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種類你們瞭解?【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種類

你們瞭解?【侵犯商業秘密罪律師】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一、商業秘密的法律含義和特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由此可見,商業秘密具有如下的特徵:

1、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處於保密狀態的沒有公開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技術資訊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等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經濟資訊是指經營方法、貨源情報等生產經營方面的專有知識。由於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因此與因獲得專利權而公開的專利技術是有區別的。

2、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能在科學、生產經營中應用或使用,即具有使用價值。商業秘密的價值就在於在科學、生產經營方面的應用或使用,如果它不能應用或使用,也就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概念。

3、經濟性

商業秘密除了上述特點外,還有明顯的經濟性。也就是說,在把商業秘密應用或使用之後,商業秘密權利人能從其中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商業秘密的權利,有制止他人盜竊、獲取、洩露、利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權利,並有依法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種類

由於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一些人無視公認的商業道德,想盡一切辦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侵犯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違背商業道德,非法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條列舉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結合司法實踐,當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非法竊取商業秘密

非法竊取商業秘密,一般有內部知情人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情形。例如盜竊技術圖紙或技術資料。

2、透過挖他人牆腳的方式

獲取商業秘密在市場經濟中對人才的競爭日趨激烈,人才市場的建立使企業職工可以自由擇業,人才的流動也日益頻繁。利用厚利挖他人的牆腳致使其人才“攜密跳槽”的現象已屢見不鮮。目前,競爭者不擇手段也挖牆腳,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情形普遍存在。隨著經濟技術交流的深人發展,這種行為將更加普遍化甚至氾濫。如一旅行社從另一旅行社挖走一名經理,該經理將在原旅行社所掌握的客戶名單全部帶走。如何有效地制止人才流動中的“攜密跳槽”現象,已成為企業界嚴重關注的問題。江蘇春蘭集團等家泰州市直屬企業,為了依法規範人才流動,在全國率先與職工簽訂了《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合同》,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3、以賄賂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以賄賂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一般是指以提供財物為誘惑買通其它企業內部人員獲取商業秘密。如辛豐廠自1992年以來,多次以錢、物等賄賂某研究院的一名技術人員,該技術人員多次向辛豐廠提供該院研製的技術成果。

4、假借談判、合作開發、技術鑑定會等手段,套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非法使用商業秘密

非法使用商業秘密,具體表現為一種是行為人將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自行使用從中牟取利益的行為。在市場競爭中,行為人千方百計地獲取商業秘密的最終目的就在於使用該商業秘密而牟取經濟上的利益。因此,一些企業經常不惜重金挖牆腳,使其挖走的人才帶走原企業的一些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另一種是行為人將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轉讓他人使用以從中謀取的生產經營資訊謊稱為自己的商業秘密而轉讓給他人使用,牟取非法收人。

6、披露或公開他人的商業秘密

在市場競爭中,有些行為人雖然負有保密的義務,但出於各種動機而故意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種行為嚴重地損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披露或公開他人的商業秘密主要有三種情況:

其一,是行為人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他人或向社會公開。如以盜竊、利誘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高價出賣給第三人。

其二,違反保密的規定,將商業秘密披露給第三人或向社會公開。如某行業主管負責人違反保密規定,將企業計劃披露給外商或其他企業,有的技術人員將自己掌握的技術秘密撰寫成論文擅自在報刊上公開發表。

其三,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行為人是以非法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而將其披露或公開。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應該符合其構成的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非法行為。行為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了盜竊、利誘、脅迫和其它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而從中牟利,或者利慾薰心地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轉手高價出賣給第三人,或者違反合同的有關規定,超越期限、地域,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中牟取經濟利益等行為。

2、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技術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規定。

3、損害事實的存在。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的財產,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給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損害或者構成了潛在的損害,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行為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有過錯的。這種主觀過錯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採用不正當的手段非法獲取商業秘密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故意的。反之,行為人疏忽大意披露商業秘密給第三人的行為則屬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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