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金壁:漫談“所”字

《說文·斤部》:“所,伐木聲也。從斤(斧類工具),戶聲。《詩》曰:‘伐木所所。’”可是今本《毛詩·小雅·伐木》記的卻是“伐木許許”,這說明東漢許慎所見的《詩經》原來是寫作“伐木所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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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毛氏汲古閣刻本《說文解字》

“所”從“戶”聲,“許”從“午”聲,看來這“所所”或“許許”聲,相當於“唬唬、呼呼”,不像是用斧類工具砍樹的聲音,所以有人說是鋸木聲。

語言中“處所”之“所”,有音無字,於是人們借“伐木聲”之“所”來表示“處所”之“所”。這種用法由來已久,如《詩·鄭風·太叔于田》“袒裼暴虎,獻於公所。”《小雅·出車》“我出我車,於彼牧矣。自天子所,謂我來矣。”又《史記·周本紀》:“(武王)遂入,至紂死所。”現代漢語中的“住所”“招待所”“拘留所”等“所”是其遺蹟。

古代表處所的詞,往往也用來表時間。如“處”就可以表示“時,時候”。唐劉長卿 《江州留別薛六柳八二員外》詩:“江海相逢少,東南別處長。”宋岳飛《滿江紅》詞:“怒髮衝冠,憑欄處、瀟瀟雨歇。”憑欄處,即憑欄之時。

“所”也可以表示“時,時候”。如《墨子·節用上》:“其欲蚤處家者,有所二十年處家;其欲晚處家者,有所四十年處家。”王念孫 《讀書雜誌·墨子二》:“所,猶時也。”清蒲松齡《聊齋志異·連瑣》:“隸捉石以投,驟如急雨,中楊腕,不能握刃。方危急所,遙見一人,腰矢野射。審視之,王生也。”方危急所,即正危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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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庚延繪聊齋人物之連瑣

由“處所”義,又引申出較為抽象的“地位、位置”之義。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記載,魯季孫氏廢長子公彌而立其弟悼子,公彌慍怒,大夫閔子馬勸他不要這樣:“禍福無門,唯人所召。為人子者患不孝,不患無所。”杜預注:“所,位處。”即嫡子之地位。

《禮記·哀公問》載魯哀公問孔子,今之君子,為何都不遵禮而行?孔子答曰:“今之君子,好實(富)無厭,淫德不倦。荒怠傲慢,固民是盡,午(迕,逆)其眾以伐有道;求得當欲,不以其所。”鄭玄注:“所,猶道也。”

意思是說,當前的君子都貪求富貴,荒淫傲慢,盤剝百姓,違背眾人意志誅伐有道之人,只求滿足個人慾望而不擇手段。

這從“地位、位置”義引申來的“手段、方式”義就更抽象,與“地位、位置”之義一樣,在現代漢語中已經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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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所”由“道”(手段、方式)義,又引申出“意態”義,謂流露的情態。《漢書·董賢傳》載哀帝寵愛、重用董賢,董賢父子與哀帝宴飮:“上有酒所,從容視賢笑,曰:‘吾欲法堯禪舜 ,何如?’”王先謙補註:“酒所,猶酒意。”是說哀帝喝多了,有了酒意,說要把帝位讓給董賢。

《史記·周亞夫傳》載,景帝與周勃子周亞夫(時為丞相)多次意見不合。一日召周亞夫賜食,置大塊肉,不切,又不設箸(筷子)。周亞夫心中不滿,回頭讓侍者取箸。景帝視而笑曰:“此不足君所乎?”意思說,你對這不滿意嗎?周亞夫脫帽道歉,景帝站起身來,周亞夫即快步走出。景帝目送他出去,說了一句:“這怏怏不滿的人不能作年少君主的臣子啊!”於是君臣怨隙增大,後來周亞夫果然獲罪入獄,絕食自殺。

而“所”更遠的引申義“宜,適宜”則值得注意。《晏子春秋·內篇問下》:“得之時(是)其所也,失之非其罪也。”張純一注:“所猶宜也。”又,《慎人》:“今丘也拘仁義之道,以遭亂世之患,其所也。何窮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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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春秋》

此義在古書中常用,在現代漢語中尚有遺留,而今人則時常誤解。如《左傳·隱公元年》載鄭莊公、公叔段之母姜氏助公叔段奪位,鄭大夫祭仲謂鄭莊公:“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為之所。”杜預注:“使得其所宜。”

杜預注符合祭仲之意,“所”確當作“宜、適宜”解。祭仲語意在暗示莊公對公叔段及早採取適宜措施(禁錮、廢棄、驅逐甚至殺掉),因為“蔓,難圖也。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晚既不可除,不如早除。但祭仲不願說得過分露骨,故曰“早為之所”,解釋為“及早安排他個地方”是錯誤的。

自己做適當的處置,叫“自為其所”或“自為之所”。《宋書·武帝本紀中》:“平西將軍荊州刺史司馬休之宗室之重,又得江漢人心,公(劉裕)疑其有異志。而休之兄子譙王文思在京師招集輕俠,公執文思送還休之,令自為其所。休之表廢文思,並與公書陳謝。”廢掉文思,即是司馬休之自己對文思適當的處置,即“自為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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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金史·后妃列傳下》載海陵王無禮,召世宗後(世宗昭德皇后烏林荅氏)來中都,“後既離濟南,從行者知後必不肯見海陵,將自為之所,防護甚謹。行至良鄉,去中都七十里,從行者防之稍緩,後得間即自殺。”

自殺,即世宗後對自己之適當處置(既不連累世宗,自己又不遭辱)。“早為之所”亦作“蚤為其所”。《宋書·武帝本紀上》載晉桓玄篡帝位後,重用劉裕。有人勸桓玄說:“劉裕龍行虎歩,視瞻不凡,恐不為人下。宜蚤為其所。”意為當儘快殺掉他或奪其軍權。

唐劉肅《大唐新語·公直》載唐肅宗權臣李輔國妄求為宰相,又諷裴晃等速表薦己。肅宗患之,即用《左傳·隱公元年》祭仲語,謂蕭華曰:“輔國求為宰相,若公卿表來,不得不與。卿與裴晃早為之所。”此“早為之所”,亦“及早採取適當措施”之意。所,非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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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語》

如此看來,得到適當的東西、得到適當的安排、獲得適當的生活或工作、女人嫁得其人,都可以叫“得其所”或“得所”。《易·繫辭下》:“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各得其所,即交易者皆換得各自所需要的物品——所,宜也。

又《詩·曹風·下泉》毛序“《下泉》,思治也。曹人疾共公侵刻下民,不得其所,憂而思明王賢伯也”,又《魏風·碩鼠》“樂土樂土(俞樾謂當作“適彼樂土”),爰得我所”,(下文“爰得我直”,直,通“職”,常也,指正常的生活,與“所”義近),所,皆訓“宜”,指適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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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新釋》, 富金壁著,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8年2月版

同樣的例子還有《國語·晉語四》:“重耳……成而儁才,離違而得所。”韋昭注:“離禍去國,舉動得所。”得所即合宜,意思說重耳及時逃跑是合宜的。《呂氏春秋·孟春紀》:“慶賜遂行,無有不當。”高誘注:“各得其所也。”指每個人都得到輕重適合的賞賜。

漢劉向《新序·雜事第一》:“理百姓,實倉廩,使民各得其所。”“使民各得其所”即是使每個人都得到適當的生活。

《孟子·萬章上》:“昔者有饋生魚於鄭子產,子產使校人畜之池,校人烹之,反命曰:‘始舍之,圉圉焉;少則洋洋焉,攸然而逝。’子產曰:‘得其所哉,得其所哉!’”所,亦“適宜的生活”,而非“處所”之義。

《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軍中之事,悉以諮之,必能使行陳和睦,優劣得所”,所,指合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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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汲古閣刻本《三國志》

嵇康《與山巨源絶交書》:“足下見直木不可以為輪,曲者不可以為桷,蓋不欲枉其天才,令得其所也。”得其所,即得到合適的使用。

《紅樓夢》第四回寫甄英蓮聽葫蘆僧內人誇說馮淵,“他(英蓮)聽如此說,方才略解些,自謂從此得所”,謂合意而得託終身。現代人要表述類似意思,也可以引用一下古語“得其所”,所,也並不是“處所”之義。

又《左傳·文公二年》記載了晉國勇士狼瞫(shěn)的故事:“戰於殽也,晉梁弘御戎,萊駒為右。戰之明日,晉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囚呼,萊駒失戈,狼瞫取戈以斬囚,禽之以從公乘,遂以為右。箕之役,先軫黜之而立續簡伯。狼瞫怒,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獲死所。’其友曰:‘吾與女為難。’瞫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死而不義,非勇也。共享之謂勇。吾以勇求右,無勇而黜,亦其所也。謂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子姑待之。’及彭衙,既陳,以其屬馳秦師,死焉。晉師從之,大敗秦師。君子謂狼瞫於是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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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注》

這是說狼瞫本因勇敢而被提拔為晉君的車右,後來主帥先軫卻罷黜了他,立了別人。他的朋友勸他自殺,狼瞫說,“吾未獲死所”——我還沒遇到赴死的時機(杜預注:“未得可死處”,處,時也,非處所之意)。朋友勸他殺先軫,他卻說:“為不義而死,不是勇敢。如果我做不義之事,只能證明我不勇敢,而被貶絀,也是很適宜的(亦其所也)。我原來說君王不瞭解我,如果受貶絀而合適,正說明了解我。你姑且等等吧!”之後他就用拼死作戰證明了自己的勇敢。狼瞫語“亦其所也”中的“所”,亦“適宜”之義。

由此觀之,古今常說的“死得其所”,即謂死得適宜,也即死得有意義、為正義而死,與死的處所無關。

“得其所”的反面是“不得其所”,即沒有得到適當的東西、沒有得到適當的安排、沒有獲得適當的生活或工作、女人嫁得不如意等等,也跟處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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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

如《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徵。於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說上古社會老幼孤獨得不到公正合適的待遇。

《漢書·食貨志上》“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即男人女人生活有不如意事,如困苦、疾痛慘疸、不得嫁娶等等。

“不得其所”之事可能包括沒有住房或住房不好,但“所”絕非“住所”之義。《新序·善謀》:“及齊人蒯通說韓信曰:‘足下受詔擊齊,何故止?將三軍之眾,不如一豎儒之功。可因齊無備擊之。’韓信從之。酈生為田橫所害,後信、通亦不得其所,由不仁也。”“不得其所”即未得善終。

沒有做當做的事、失去正確的原則、失去應有的生活依靠、失去適宜的生存條件叫作“失所”,“所”基本意義仍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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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永懷堂刻本《春秋左傳》

如《左傳·文公十七年》載宋國發生弒君事件,“春,晉荀林父、衛孔達……伐宋,討曰:‘何故弒君?’猶立文公而還。卿不書,失其所也。”楊伯峻注:“本以討殺君者往,反立之而還,故云‘失其所’。所,處所,立足地,猶今言立場。”按,句意則是,釋詞義則似欠妥:所,非“處所,立足地”,乃是“宜”,“失其所”即“沒有做當做的事”。

又《襄公二十六年》:“向戌不書,後也;鄭先宋,不失所也。”杜預注:“如期至。”按,此年《經》載澶淵之會,宋向戌後期(遲到),而鄭良霄如期而至。故《經》曰:“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特不書向戌之名,而列鄭使名於宋人之前。《傳》於是解釋道:“鄭先宋,不失所也。”“不失所”即沒有做不當之事(沒遲到)。

又《哀公十六年》載孔子死,魯哀公誄孔子,子貢引夫子之言批評魯哀公對孔子“生不能用,死而誄之”,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按,此“失所”即指魯哀公沒做當做的事——重用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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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集解》

《荀子·堯問》:“彼正身之士,舍貴而為賤,舍富而為貧,舍佚而為勞,顏色黎黑而不失其所。”“不失其所”即不失去應有的品節。

《漢書·楊王孫傳》寫他自己打算裸葬的理由,是希望身體迅速腐爛,以返璞歸真:“歸者得至,化者得變,是物各反其真也。反真冥冥,亡形亡聲,乃合道情。夫飾外以華眾,厚葬以鬲真,使歸者不得至,化者不得變,是使物各失其所也。”“各失其所”與“各反其真”相對,可證“失其所”為“失其宜”。《晉書·謝安傳附謝玄》:“又泰山太守張願舉郡叛,河北騷動,玄自以處分失所,上疏送節,盡求解所職。”處分失所,即“處理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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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吾批點忠義水滸傳》

《水滸傳》第五回《小霸王醉入銷金帳,花和尚大鬧桃花村》載魯智深勸小霸王周通語:“周家兄弟,你來聽俺說,劉太公這頭親事,你卻不知他只有這個女兒,養老送終,承祀香火,都在他身上。你若娶了,教他老人家失所,他心裡怕不情願。”失所,即不得“養老送終,承祀香火”,與住所無關。

凡事得其宜即得所,失其宜為失所,此義現代人常多所誤解。《漢語大詞典·大部》“失所”條釋為“失宜,失當”,是對的;舉例為晉袁宏《後漢記·靈帝紀下》“己未詔曰:‘頃選舉失所,多非其人’”,《舊唐書·李元紘傳》“戶部侍郎楊瑒、白知慎坐支度失所,皆出為刺史”,也是對的;而成語“流離失所”,則釋為“流轉離散,沒有安身的地方”,就有問題了:

凡難民離鄉背井,流落他鄉,多半不是因為失去住房,而往往是因為水旱災害或失去土地、食物等必要的生存條件。故“流離失所”當釋為“流轉離散,失去適宜的生存條件”。

至於現代漢語中常見的“所”與動詞組合組成名詞性結構的用法,如所聞、所見、所謂等等,古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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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

據《晉書·嵇康列傳》載,嵇康家貧,曾與好友向秀在院庭中大樹之下鍛鐵謀生。潁川貴公子鍾會,精練有才辯,聽說嵇康風雅,前來造訪。嵇康知他好趨炎附勢,不搭理他,鍛鐵不停。半天,鍾會很尷尬,要走。嵇康問他:“何所聞而來?何所見而去?”鍾會回答:“聞所聞而來,見所見而去。”

鍾會因此懷恨,趁嵇康為友辯誣,勸司馬昭殺他,嵇康於是遇害——一代風流,溘然夭絕,非唯《廣陵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