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9歲女童獲刑5年,王振華還要上訴無罪?!律師揭露其“迷之自信”來源

猥褻9歲女童獲刑5年,王振華還要上訴無罪?!律師揭露其“迷之自信”來源

一件並不太複雜的兒童猥褻案,在法理和倫理之間,在輿論和公正之間,展開了一次次較量。

|

作者:陳佳莉 於冰

|

編審:肖瑩 蘇睿

從邁入到離開酒店房間,13分鐘的時間裡,一位9歲女童的一生被瓦解到粉碎。

跟著周燕芬阿姨從江蘇老家到上海迪士尼玩,這樣的計劃是一個9歲孩子夢寐以求的。不曾想,周燕芬直接把女孩帶到上海萬豪酒店,送到了57歲的王振華手中。而事後據《封面新聞》報道,周燕芬拿到了10萬元作為中間費。

事件曝光,王振華繫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的身份被扒出。成功人士、慈善家、勞模等光鮮標籤背後,他暗黑的一面也被暴露在陽光下。

13分鐘的時間裡到底發生了什麼?這成為後來庭審中雙方激辯的焦點。

據《中國慈善家》雜誌報道,原告出示的證據顯示,被害女童陰道撕裂,屬二級輕傷。而被告律師回憶,王振華當庭陳述自己只是摸摸、抱抱孩子,不承認與被害人處女膜破裂有關。

案發一年後的6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王振華猥褻兒童罪名成立,獲刑5年。

判決結果一出即引發輿論風暴,民意一邊倒地認為量刑偏輕。鳳凰網“王振華猥褻女童被判5年你怎麼看”的調查結果顯示,超7成網民認為量刑太輕,另有近2成的網民認為王振華應當在獄中度過餘生。

陷入輿論旋渦後,王振華仍然沒有停止“自證清白”。宣判翌日,他的辯護律師在網上發表“千字宣告”,稱已提起上訴,要為王振華做“無罪辯護”,並丟擲了王振華“嫖娼有錯,但16歲以下女孩堅決不碰”的說法。

猥褻9歲女童獲刑5年,王振華還要上訴無罪?!律師揭露其“迷之自信”來源

·

王振華拘押期間照片

案件在發酵,背後涉事雙方的人生軌跡也逐漸走向脫軌。

時隔一年,受害女童只要一聽到“上海”兩個字就會哭,而且成績一落千丈,從全班前10名變成倒數,檢察院請來的上海心理醫生無法對她進行有效幫助,女孩母親因為自責被確診為抑鬱症……

另一邊,王振華的新城控股在經歷此遭“黑天鵝”事件後,市值一度跌慘。為擺脫突如其來的危機,新城控股展開自救,一邊與董事長王振華全面“切割”關係,一邊力推王振華之子王曉松火速接棒。

不過,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王振華雖然脫離了公司,但仍是新城控股背後真正的大佬。據香港聯交所披露,2020年4月以來,王振華在收押狀態中依然沒有停止商業運作。他先後4次增持新城發展股份,目前持股68。02%。6月17日一審判決結果一出,新城控股股價直線拉昇,截至當天收盤,王振華手中股票價值達到477億元。

此外,今年4月福布斯釋出的2020年度全球億萬富豪榜中,王振華以45億美元(約合318億元人民幣)排名第383位,在中國富豪中排名第58位。

而據知情人士透露,案發後至今,王振華本人對受害女童及其家屬沒有任何道歉與賠償行為。

猥褻9歲女童獲刑5年,王振華還要上訴無罪?!律師揭露其“迷之自信”來源

·

涉案中間人周燕芬拘押期間照片

就這樣,一件並不太複雜的兒童猥褻案,在法理和倫理之間,在輿論和公正之間,展開了一次次較量。

為了更清晰地解讀此案判決結果,並對雙方律師的接連舉動進行剖析,環環請到中國法學會會員,粵港澳大灣區專業人士聯盟智庫專家,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刑事業務部部長陳亮律師,對熱點問題做出詳細解答。

為何“從重處罰”才判5年?

環球人物:目前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且稱已是“從重處罰”,這樣判決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判定的是“猥褻”而不是“強姦”,二者區別是什麼?判刑標準有什麼差異?

陳亮:

猥褻兒童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追求性刺激,滿足其變態性慾,對兒童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等行為,但不包括與兒童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依照前述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才可按照本罪規定的第二檔量刑幅度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本案沒有前述升檔量刑情節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王振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已經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其予以頂格處罰的“從重處罰”。

當然,有輿論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也可以被認定為“有其他惡劣情節”,而應對其按照第二檔量刑予以處罰。但究竟何謂“其他惡劣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看,一審法院未認定本案屬於“有其他惡劣情節”,應該說是審慎的、適當的。個人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該判決已經充分考慮了對行為人予以從重製裁的價值考量。

至於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並從重處罰。按照我國的司法實踐,強姦婦女,一般以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到女性的體內為犯罪既遂。但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姦淫幼女不以“插入”為判斷標準,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視為行為人已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既遂。相反,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用生殖器姦淫幼女的,則依法不應認定為強姦行為。因此,本案一審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定罪量刑,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環球人物:對於“猥褻”和“強姦”的判定標準,目前社會上存在較大爭議,您認為法律相關規定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陳亮:

應該說,嚴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其對被害兒童造成的身心傷害,在很多情況下並不亞於姦淫幼女造成的危害後果,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很多國家,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都被認為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重罪,並規定了十年以上,甚至數十年、上百年監禁的重刑處罰。

相對來說,我國《刑法》對猥褻兒童罪規定的處罰力度總體偏低。即使行為人具有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對其最高也只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對於姦淫幼女的強姦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極刑處罰。由此可見,同樣系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對於“猥褻兒童”和“強姦幼女”,我國《刑法》對二者規定的處罰力度確實存在極大差距。因此,個人認為,為謹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國家立法機關宜在今後修法時,加重對猥褻兒童罪的刑事處罰。

二審判無罪可能性多大?

環球人物:目前王振華方提出上訴,且要做無罪辯護,他們的主要依據又是什麼?

陳亮:

根據王振華的辯護人陳有西律師在網路上發表的宣告,被告人上訴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稱北京的兩家司法鑑定機構、七位專家的意見與一審採納的鑑定結論相反。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控方提交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其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准許。因此如果本案二審中被告人申請了重新鑑定,二審法院也同意該鑑定申請的話,則鑑定時間依法不計算在二審審理期限內。至於重新鑑定的結論,如果與原鑑定結論存在實質性的差異,則可能會影響案件的最終處理。

環球人物:原告方對一審判決結果也不甚滿意,律師曾公開表示希望推動上級檢察機關對該案抗訴,讓王振華獲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這樣的訴求有可能實現麼?

陳亮: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但在本案中,由於一審法院已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故檢察院如再就此提起抗訴,理據稍顯不足。但也不能排除檢察院在十日抗訴期內對該案提起抗訴的可能。

環球人物:從您的角度看,如果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二審判決結果大機率會是什麼走向?被告無罪辯護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陳亮:

一方面,根據法律的規定,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應該得到各方尊重。但上訴並不意味著其訴求會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援。就本案來看,即便二審重新鑑定的結果能夠推翻一審鑑定的結果,但被告人要否認其對受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恐怕也很難。因此,其無罪辯解要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援也會很難。

另一方面,對於公眾對本案一審判決過輕的質疑,個人認為也不會影響二審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如前所述,一審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在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給予從重處罰,並且也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同時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之下,如果檢察院不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多半可能維持原判。

律師為“壞人”辯護說得通嗎?

環球人物:目前輿論將矛頭指向王振華的辯護律師,稱其為“壞人”辯護,進而引發有關律師倫理的討論。據媒體報道,王振華之前請的律師因為覺得“無罪辯護”不可能而退出。類似這種民意傾向性明顯的案件中,律師會怎麼取捨接不接手案件?接手的話如何處理法理和情理的落差?

陳亮:

普通公眾對於事物好壞的看法,往往系基於樸素的是非標準。應該說,這種樸素的善惡好壞評價,與法律的評價一般並不衝突。但對於“壞人”這個詞,是由“壞”和“人”組成。律師的辯護,首先是對“人”的辯護,而不是對“壞”的辯護。換言之,無論被告人之前是身居高位的高官鉅富,還是殺人如麻的惡戾暴徒,其在歸案後,在強大的國家偵控機器面前,都只是一個“弱勢”的普通“人”。為了維護其作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尊嚴和訴訟權利,就需要在控方之外設定獨立的辯護方為其依法辯護。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一個被告人都不能確定為“罪人”或“壞人”。辯護人根據其所瞭解的案情為被告人辯護,既是辯護人的權利,也是其法定職責。因此,律師依法為被告人辯護甚至作“無罪辯護”,與普通公眾所理解的為“壞人”辯護,其含義可謂截然不同。

當然,對於這種具有明顯傾向性民意的案件,辯護人在依法履職辯護的同時,也應充分考慮被害人因案涉行為所遭受的巨大心理傷害,理性、溫和地面對社會公眾的質疑,並尊重社會大眾基於樸素的善惡標準、是非觀念、生活法則等作出的非專業評價及其表達。

環球人物:被告律師在輿論場上公開為被告“說話”,稱“王振華有錯但16歲以下少女絕不碰”,律師這樣的“嫖娼論”對案情發展有作用麼?這種公開為被辯護人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律師的職業操作規範?

陳亮:

律師作為辯護人,應當依法為當事人據理力爭,這是律師的權利,也是律師的責任。但是,律師作為辯護人,應主要就案件存在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一般不宜為被告人的品格等進行背書。此外,本案屬於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隱私而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代理人、辯護人等在法庭之外就案件相關問題發表過多具體意見,確有不妥。

女孩難求賠償該怎麼破?

環球人物:當前國內在猥褻兒童案件辦理中存在什麼問題?未來這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陳亮:

個人認為,該案暴露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對於嚴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總體較輕。這也是本次案件造成社會輿論強烈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建議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把造成被害兒童輕傷害等結果的嚴重猥褻行為,明確規定屬於《刑法》規定的“有其他惡劣情節”,從而為判處被告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二,為了有效預防被告人在刑罰結束後可能繼續侵害他人,相關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對於猥褻兒童類案件的被告人,除依照《刑法》規定予以定罪處罰之外,還應當判決被告人在刑罰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內,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事業有關的活動,並禁止其私下接觸非其家庭成員的其他未成年人。

第三,本次案件相關代理人、辯護人在庭外發表的涉及被害兒童的大量隱私資訊,備受公眾質疑,並可能造成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因此,為避免此種後果出現,法律應明確規定該類案件的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代理人、辯護人等均不能在法庭之外就具體案情資訊發表公開意見。

第四,該案的被害方並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理由系如果索賠金額過高,可能被對方認為系敲詐勒索;如果按照普通的賠償標準索賠,又不能有效撫慰被害人的精神損害。因此法院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也未就此予以處理。但是,涉案猥褻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巨大精神傷害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樣一種尷尬局面的出現,也暴露出法律對該類案件中的受害人權益保護存在嚴重缺陷。因此,今後在進行法律修訂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時,可以規定由檢察機關主動代表被害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並且相關賠償標準應充分考慮涉案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未來一生造成的精神痛苦,並作出與普通侵權賠償完全不同的賠償規定。

環球人物:被告王振華本身上市公司老總、富豪、不認罪、不賠償等標籤,讓很多人對判決結果意難平,民眾義憤填膺,這種情況下,怎樣保證輿論不干擾司法公正?

陳亮:

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更不同於普通民眾道聽途說所瞭解的“案件事實”。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及其隱私而不公開審理,普通民眾更難以對案件的法律事實有比較準確的瞭解。因此,對於此類引發社會熱議、造成巨大輿論的案件,司法機關更應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而不是考慮如何應付輿論和說服公眾。

當然,任何一個法律工作者都是有血有肉的歷史創造者,而不是機械的法律操作工。因此,一個良善的司法判決,既要堅守法律的正義,也要充分彰顯人文的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