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網路相親遇真愛,約會時車內發生關係,被告強姦一審判3年

這個世界有陽光照得到的地方,也有陽光照不到的地方,作為一名律師,我的任務就是為我的當事人帶來光明。

我叫趙思琪,出生在一個教師家庭,爸爸本來是上海人,因為支教的原因,娶了我媽媽以後就留在了當地發展,後來就成為了一名人民教師。從我記事起,我們家經常會有很多大孩子小孩子來玩,他們學習的時候我也跟著學,後來我才知道原來他們是在我們家補課。那時候也不流行什麼補課費,那些叔叔阿姨就是覺得我爸爸教得好,想多跟著學一點。

後來,爸爸有機會回到上海,只是我的出生讓他打消了回去的念想,這一待就是幾十年。

因為父親的影響,我大學畢業以後,我本來是想考公務員的,只是父親非常反對我考公務員,我就問他為什麼啊?他就說:“幹什麼都行,就是別幹公務員!”,後面我考了法考,陰差陽錯地成為了一名律師。

今天我想跟大家講一個前幾年腦海中關於一名《男老師和一位女性相親被訴強姦》的案子。

2

2016年5月20日,28歲的小學老師陳冬百無聊賴就註冊了一個相親網站,併成為了一名VIP會員,並提交了自己的職業認證。

他在流量同城交友版塊的時候,無意間看到了一個女孩在同城論壇裡發的帖子。

“24歲單身美女想談戀愛,非誠勿擾”,裡面附上了幾張她的照片。

陳冬一看到女孩的照片,立刻就被她吸引了。於是他主動出擊,給女孩發了私信,簡單介紹了自己,之後,兩人就開始在網上頻繁聊天。

這個女主叫宋英梅,也就是後期報警稱其強姦的被害人。

2016年6月16日,在二人相識的第一個月份紀念日,在宋英梅的建議下陳冬邀請其共進晚餐。

當日二人相見恨晚,為紀念彼此的相知,便飲用了少量的紅酒慶祝。

用餐後,陳冬和宋英梅牽手走向地下停車場,之後兩人在陳冬的車裡發生性關係。

次日,宋英梅報警稱陳冬未經她許可,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提供醫院內診證明。得到報案人的案情後,警方隨即前往陳冬所在的學校,將正在上課的陳冬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在調查期間,警方在宋英梅下體提取的DNA與陳冬的DNA吻合,且陳冬肩膀、手臂處發現兩處牙印狀血痕,隨後陳冬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一審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冬違背婦女意志,

強行與被害人宋英梅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冬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老師網路相親遇真愛,約會時車內發生關係,被告強姦一審判3年

圖:一步踏錯終身錯,嚴格自愛才能平平安安

為了把這個官司打贏,我廢寢忘食地查資料,看卷宗,找破綻。

從一審材料中看,最大的爭議點是“雙方到底是不是男女朋友關係”。

一審材料中,被告人陳冬稱二人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被害人宋英梅堅持聲稱二人尚未確立男女朋友關係,只是在接觸初期。

公訴人採納了被害人的陳述,檢察院以“強姦罪”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

在一個大雪紛飛的時節,我和陳冬在看守所第一次見面。欄杆對面的陳冬看起來有些萎靡,無精打采的臉上掛著一副眼鏡,像是一具行屍走肉。看來一審的判決給他帶來不小的打擊,但他看我的眼睛裡依然寫滿了“不服”兩個字。

“老實跟我說,你們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

“我沒有強迫她!她就是騙我的!想找我要錢!我就是把牢底坐穿我也不會認罪的!”看到我說這句話,似乎觸碰了他的逆鱗,他憤怒地朝我吼道。

“給我發脾氣沒用,是你媽找到我,讓我給你辯護的,如果再吼我,我就直接不管你這個破事了!”看他起勁了,我也沒客氣。本來就是看著老大娘一把年紀我才勉強幫的,我沒必要慣著他。

自己犯的錯,就應該受到代價。

聽到我這麼說,他又安靜了下來,突然開始哭了起來。

我問陳冬:“一審時宋英梅否認和你是男女朋友關係,她堅稱你們只是普通朋友,這點對你很不利,在你們聊天的過程中,宋英梅有沒有說過她喜歡你或者其他證明你們兩人確立關係的話呢?”

“在見面前,我倆每天都聊很多,一聊就是很晚,期間我和她都會發訊息說想對方了,還會發一些可愛撒嬌的表情”

“除了這些,線下有沒有實物的贈送,或者約會之類的?”我追問道。

“有和普通朋友天天聊天還說‘我想你’的嗎,有和普通朋友挽著手的嗎?有和普通朋友要禮物要包的嗎?她真是搞笑!”

“宋英梅找你要禮物要包是什麼時候的事,在網上聊天還是約會吃飯時?”我緊接著問道。

“她在網上聊天時就暗示過,說520是情人節。但當時我們認識還沒多久嘛,我就說下次出來約會帶她去逛商場。”

“見面吃飯時她又提到了嗎?”

“可不是嗎。吃飯時一開始還挺愉快的,餐廳是她選的,菜也是她點的。後來說起飯後想去附近商場買包,後面就稀裡糊塗的和她發生了關係。”

“她為什麼上你的車?”鑑於陳冬和宋英梅發生關係的地點是在車內,這點尤其重要。

“我說帶她去買第一次見面的禮物,她就跟我上車了,去商店之前她給我發了定位,我就直接過來找她了。吃了飯,我就說帶著她去買禮物,她就上我車了。”

“那事後為什麼又沒去商場?”

“我喝了酒,喝酒不開車,我就沒敢開,本來打算叫個代價的,後面稀裡糊塗的就發生了後面的事情。”陳冬低著頭說著,28歲的年紀讓她看起來像30多歲,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四五歲。

老師網路相親遇真愛,約會時車內發生關係,被告強姦一審判3年

圖:一入看守所,“清白”從此是路人

“後面發生關係之後,她什麼反應?”

“她也沒什麼反應啊,開始就有點害羞,後面就該幹嘛幹嘛了。事情發生以後,她想讓我帶她去買東西,我太累了,就說下次,我就開車把她送回去了。誰知道第二天轉頭就去報警說我強姦她。”陳冬無奈地嘆口氣,一遍又一遍重複那晚的情節讓他有些不耐煩。

“對了,她到家後有沒有再和你發信息?”

“她沒有主動發,但我睡前給她發了晚安,她也回了。”

至此,我得到兩個重要資訊。

一、宋英梅在案發當日曾因索要禮物不得而和陳冬發生爭吵。

二、宋英梅在其宣稱被強姦後依然和陳冬有正常的聊天,並且未在聊天中談及強姦一事。

上述資訊一在一審庭審上曾被提及,但是被害人宋英梅當庭堅決否認向陳冬索要禮物一事,陳冬的一審律師苦於找不到證據,無法證明這點。

而聊天記錄裡的暗示也不能作為索要禮物的證據成立。

如果宋英梅是會主動索要禮物的性格,這應該不會是她第一次這麼做。

想到這裡,我把約會軟體的名字和同城交友幾個字在筆記本上重重劃了兩條線,試著在這個方向找找看,有沒有什麼有價值的資訊。

回到律所,我讓實習生小劉下載了該約會軟體,並讓她尋找之前曾和宋英梅約會過的男人,試著“釣”出一些細節。小劉剛畢業,是個網路重度依賴者,她拿走我手上的資料,衝我揚了揚眉毛,一副小菜一碟的樣子。

透過對論壇中與宋英梅交流密切的男性搜尋追蹤,一天後,小劉果然找到了兩位男性並加了他們的好友詢問關於宋英梅的資訊,他們都聲稱在和宋英梅相處中曾被索要過禮物及紅包,並且有聊天記錄證明。

甚至其中一位男性和宋英梅聊天的時間與陳冬是重合的

!也就是說,宋英梅同時和不止一位男性曖昧或約會!

出現了機會,我必須抓住!

透過真誠和耐心,曉之以理,以及關乎一個教師一輩子的聲譽,我們軟磨硬泡,

與這兩位男性進行多次溝通後,他們終於同意為本案提供證據和證詞。

此外,小劉在一個售賣二手貨物的網路平臺上找到了宋英梅的賬號,發現宋英梅近一年來一直在該二手平臺上售賣名牌包,數量多達8個,

上面寫著“全新未使用,帶吊牌,帶發票,購於xx商場專櫃”。

看來宋英梅在收到禮物後並不是自己在用,而是希望透過網路把它們都變成錢。宋英梅為何這麼需要錢呢?

她和這些男人約會到底是出於情感需求還是金錢需求?

在和宋英梅約會過的男人們的描述和律所調查員對宋英梅的調查下,我逐漸拼湊出宋英梅的人生。

宋英梅出生於某西南小鎮,家境普通,爸爸是工廠工人,媽媽是全職婦女,家裡還有一個剛上初中的弟弟。

由於成績不好,以及家庭壓力,高中畢業後宋英梅就進城打工了。

第一份工作是在餐館當服務員,幹了沒多久就辭職了。第二份工作在商場做櫃姐,宋英梅形象氣質好,很適合這份工作,但當櫃姐一天至少要站6個小時

,工資不高人又很累,一年後在朋友的介紹下她去學了美甲。

後面的人生開始模糊了起來。

老師網路相親遇真愛,約會時車內發生關係,被告強姦一審判3年

圖:推翻不是強姦罪,我必須要找出可靠證據

但是隻靠證明宋英梅曾向陳冬索要禮物未果來推翻強姦案,是遠遠不夠的。我徹夜翻閱一審時的材料和當庭陳述,試圖找到更多的疑點和可用資訊。

4

在我看來,強姦案件的取證一定不能侷限於案件事實本身,還要圍繞著案件事實邊緣開展調查取證。

細節決定成敗,很多時候看似不起眼的

,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關係的細節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

在翻閱卷宗時,一審律師曾經質疑過宋英梅的兩個問題吸引了我的注意。

一、被害人宋英梅為何事發當晚沒有立刻報警及去醫院取證,而是等到第二天才去?

宋英梅的回答是:“當晚事發後內心極度慌亂,一時沒有主意,也不敢報警,經過一夜的冷靜才做好心理準備報警。”

但是這點和我從陳冬處得知他們當晚還發了晚安資訊是矛盾的。如果真如她所說被強姦,她大概不會有心情回覆陳冬的晚安資訊,也理應在聊天中提及被強姦一事。

二、涉事車輛停在商場負一層,雖然車輛在暗角處,但並不算偏僻,也不至於無人經過,被害人宋英梅在事發時有無呼救?

宋英梅的回答是:“沒有呼救,因為害怕會激怒陳冬,導致他做出更加過激的行為,為了自保不敢呼救。”

可是問題來了,

既然宋英梅這麼害怕會激怒陳冬,那陳冬身上的血痕又是從何而來?難道這樣不會激怒他嗎?

關於牙印狀血痕,陳冬的解釋是這是宋英梅在激情時刻的行為,他們之間並沒有發生任何肢體上的衝突或打鬥。

宋英梅不承認血痕是激情時的產物,但是對於沒有肢體衝突一說卻無力反駁。

她的報案材料裡顯示她並沒有控訴陳冬對其使用暴力,醫檢也證明她的身上沒有任何傷痕,

陳冬車內也並無物品被毀壞及任何打鬥痕跡。

隨後我和陳冬第二次會面,就是否存在暴力威脅一事進行詳細瞭解。

說到血痕,陳冬回憶道:“她並沒有強烈的阻止我進一步和她接觸,我們之間絕對沒有暴力行為,我挺喜歡她的,也很尊重她,事前為了保險起見,還專門去藥店買了計生用品。”

陳冬和宋英梅發生關係的時候是使用了計生用品的,有關該事實,一審的時候並未提出什麼異議。但我突然想到一個關鍵點,趕緊問陳冬:“你是什麼時候去買的計生用品?”

陳冬立刻回答:“吃完飯出來,上車以後,在她的提議下,又下車去商場的超市買的。”

我繼續發問:“你們在吃飯期間談論過‘稍後要發生親密關係’這件事嗎?”

陳冬有些不好意思地撓撓頭:“這倒沒有,事情也是順其自然發生的啊,說出來多不好意思。”

捕捉到這一絲有價值的資訊後,我繼續追問道:

“你去藥店的時候,宋英梅跟你一起去了嗎?”

“她跟著我一起去的,她在外面等著我,買完以後我們一起回到了車裡。”

我請求警方協助調取了藥店和外面街道的監控錄影,果然發現了陳冬和宋英梅的身影。陳冬進入藥店後,宋英梅獨自在外站著玩手機。等陳冬出了藥店,手上拿著裝有計生用品的塑膠袋,宋英梅的表現並無異樣,她迎上陳冬,兩個人並排走向了停車場陳冬車子停靠的方向。

越來越多矛盾的點浮現出來,我為陳冬進行無罪辯護的方向也愈發清晰了。宋英梅雖然聲稱陳冬違揹她的意願強行和其發生性關係,但是她並沒有證據印證這一點,反而她的很多陳述和行為自相矛盾,讓人心生疑竇。

5

2017年1月22日,陳冬涉嫌強姦一案二審開庭,我作為辯護律師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陳冬無罪,

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1、被告陳冬與宋英梅的性行為不違背被害人宋英梅的主觀意志;

2、在發生關係期間,被告陳冬對宋英梅沒有任何暴力威脅行為;

3、宋英梅的陳述有多處前後矛盾,如報警時間、為何不呼救等問題;

5、宋英梅此前已有找多名網友索要禮物的行為,且有人證;

6、宋英梅在和上訴人陳冬發生性行為的當時沒有向上訴人說不同意,在沒有滿足其提出的要求後,才以說過不同意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

此外,我將收集的索要禮物紅包的證據證詞,藥店及街道的監控影像等證物呈遞給法官和公訴人。

老師網路相親遇真愛,約會時車內發生關係,被告強姦一審判3年

圖:原告的父親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要求嚴判

隨後,此前商定出面作證的證人出庭接受公訴人和法官的問詢。

在最後陳述階段,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陳冬在量刑上能夠尊重事實,予以免除處罰,還陳冬以公平正義。

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陳冬與宋英梅對兩人發生關係的事實均予以認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採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侵犯被害人,被害人亦未提供能多證據印證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對其進行了侵犯。

因此,我院認為陳冬與宋英梅發生親密關係時不存在使用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違背宋英梅意志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認定。

綜上,認定陳冬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宣判被告人陳冬無罪。

庭審結束後,陳冬母親跑到我的身邊,一把抓住我的手便開始放聲大哭:“趙律師,真的太感謝您了,謝謝您還我兒子清白!謝謝您了!”

被告席上的陳冬聽到法槌敲下來的那一刻,整個人突然顫慄了一下,他現在終於可以告訴所有人“我不是強姦犯”了。

看著陳冬蒼白的臉有了血色,這個年輕人又能重新站下陽光下,我很欣慰,在這一刻我越發的愛這份職業。

最後我回答一下其他小夥伴“為什麼同一個案子,一審和二審為什麼差距那麼大?”的問題:

法援律師是司法機關為涉事人提供的最低保障,但它是公益的。

律師的精力有限,可能同時在辦很多案件,如果他把精力分散這邊多一些,相對的,結果或許會更積極一些。

但你無法保證每個法援律師都會盡心盡責,不是法援律師不想盡責,而是還有無形的因素在制約著他。

總而言之一句話,付費的比免費的好,貴的比便宜的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多年後,我打聽了一下陳冬的近況,他離開了這個城市,換了一份工作,還是孑然一身,只是母親已經不在這個世界上。

不知道沒有母親的庇佑,他是否準備好面對這個世界,就祝他一切順利吧!

《刑辯律師》主要探尋刑辯一線的真實故事,以上人名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