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是不是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不給?

用人單位規定:在發放年終獎之前離職的員工,無權享有年終獎,有效嗎?

年終獎是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的獎勵,以肯定員工在本年度對公司作出的貢獻。

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和標準由企業相關制度或通知決定,企業可以沒有年終獎,可一旦制定了發放年終獎的規定,就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年終獎是不是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不給?

點選載入圖片

實踐中,很多企業為了降低人員流失,年終獎發放制度中規定提前離職的員工,不享受本年度的年終獎,這樣規定是否合法?

這要根據年終獎的組成而定,如果企業將員工的工資或提成的一部分提留,在年終時作為年終獎向員工發放,那麼年終獎作為勞動報酬,無論員工何時離職,企業都應當予以支付。

如果企業明確規定,年終獎是勞動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符合一定條件下,企業給予的獎勵,那麼就屬於獎金。

當員工未達到獲取年終獎的條件,企業就可以不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是不是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不給?

點選載入圖片

【案例】(2018)粵民申13531號

張丹(化名)是東莞某電子公司的一名主管,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

年終獎發放當天或之前離職的職員無權享有當年年終獎

”。

2017年4月,公司因為調整組織架構,需要對張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調崗後職位和工資不變,但工作內容有較大的變化。

張丹拒絕公司的調崗安排,多次協商未果後,公司於2017年11月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張丹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判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以及加班費、年終獎等。

年終獎是不是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不給?

點選載入圖片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關於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院認為,公司基於調整組織架構,對張丹的部分工作內容進行變更,未降低工資和職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符合生產經營的需要,屬於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

張丹拒絕公司的合理工作變更,公司以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當支付張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年終獎是不是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年終獎可以不給?

點選載入圖片

關於年終獎: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薪資福利系“員工完成工作任務所獲得的相應報酬”,並將年終獎規定置於“薪資福利”專案中。

《員工手冊》載明的“年終獎發放當天或之前離職的職員無權享有當年年終獎”內容,系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規定,屬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