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勞動報酬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於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並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資,還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萬元。2019年3月起,郭某先後拖欠67名民工工資41萬餘元。同年5月16日,有關人社局受理有關民工集體投訴後,向郭某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工資支付書,責令郭某在十日內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資,但郭某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同年8月23日,檢察機關對郭某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郭某家屬將拖欠民工工資41萬餘元存入人社局賬戶,部分民工對郭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認罪,願意接受處罰,並支付拖欠的薪酬,得到部分務工人員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建築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是治欠工作重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既追究了被告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責任,又敦促其籌措資金結清所欠工資,得到了務工人員諒解,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案件選自廣東高院釋出的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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