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如果人人都有權對他人妄加揣測,那誰代表了正義,誰又成為了正義的犧牲品。

案情簡介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8月20日,浙江湖州的陸先生在路上撿到一臺iPad後,立即拍照發到微信朋友圈以及幾個本地生活群尋找失主。次日,他就將電腦歸還給了失主姜女士。不料,8月22日凌晨,失主打電話質問陸先生是否弄壞了電腦攝像頭、弄丟了電容筆。陸先生將自己的遭遇釋出到網上後,很多網友為其鳴不平,姜女士的多個社交平臺賬號被扒出,電話被網友打“爆”。她的美甲網店湧入上千條差評,幾家店鋪名相似的美甲店遭到“誤傷”。8月26日,在當地警方的調解下,失主向陸先生正式道歉,雙方達成和解。

姜女士是否有權請求陸先生賠償

電腦攝像頭損壞、

電容筆丟失的損失呢?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拾金不昧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還是拾得人應盡的義務。在遺失物返還給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但拾得人能在拾得遺失物後主動歸還已屬難得,不能對其過分苛求,故只有當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權利人才能要求拾得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份審理結束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法院提到,“吳月東作為戒指的拾得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丟掉戒指致使戒指滅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中我們可以感受一下何種情況屬於拾得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情形。本案中,陸先生撿到iPad後,怕裡面存有重要檔案而耽誤失主使用,隨即在各種資訊群釋出資訊,尋找失主訊息。從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來看,陸先生應該也不至於先把iPad損壞,再大費周章尋找失主。就算存在這種可能性,失主姜女士若認為陸先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壞iPad,想向其主張賠償,也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而不是凌晨打電話打擾別人,對別人妄加猜疑。

網友的做法是否妥當,

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姜女士的做法雖然欠妥,但網友們的做法也缺乏理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網友們把姜女士多個社交平臺賬號扒出,把姜女士的電話打到關機,顯然侵擾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侵犯了姜女士的隱私權。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網友們如果在姜女士網店的評論中辱罵姜女士,或者捏造莫須有的事實抹黑姜女士和她的店鋪,則會使姜女士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到侵害。如果網友們對姜女士侮辱、誹謗的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

我們不願意看到好心人被辜負,也不願意看到,一個人因為一時的錯誤,就要天天被成千上萬的陌生人謾罵,正常的生活和生意遭到根本性的破壞。一個正常的社會,應該心懷善意來預設別人;一個理性的人,應該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暴制暴,動輒把人逼上懸崖。姜女士需要反思己過,衝動的網友們也需要自省,不要以正義之名,成為網暴的施害者。

相關案例

1.楊潔與吳月東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115民初376號

法院觀點:本案中,吳月東認可其撿了涉案戒指,吳月東取得該戒指系沒有合法根據取得的利益,使楊潔受到損失,系不當得利,應該將戒指返還給權利人。吳月東稱其將戒指扔掉,客觀上已不能返還。吳月東作為戒指的拾得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丟掉戒指致使戒指滅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戒指無法返還的情況下,楊潔要求吳月東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2.尤丹與徐慶陽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遼0111民初320號

法院觀點: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手鍊,且拒不出庭應訴,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3.原告孫文敏與被告高昌旺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20)蘇0111民初1368號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現被告拒不交出案涉手機,原告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相關法條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5.《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6.《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作者簡介

侯朝輝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張晨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張彥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杜桂玲

華東政法大學 刑事法學院

2020級碩士研究生

析案例 | 男子撿到平板歸還遭質疑,網友鳴不平打爆失主電話?

編輯:曲國歡

團隊業務領域:

公司常年法律服務

爭議解決(訴訟及仲裁)

證券及資本市場

投融資、公司重組與兼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