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長春女子襲警被判刑!

5月13日

長春汽開區法院依法宣判該區首例

暴力襲擊人民警察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顧某犯襲警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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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長春女子襲警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

2021年3月15日9時許,因被告人顧某與其同事劉某發生糾紛,劉某遂報警。接警後,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迎春路派出所民警李某與輔警姜某到達現場執行公務。

在人民警察依法傳喚顧某、劉某回派出所途中,

因民警告知顧某不能撥打電話,顧某拒不配合且辱罵警察,並用腳踹民警李某,揮拳毆打輔警姜某。

在警車到達派出所後,顧某拒不下車。

在民警帶其下車時,顧某再次揮拳毆打輔警姜某,並用手揪住前來支援的民警靳某衣領。

而後,民警將其制服。

汽開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顧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鑑於顧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普法連結:襲警罪的由來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身處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違法犯罪的第一線,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近年來,一些暴力襲擊警察,挑戰執法司法權威的現象屢有發生,不僅嚴重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這是繼《刑法修正案(九)》後對我國刑法的新一輪大規模修正。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罪名確定為“襲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暴力襲警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並配置獨立的法定刑,使得暴力襲警不再是妨害公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充分體現了國家維護執法司法權威,建設平安、法治社會的決心。

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堅強基石。警愛民、民擁警,才能構建良好的執法司法環境。

本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汽開區法院判決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有力地維護了人民警察的執法司法權威,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

編輯:Z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