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這是個真實的案例,但是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在全國的工程行業、安全領域(含特種裝置安全領域)亦屬罕見案例。

現在大部分專案存在人證不合一等現象,造成

代簽字現象

十分普遍,尤其是給專案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專案經理、總工、總監等負責人代簽字時,責任十分之重大!請慎重!!!

有時迫於領導強壓,最終只能妥協,

殊不知弄不好會有牢獄之災

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事故概述

時間:

2019年1月23日

地點:

岳陽市 華容縣

事件:

坍塌事故

傷亡情況:

5人死亡

事故回顧

2019年1月23日9時15分,華容縣華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專案10號樓塔式起重機在進行拆卸作業時發生一起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送醫院經搶救無效後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80餘萬元。

事故

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機安拆人員嚴重違規作業,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5。0。4、《山東大漢QTZ63使用說明書》第8。2。1等規定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在頂升過程中未保證起重臂與平衡臂配平,同時有移動小車的變幅動作;

2。未使用頂升防脫裝置;

3。且未將橫樑銷軸可靠落入踏步圓弧槽內;

4。在進行找平變幅的同時將擬拆除的標準節外移。

以上違規操作行為引起橫樑銷軸從西北側端踏步圓弧槽內滑脫,造成塔式起重機上部荷載由頂升橫樑一端承重而失穩,導致塔式起重機上部結構墩落,引發此次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

事故

間接原因

其中華容某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原因:

一是作為事故塔吊產權出租單位,無安裝拆卸資質擅自進行塔吊拆卸作業。

二是安排無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塔吊拆卸作業,現場塔吊拆卸作業人員6人中有2人無塔吊拆卸資格證書。

三是未將塔吊拆除的有關資料報施工總承包和監理單位稽核並透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未告知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四是

私刻湘陰某建築機械裝置有限公司公章並偽造塔吊安裝拆卸的合同及安全協議,安排資料員偽造塔吊工程技術資料和他人簽字。

五是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未對塔吊拆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代簽字的處罰

4。陳**,男,46歲,群眾,華容縣永勝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資料員,

假冒他人簽字

,偽造塔式起重機工程技術資料,應付監理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檢查,

對事故發生

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設計、施工中

隨便代簽、偽造資料,

不僅是對工作的不負責,

更是對生命的藐視!

我們對這起事故進行整理後釋出,算是給大家敲個警鐘吧!在任何環節,都要具有前瞻性,對工作當中未知的風險要進行預判,不要一味的順從他人,要學會保護自己。

普通員工因代簽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代簽、偽造資料在設計、施工中十分常見,很多同行認為這只是小事,這個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原則。

如果你現在正在做著代簽的工作, 正好遇到了這類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絕又不知如何開口,請把這篇文章轉至朋友圈,義正言辭的宣佈:“

代簽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麼就別要求我代簽

”!!!

雖然這種現象一時之間難以改變,就算難於上青天,我們也要表明自己態度,並且適當的保護自己。

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現在有許多專案存在

人證不合一等現象,

造成代簽字現象十分常見,

尤其是給

專案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專案經理、

總工、總監等負責人代簽字時,

責任十分之重大!

請慎重!!!

下面小安帶大家看兩起代簽事故

以作警示!

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代簽事故案例一

海南“5·17”塔吊坍塌事故

2018年5月17日,五指山市頤園小區三期專案A棟工地在塔吊拆卸時發生坍塌較大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總承包單位將塔吊安裝拆卸工程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塔吊租賃單位海口某建築機械裝置租賃有限公司。

塔吊租賃單位法人馮某安

私刻公章,偽造公文

,冒用海南某機械裝置有限公司起重裝置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實施塔吊安拆作業,安排沒有拆卸資格的工人違規拆卸塔吊。

在此次事故中

對也對冒用公章,偽造公文,

代替其他管理人員簽字的行為作出了處罰!

代簽處罰

王某華(施工單位安全員)

,冒用公章,偽造公文,越權越職代替其他管理人員簽字,工程資料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應付檢查,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代簽事故案例二

某石化“10.27”事故

2004年10月27日,某石化總廠工程公司第一安裝公司四分公司,在某石化分公司煉油廠硫磺回收車間64萬噸/年酸性水汽提裝置V402原料水罐施工作業時,發生了重大爆炸事故,死亡7人,造成經濟損失192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

V402原料水罐內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從與V402罐相連線的DN200管線根部焊縫,或V402罐壁與罐頂板連線焊縫開裂處洩漏,遇到在V402罐上氣割DN200管線作業的明火或飛濺的熔渣,引起爆炸。

“10。27”事故是

一起典型的由於“三違”造成的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透過對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某石化總廠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

違反火票辦理程式,執行用火制度不嚴格。

動火人未在火票相應欄目中籤字確認,而由

施工員代簽

。在動火點未作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氣體取樣分析、動火作業措施還沒有落實的情況下,就進行動火作業,沒有履行相互監督的責任,違反了《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違反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吊裝作業違章操作。吊車在施工現場起吊DN200管線時,該管線一端與V406罐相連,另一端透過法蘭與V402罐相連,在這種情況下起吊,違反了《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違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氣焊工無證上崗。在V402罐頂動火切割DN200管線的氣焊工,沒有“金屬焊接切割作業操作證”,安全意識低下,自我保護意識差。

(4)不重視風險評估,對現場危害因素識別不夠。施工人員對V402酸性水罐存在的風險不清楚,對現場危害認識不足,沒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瞭解了以上代簽的案例

接下來,小安給大家講一講

關於代簽會觸犯的法律!

安全員:“除了代簽我別無選擇!

小安來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小安提醒:

面對代簽

對工作當中未知的風險要進行預判,

不要一味的順從他人!

勇於說:NO!

即使迫於壓力,也請不要妥協

否則等待你的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安全員務必切記:代人簽字=送己入獄!

如何履職盡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的七項基本職責,如不能較好履職盡責,出了安全事故就要因失職瀆職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安全管理人員須認真學習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善於發現隱患,透過不斷“查詢隱患”—“隱患整改”—“消除隱患”,PDCA 循序漸進,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以杜絕任何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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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能幹,我就敢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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