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能否享受“特權”?

業委會能否享受“特權”?

小區前幾屆業委會成員“搞特權”,未經全體業主同意和公示,擅自決定幾名業委會成員全免或半免小區車位停車費。這事就發生在市區金開利花園小區。

應絕大多數業主要求,該小區新一屆業委會決定追繳欠費,將其中一名前任業委會主任告上法庭。日前,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金開利花園小車庫

原告鹿城區金開利花園第四屆業主委員會與被告黃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鹿城法院於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系該小區業主,曾任小區第一屆業委會主任。2013年年初,該小區第二屆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小區內改造的停車實行有償租賃,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業委會將編號為1號的停車位出租給被告使用,租金為每年2400元。當年,被告按照2400元標準繳納了停車費。2014年起至2018年期間,被告每年繳納停車費1200元,當時的業委會(第二屆和第三屆)分別向被告開具收款收據。

2019年1月,第四屆業委會即原告成立後,對往年停車位收費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被告等四人未按每年2400元的標準繳納停車費,其中被告是按每年1200元的標準繳納2014年至2018年的停車費。

2019年8月至9月,原告的成員在小區電子顯示屏、小區業主微信群等地方釋出《關於要求補繳(2013年~2018年)小車庫停車費的通知》《關於清繳小車庫部分停車費的公告》《公示》等告示,要求包括被告在內的幾位業主(均為前幾屆業委會成員)繳納拖欠的停車費。告示發出後,部分拖欠業主補繳了停車費。

業委會能否享受“特權”?

金開利花園小區內地面車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黃某於2013年與小區當時的業委會簽訂的租車庫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間,每年僅按1200元的標準繳納停車費,與合同約定不符,欠繳停車費屬實。業委會是一個承繼性的主體,對於欠繳的款項,各屆業委會均有責任追繳。

原告作為業委會,直至2019年才對被告提出主張,其中對2014年、2015年停車費的主張,顯然已超過當時法律規定的兩年或三年的訴訟時效,故原告對該兩年合計2400元的停車費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停車費,雖然當時的業委會向被告開具了年租金為1200元的收款收據,但減半繳納停車費並未經過業主大會決議,被告未提供其餘業委會有過減半收取停車費約定的相關證據。因此,不能單憑收款收據內容就認定被告沒有欠繳停車費,被告應該補足2016年至2018年三年拖欠的停車費共計3600元,以彰顯合同意識及最基本的公平原則。

業委會能否享受“特權”?

金開利花園被評為2019年鹿城區“最美小區”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車費3600元及對應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利息損失從2019年9月1日起計算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015年期間的停車費2400元,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予以駁回。

最終,

鹿城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支付原告金開利花園第四屆業主委員會停車費360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近日,黃某把3600元欠費及利息270元共3870元打到金開利花園第四屆業委會對公賬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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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開利花園第四屆業委會向黃某開具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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