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為票據追索權簡析

如何行為票據追索權簡析

追索權的含義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行使付款請求而被拒絕或期前不能獲得承兌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請求權出現障礙時,請求具有擔保付款義務的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

追索權的特徵

追索權是票據權利中的第二順序的權利,又稱第二債權,被追索人為第二債務人。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被拒絕或因法定情形得不到付款時,才能行使。

1、追索權是持票人履行了一定形式的保全手續以後才能行使的權利。

2、追索權具有選擇性,持票人可以不依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而對任意一個、數個或全體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權。除有抗辯事由的以外,全體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追索權具有變更性,持票人不受已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對於債務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已經進行了追索的,對於其他尚未被追索的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

4、追索權具有轉移性,追索權的行使,第一次的追索權人行使追索權並不消失,而是轉移給該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清償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成為第二次的追索權人,以他的前手為被追索人再次行使追權,這樣追索權可以逐次轉移,最終承擔擔保付款義務的人是出票人。

如何行使票據追索權

01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四要件

要件一:具備行使追索權的前提

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請求權但未能實現。

要件二:取得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建議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承兌)時通過錄音或錄影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據。

要件三:法定時間內履行通知義務

持票人應當在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履行通知義務。

要件四:通知的形式及內容要求

持票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將“被拒絕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內的匯票債務人。

02行使票據追索權的其他注意事項

(1) “被拒絕事由通知”的物件包括:所有前手及其保證人、出票人。既可通知其中一人,也可通知多人。

(2)“拒絕事由通知”的方式

一是持票人通知其前手,前手再通知其再前手;二是持票人同時通知所有前手。

(3)“拒絕事由通知”的內容

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並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03逾期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法律後果

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