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出異物根據食品安全法多少條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一:

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店購買果凍一盒,吃的時候發現其中一個果凍中竟有一隻蜘蛛。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廠家向其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江西萬載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案中,雖然鄭某並未食用該有異物的果凍,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食品給其造成了人身損害後果,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故鄭某要求被告退還物款並支付10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援。

吃出異物根據食品安全法多少條處罰

案例二:小沈在餐廳點了份三文魚刺身,吃的過程中突然發現刺身裡有絮狀綠色異物,並隨之出現腹痛的症狀,前往醫院治療。康復後,小沈將餐廳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當晚小沈在店內消費餐品340元,其中三文魚刺身消費部分金額為156元。因餐廳經營的三文魚刺身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損害,應承擔三文魚的十倍賠償金。 最終判決餐廳向小沈返還340元餐費、賠償三文魚10倍價款1560元、以及小沈為此支出的醫藥費、交通費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