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網上好人多,壞人也不少;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廣西省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案進行了二審。

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被告呂乾坤,男,1983年生人,漢族,初中文化。

有以下犯罪事實。

呂乾坤和被害者莫某是透過網路社交軟體認識的。

2015年的3月1日,兩人第一次見面,見面的地點是某KTV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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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兩人前往一處宿舍院內,後續等到莫某想要離開的時候,呂乾坤不幹了。

他聲稱莫某是騙子,隨即便要收拾她。

就在莫某向周圍人求救的情況下,呂乾坤仍然不停施暴,並進行威脅。

“你不和我發生關係,我就將你帶到派出所處理。”

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之後就將莫某帶到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內,採取強硬手段和莫某發生三次關係。

雖然中間莫某多次向男友求援,但是因為沒有找到呂乾坤的地方。

所以未能阻止侵害的發生和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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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第二天的早上10點左右,莫某自己以上廁所為由才終於逃出進行報警。

最終一審判處呂乾坤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後雖呂乾坤上訴,但是法院二審最終決定駁回上訴,維繫原判。

缺舟:

為什麼這起案件我想說了判決結果呢?

因為其中所牽涉的複雜人性實在是太多了,咱們從每個人的角度出發來看。

莫某男朋友周某的角度

我們上述曾經說過,莫某曾經給他男朋友周某多次發過求救資訊。

但是周某最終沒能尋找到她,也就沒有辦法阻止侵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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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證據和邏輯性,不會去多管什麼。

但是咱們從人性的角度出發,就能夠看出一些端倪。

求救資訊是2015年3月1日晚上發的,明顯莫某遭遇了危險。

根據搜尋的物證來看,莫某曾經給自己的男友發過定點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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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顯的求救意味下,莫某男友居然在隔天才報警。

與其說她男朋友沒有常識,倒不如說他的出力或許不是那麼純粹。

別的不說,報警不是最起碼能夠想到的麼?

小賣部老闆曾某的角度

這個是之前所說的,莫某曾經求助過的人。

在明知雙方不認識的情況下,看見女子大聲呼救。

選擇了冷處理,不希望兩個人的爭鬥將小賣部東西損毀。

將兩人轟出表示:“自己報警,別拉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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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這是對於自我的一種合理詮釋。

可是這種合理,只是因為沒有出現危險的情況。

S人需要理由,而救一個人根本不需要理由。

就算不制止,報警也可以吧,可能是怕遭到報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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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許是開小賣部在門前見多了這樣的情形,所以見怪不怪了吧。

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站在她的角度想問題。

看到這裡,我們可以捫心自問,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你會選擇出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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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的角度

莫某的口供在一定程度上和呂乾坤的有所矛盾。

①她聲稱自己是被陌生男子威脅上車的。

但是根據呂乾坤所說,當時是莫某打電話給他說是去看電影和買衣服。

隨後還給了莫某300元,等到對方讓他送到去電影院的時候,他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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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隨即就要離開,呂乾坤認為對方要騙錢,就有了後邊的故事。

這一點,我覺得有待商榷。

因為前邊上過兩個人沒有見過面,所以呂乾坤不可能是撞大運。

隨便找一個人威脅就遇到了自己交談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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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最有可能的就是莫某打電話告訴對方的,或者是其他方式透露的。

但是這並不能認定後續莫某是有詐騙意圖,或者說是自願想上車。

同樣的也不能避免呂乾坤有強逼對方上車的行為。(法院後續也說明了,即便是莫某有佔有錢財的意圖,但是都不能成為呂乾坤強姦行為的開脫,莫某是無過錯方)

②呂乾坤曾經表示要去派出所,但是莫某不去。

隨後呂乾坤對於莫某進行了猥褻,行為上沒有問題,但是理由上雙方陳述不一樣。

莫某的口供表示是呂乾坤鐵了心要強姦她。

“你不肯,我(呂乾坤)就把你(莫某)賣給別人,讓很多人強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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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乾坤則表示當時莫某問他是否願意娶她,然後他就要尋求事實證明。

所以在車裡進行了猥褻,之後又強行帶回家裡進行強姦。

其實很多時候受害者都被話語給唬住了, 就應該堅決一點。

管他說得是真是假,一定要見到警察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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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莫某想要服軟試圖放鬆呂乾坤的戒備心,伺機逃跑,但是最終沒能逃出魔掌。

從這裡也能夠看出呂乾坤沒有將莫某帶往警局,而是想要發生關係,具有脅迫性。

呂乾坤的角度

早在2009年的時候,就因為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一千元。

2012年才刑滿釋放。

說明他是前科犯,而他利用社交軟體幹這種事也不是第一次。

因為另有一名疑似受害者,潘某,也聲稱曾經被呂乾坤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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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在2014年的7月28日晚上,當時潘某打電話報警,聲稱自己被人強姦。

經過警方調查,男子就是潘某。

但是當時因為潘某並沒有配合,表示不用派出所處理,自行離開。

根據潘某後來的口供,果然她是相信了呂乾坤的假話,害怕警察是他的同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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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怕被報復,就離開了。

因為後續被侵犯時所穿衣物進行了清洗並丟掉,所以提取不到相關證據。

僅僅是一條內褲上有一些痕跡,所以只能證明兩人發生過關係。

但是是否自願,何時發生的已經不能考究。

這就是說為什麼受害者需要將痕跡保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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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的潘某這起疑似強姦案,證據不足,所以法院並未認可。

最終認定呂乾坤犯強姦罪,繫累犯,從重處罰;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不論呂乾坤對於潘某有沒有強姦,但是雙方確實發生了關係,而雙方也是透過網路認識的。

這樣的“成功”,讓呂乾坤嚐到了甜頭,隨後又是這樣認識的莫某。

其實我覺得吧,正常社交沒有問題。

在網上大家聊聊天並沒有什麼,就算是有男女朋友,每個人還是需要有自己的社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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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別往真了整,因為隔著網路,你不知道他是人是鬼,是好是壞。

隱藏的那是相當之深,如果貿貿然見面,很有可能遭遇意想不到的狀況。

網友奔現成功,獲得浪漫的不在少數,但是同樣也很多的危險。

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被拐賣,被性侵,甚至是被販賣器官。

連朝夕相處的人,都不能放鬆,更何況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

危險的網路社交:男子約女方線下見面,隨後強行發生三次關係

人活著需要社交,但是人的安全最終要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