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鎖了違停車輛,車主不知情開車致損,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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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物業將小區違停的車輛前輪上鎖,車主不知情發動車輛,車鎖卡進輪轂導致車輛受損。車主和物業公司就賠償問題起糾紛,車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9月27日,鄞州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8月的一個雨天,原告小霞(化名)將車停至由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鄞州某小區公共路段地面,隨即離開。

因該處為小區行人及非機動車道出入口,小區保安認為車輛有礙行人車輛正常出行,準備聯絡車主挪車。但車上未留聯絡方式,保安於20分鐘後將車輪鎖住,在前擋風玻璃左側放置了告知違章停車提示卡,並留了保安隊長電話。

小霞於中途回來一次,在車後備箱放置了物品,又去附近吃飯。一小時後小霞再次回來,未注意到鎖車情況,也未發現車前提示卡,發動了車輛,致前保險槓、輪胎受損。

由於對於損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不成,小霞訴至鄞州法院,要求被告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及代步費2。8萬餘元、車輛維修期間的同類車輛租賃費用1。4萬餘元。

原告陳述

法庭上,原告小霞獨自出庭。她稱,當天下雨,有暴雨紅色預警,因為天氣緣故,她在辦事的地方就近停車。

物業公司在沒有通知挪車的情況下就上鎖,上鎖後也沒醒目提醒,導致她開動車輛受損。

“個人物權不受侵犯,物業沒有執法權,卻在沒有經得車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車輛上鎖。而且上鎖並不能解決問題,如果顧忌車輛停在這裡影響交通,那上鎖非但不能消除或者減輕影響,反而只會讓情況更糟糕。”

被告陳述

被告物業公司代理律師則稱,

為了保障小區內有序停車,業委會制定了有關停車公約。原告任性停車,才是導致車損的罪魁禍首

“當時物業鎖車前,曾嘗試撥打114電話通知其來挪車,但是沒有打通。

原告在違停的情況下也沒有在車身留下電話,導致物業無法聯絡上她。

鎖車也是無奈之舉,如果人人都這樣亂停車,那麼受損的必然是大家的公共利益。”

開庭前,承辦法官黃文娟已利用休息日至事發小區現場檢視,並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部分事實進行確認。

案件裁決

根據前期的走訪和現場庭審情況,黃文娟法官認為雙方均存在過錯:

被告物業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即透過上鎖方式警示原告顯然不妥,物業公司首先應該撥打114通知車主挪車,若被拒絕可予以告誡、報警,也可以考慮經業委會討論決定後,適當提高公共路段的佔有使用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