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4種財產無法繼承, 獨生子女也不行, 爸媽要早了解

生老病死一直都是大自然的一個歷史規律,在長大成人之後,“生離死別”似乎也逐漸成為了一個生活中很常見的事情,很可能老家年初還健壯的老人在年末回家的時候就已經變為了一抔黃土,而很多人在離世之前也是會對自己的資產做一個分割,立上一份遺囑。

其實在上一輩去世後,下一輩對於其資產的糾紛就一直存在,上至幾千年前帝王家爭奪皇位而兄弟自相殘殺,下至村鎮家庭為了一筆小錢而老死不相往來,很多的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也是會選擇在到達一定年齡之後會選擇立下一份遺囑,

到目前為止,我國遺囑庫登記儲存的遺囑已經有近20萬份,這也表明立有遺囑的家庭大約有20萬戶,可能很多人也會覺得與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相比,20萬也只是一個小數目,但是相比於之前也已經有一定的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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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部分家庭不用設立遺囑,也是因為在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以後,當下的很多80、90後都是獨生子女,

壓根就沒有以後那種父母去世後之後財產糾紛的問題,不管父母留有多少的資產,都會是你一個人的,哪裡還會有財產糾紛的問題呢, 而那些需要立遺囑的家庭則就都是家裡資產較多或者手裡有管著公司的,而在國內普通家庭中,立遺囑這個事情其實還是相對較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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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今年正式實行的《民法典》中就對遺產的繼承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就有四項父母的財產是子女無法繼承的,不管你是不是獨生子女都無法繼承。第一種就是父母自身所擁有的一些個人權力,

這其中最為權威的就是以著作權為主的智慧財產權了,像是父母一方的職業是作家,那麼在其去世之後,子女是不能繼承著作權的,雖然對於版權創造的收入可以由子女繼承,但是版權相關權益則會進入一個保護期,在作家去世五十年之後,該作品就不再享有私人的版權,屬於公共版權,他人可進行無償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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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就是共有財產了,

這也不是說對於這份財產其子女無法繼承,而只是共有財產子女無法全部繼承,只能繼承其中父母佔據的一部分,就比如說父母和他人合夥做生意開了一個店鋪,在自己父母未立遺囑去世之後,這個店鋪當中也是有部分資產是屬於其子女的,不能夠說去世了就由另一方全部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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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則是保險金,

這個金額不能有子女直接繼承,一般購買保險是需要選擇受益人的,因此父母購買保險所生成的保險金不算是其留下的遺產,只有指定的受益人放棄這筆資產或者受益人先於投保人趨勢,那麼這筆資產才會有可能被子女所得到。

最後一個則是賠償金和撫卹金一類的資產,

這類資產是給予家屬近親的補償,不是僅僅由子女所得,像是配偶、父母以及侄子侄女都是有機會分到一部分錢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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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典》還對遺囑的相關制度做出了幾種改變,首先在立遺囑時必須要有額外的權威見證人,

以免出現那種被迫立了遺囑的情況;

第二就是以往的遺囑都是白紙黑字還需要進行公證才能生效,

而為了方便那些行動不便的那些老人,則新增了影片形式或者電子檔列印的形式,同時這個影片錄影的形式也是需要有見證人在才能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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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是在遺囑條例裡新增了一個寬恕制度,

就比如子女因犯錯而喪失繼承權的,在後續的生活中改正並負責老人的養老生活的,在得到老人的寬恕之後,則繼承權可以恢復,仍舊可以繼承老一輩的遺產;另外就是還有一個遺囑“最新”的原則,像是很多人可能會立很多份遺囑,而不管這些遺囑是不是都是去公證過,最新的規定都是按照離去世時間最近的一份遺囑來進行財產的分配。

總結

一直以來,在老人去世之後有財產糾葛的家庭,不僅對自身和家庭都造成了很大的傷害以外,在糾紛的同時也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而繼承法以及遺囑相關制度的完善也是能夠進一步的保證死者的意願能夠得到準確實施,同時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財產糾紛的情況出現,而各位居民在工作生活之餘也可以多瞭解瞭解繼承法以及遺囑相關法律法規,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