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糾結姚策名下房子歸屬問題,許敏除尋找真相還有2件事要做

關於姚策實踐,很多網友目前將所有的焦點都聚集到了位於江西九江姚策名下的這套房子上。

在大部分網友的認識當中,姚策名下的這套房子就應該積極地歸還到許敏手上,畢竟這套房子是屬於許敏出錢的,加上姚策和許敏並沒有任何血緣關係,拿回房子“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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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網友都覺得天底下怎麼有這樣的事情和這樣的人?簡直是不可理喻。

其實從法律的一個角度上來看,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在姚策這裡,姚策去世了,熊磊及她的孩子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杜新枝和她的丈夫作為姚策的親生父母,也可以作為該宗房產繼承人,這從姚策一方血緣關係上必然會得到支援。

如果按照這套理論,杜新枝夫婦住在他親生兒子姚策法律意義上的房子裡沒有絲毫問題。另外他們還有撫養孫子的責任和義務,所以也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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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一個法律角度上說,姚策和許敏沒有血緣關係,很多人認為姚策就失去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但是姚策和許敏之間的養育關係確實存在,姚策直到去世之前都沒有從法律意義上斷絕與許敏養育關係,所以說姚策擁有該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沒多大問題。

當然姚策在買這套房子的時候,大部分錢來自於養母許敏,可以把這認為是房產贈予,這個其實沒有毛病。如果許敏需要拿回這套房子的所有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許敏還是需要努力去佐證這件事情,最終法院怎麼判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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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在文章中提到過,對於許敏目前所要解決的問題無非就是以下幾個:

一,是要努力化解姚策生病住院治療期間的產生的債務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許敏可以向河南的某醫院以及杜新枝主張(醫院之前陪過杜新枝)。許敏化解債務問題,才有助於改善自己的經濟狀況,也才有能力去愛自己的親兒子郭威和孫兒孫女。

比如很現實的問題,在江西找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家,而不是棲息在某商會。

二,是進一步拉近和親兒子郭威的情感,融合彼此的情感關係。

要努力爭取郭威能夠站到自己的這一邊並且支援自己,這有時候比爭奪一套房子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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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同事說過一句非常有哲理和富有含義的話:在一個家庭當中人才是最重要的,只要人在什麼都會有。如果人不在了,即便有萬貫家財又能如何?

所以只要能夠爭取到郭威的支援和愛,曾經逝去的也會回來,沒有的也會有,日子也會過得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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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遺產全歸姚策妻子,許媽的房子呢?還能拿回房子產權嗎?

網友留言認為,許敏夫妻最值得可憐,房子兒子都沒了,只剩下一屁股的債務。

許敏給姚策的房子是在姚策名下,目前作為遺產全部由媳婦繼承,這套房子是否和許敏沒有任何關係了,或者說許敏一份也得不到?

由於姚策已經立了遺囑,不存在法定繼承的條件。根據第一部分的分析,從法律角度,姚策是可以決定自己的遺產由誰來繼承。因為房子登記在姚策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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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不動產的產權以登記為公示,即在正常情況下,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所有權人。既然是所有權人,姚策可以決定房子的分配。

網友們也提出許媽可以撤銷贈與,理由是許媽剛剛才知道姚策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而且沒有過撤銷權的期限。

那麼,許媽果真可以撤銷嗎?

既然所有款項都是許媽和老公支付,那這套房子應視為他們對姚策的贈與。這是從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角度分析的,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總則的規定,只有在分則沒有明確約定時才適用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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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許敏知道姚策並非親生就是“撤銷事由”。

許敏賣掉自住的學區房,還借了媽媽20萬,為姚策購買現在的住房,連房貸都替他們還,因為她誤以為姚策是她的親生兒子。她願意傾其所有,只為兒子——溺愛也好,愚蠢也罷,這就是事實。

也就是說,房子是許敏基於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贈送給姚策的。

支援許敏走法律程式要回來,願許女士後半生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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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你在閱讀《民法典》的時候,你還會發現很多有趣是規定。比如:

婚前多套房產屬於一方所有,但婚後變賣了,所得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所購買的債券、股票等,都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公婆不幫助兒媳看孩子,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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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點意思,看到這一條,有多少受屈的兒媳心裡樂開了花,這樣媳婦也可以理直氣壯地說自己沒有義務贍養公婆了。

《民法典》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共12部法律也隨之廢除,各個法律條文也都一併歸納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一共有1260條法律法規,涉及到了我們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可以說是一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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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從出生的那一刻開始,就和《民法典》脫離不了關係,上學,就業,結婚,生子,買車買房,鄰里糾紛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糾紛都做了全面的規定。

《民法典》的出現,也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天翻地覆的變化,只有在最早的時間掌握它,我們才能有一個更加輕鬆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我們已經是生活在2021年了,不能再做一個一無所知的法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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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法治社會,懂法才不會吃虧。不是為了成為法律專家,只是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與其哭泣求人,不如靠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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