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有哪幾種性質呢?

深圳小產權房是廣大群眾歷史走來的明智選擇,也將由群眾自己判斷深圳小產權房以後的路,所謂法不責眾,人民大眾的選擇才是最好的選擇!小產權房在開始的用途是農民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自己的房子,屬於農村宅基地性質,後來經過中國特殊國情下的經濟發展,小產權房的用途開始發生變化,為了滿足機遇性質的經濟快速增長帶來的城市流動人口集中性劇增,小產權房開始以一種特殊方式開始以集資建設的名義開始流動房產市場,並緩解了人口劇增的壓力。

小產權房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深圳小產權房分為三種建設性質:

一、村委統建樓:這種性質的小產權房,其土地和房屋建築都是由村委出資籌建,村委的地皮,屬於村委自建房,物業管理一般有村委直接接管。購買村委統建樓,合同簽署甲方是村委股份有限公司,見證方也是村委,一切責任由村委公司承擔,購房者房款交予村委股份公司。

二、村委集資房:其性質是集體共同集資建房性質,合同的大體含義就是村委、開發商與購房者三方的共同出資建房,這個性質的小產權房在市場數量比例很高。合同簽署甲方一般是村委及開發商,然後村委蓋章,律師費方見證。其責任有村委及開發商共同承擔,物業一般由開發商接管,也有村委接管的,購房款交與開發商公司。

三、開發商建房(農民房):此性質小產權房,建設方小到個人,大到實力雄厚的開發投資公司。其地皮由開發商在村委購買後,然後開發建房,簽署合同為開發商方和購房者共同簽署。其責任和物業均由開發商方承擔。深圳小產權房數量佔據市場樓盤60%以上,其規模大小不一,小產權房解決了深圳許多人的住房問題,成為深圳的房產熱點。

“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的違法佔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居住建築。我市經過1992年、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農業戶口人員已全部轉為城市居民,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了從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二元結構到國家所有的一元結構的轉變。因此,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在用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著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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