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幼女出賣色相, 掙錢被人發現, 男子不加以勸止, 反而進行錢色交易

“她們可以不懂事,但是成年人不應該不懂法;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作出二審刑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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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認定罪犯王小虎,男,漢族,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系前科犯。

曾在2017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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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下犯罪事實。

強姦幼女

1、2019年8月

王小虎透過手機社軟體認識了被害人王某及李某。

兩名幼女,均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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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雙方約定在王小虎家中進行見面。

而見面后王某曾經有使用王小虎手機登入個人社交軟體的情況。

後續未能將登入資訊清除,結果發現王某和李某兩個人居然有賣Y的舉動!

於是王小虎便產生了要和她們發生關係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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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上好友商量完價格後,兩名女孩藉故推脫。

給王小虎介紹了另外一名幼女陶某。

案發時是未滿十三週歲的在校女學生。

智力殘疾為四級,具有部分性自我防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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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某和李某兩個女子帶著陶某前往王小虎所事先約定好的賓館。

在發生關係之前,王小虎作為一個成年人。

已經能夠感知到陶某歲數不大,很有可能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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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然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支付給王、李兩人450元人民幣。

之後給了陶某50元。

2.在和陶某發生關係後,王小虎繼續和王某、李某聯絡。

並和她們兩人發生了三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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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分別向兩人支付300元、250元、250元不等的費用。

缺舟:

原審認為王小虎在明知對方為幼女的情況下。

仍然多次實施姦淫,屬情節惡劣。

在量刑上,應當從十年以上起步,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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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

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

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

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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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審綜合王小虎的認罪態度。

最終判了十年六個月。

後續王小虎進行上訴,可能這就是不懂法的代價吧。

從他自己的角度出發,那確實是自願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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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三名受害者,還是使用金錢交易。

只不過在法律上來說,和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關係。

不論是否自願,都屬於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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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成長,所做出的一種硬性規定。

而事實證明,這樣的規條確實很有必要。

能夠很多的維護幼女權益,斬斷伸過來的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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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根本就沒有辦法承受兩性關係帶來的影響。

她可以犯錯,但是有些人不能無知,甚至是將錯就錯。

王小虎選擇上訴。

但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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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繫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