘肉香腸產品的情況在農村市場很常見,如果涉及違法,是不是這些產品都不能進行交易?

律師觀點

觀點1

此類糾紛應視不同情況區分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就法律規定來看,網售的香腸沒有按照要求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等,確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散裝食品包裝等法律規定。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出賣者或生產者予以消費金額十倍的賠償。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是否是職業打假人,不影響雙方的法律關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就售賣自制香腸這起消費糾紛來說,還得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區分,比如,該香腸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問題,也就是其質量是否達到相應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如果僅因包裝上沒有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就一刀切地給予十倍以上賠償,對售賣者而言顯然也並不公平。

觀點2

該商家臘香腸屬於三無產品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英佔認為,如果“小王子”僅僅為了賺取相應的賠償金,那麼他就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可以不受這樣的保護,但這個需要商家來證明。

王英佔律師認為,根據規定,臘肉屬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肉製品,依法屬於食品,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標籤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因此該商家的臘香腸屬於三無產品。

不過,至於是不是“三無產品”就必須給予十倍賠償,其實不一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之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根據這條規定,適用十倍賠償,需要生產者明知故犯,當然僅僅是食品標籤、說明書的問題,而且也不會對“小王子”造成誤導的話,“小王子”的十倍賠償請求是不應當得到支援的。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