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四川男子冒充外賣員,強行與月經期的女主播趙某發生關係7次,搶劫2000元。

嚴懲!四川男子冒充外賣員,強行與月經期的女主播趙某發生關係7次,搶劫2000元。

四川男子黃某,從重慶坐飛機來到南昌,冒充外賣員進入女主播趙某家中,隨即拿出水果刀威脅趙某,並用膠帶綁住其手腳,三天之內,強行與例假期的趙某發生關係7次,並拍下二人的不雅影片,還強迫趙某向其轉賬2000元。#男子冒充外賣員強姦經期女主播7次#

黃某行為的性質是沒有什麼討論的餘地了,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當然構成強姦罪,又強迫趙某向其轉賬2000元,雖然數額不算大,但搶劫罪不以數額多少作為入罪門檻,因此,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應當二罪並罰。

可以討論的是,對黃某所犯的強姦罪,應當如何量刑呢?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呢?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黃某是否存在強姦罪的加重情節,如果不存在,最多也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存在,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我們注意到,黃某強行與趙某發生關係7次,而不是與7個不同的婦女強行發生關係,顯然不能以“強姦婦女多人”為由對其加重處罰。黃某也不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也不存在輪姦、也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難道對其就只能在十年以下判處刑罰了嗎?

當然不是。除了以上所說的加重情節之外,《刑法》還規定,“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也應當加重處罰。黃某的情節算不算情節惡劣呢?

當然算,至少有兩個情節算得上惡劣。一是強行與月經期的趙某發生關係,在這樣的特殊時期實施強姦行為,危及女性的身體健康;二是三天之內強行與趙某發生關係7次,不可謂不惡劣。有此二情節,足以對黃某加重處罰。

不過,根據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強姦婦女多次,實際上並不是“加重處罰”的情節。根據規定,強姦婦女多次的,也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強姦婦女一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5年,對同一婦女多次強姦,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一年。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忽略趙某正處例假期,對黃某最高似乎就只能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了。

然而,如前所述,除了次數之外,黃某還存在另一加重處罰的情節,那就是與經期婦女發生關係,算得上是情節惡劣,因此,對黃某所犯的強姦罪,仍然可以在十年以上量刑。

您認為,對黃某所犯的強姦罪,應當如何量刑呢?

嚴懲!四川男子冒充外賣員,強行與月經期的女主播趙某發生關係7次,搶劫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