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刺史制度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復置。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西漢中後期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當時,漢朝之所以在全國推行刺史制度,無非就是兩點原因。一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結果。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力度,必然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察制度。二是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不力,使得必須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因此,刺史制度應運而生。

漢武帝時期,刺史有明確的職責,具體有以下六點:一、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二、打擊地方高階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三、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執法不公平。

四、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五、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子弟不法。

六,打擊地方高階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漢朝刺史制度

這樣看來,漢武帝時期的刺史相當於現在的中央巡視員,監督巡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並向主管部門彙報並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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