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 一牌樓頂部墜落致8人死亡

7月2日,河北石家莊,鹿泉區上莊鎮合頭村,發生一起導致疑似8人死亡的事故。據報道稱,事故發生原因是因極端天氣造成牌樓頂部墜落後,導致多人被砸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來源:青蜂俠)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說,這麼嚴重的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如果牌樓建成並已驗收的,接收單位,即牌樓的管理者需對牌樓的安全負責,如因未能充分、全面履行維修、提醒、注意等義務,而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河北石家莊, 一牌樓頂部墜落致8人死亡

《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上述建築物造成他人遭受損害的,法律首先想到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即管理者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是沒有責任的,否則管理者就要承擔責任。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這些建築物的管理者如果不能充分、全面履行義務,那對群眾所帶來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但該法條後半段同時還規定,如因第三方造成侵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說,如果這座牌樓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屬於村委會的話,那麼村委會需要自證沒有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第三方責任導致意外發生的話,那麼就村委會在承擔責任後,可向第三方追償。

注意,如果不是意外,那就另當別論了。那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當然,具體情況要以後續情況通報為準。

最後,希望有關部門在積極搶救傷者的情況下,儘快查清原因,給死者家屬一個說法。同時希望大家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即當在惡劣天氣時,切勿在外逗留,尤其不能在大樹底下停留,這是生活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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