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死緩的囚犯,最終都能獲得減刑活下來嗎?想得美

新中國刑法中的死緩源於50年代的鎮反運動,1951年,人民政府出臺了一個政策: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

基於這個政策,後來我國刑法上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刑法同時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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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鎮反運動

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執行期間肯定都處於在押狀態,不具備故意犯罪的條件,所以我們國家被判死緩的人員最終都會改成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在我國,那些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法律在實際上已經饒了他一命。

那麼,中國古代在法律執行上也是這樣嗎?實際上並非如此。

中國古代法律中,可以類比死緩的制度是秋決。據說,從西周開始,中國就有秋決的傳統,但是今人可以考據到的秋決案例實際是從西漢開始的。漢朝人講究天人合一,認為秋風起,天地肅殺,老天爺起了殺心,因此秋天適合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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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影秋決講的就是個死緩犯人的故事

所以,從漢朝開始,中國古代的死刑就分兩種,一種叫立決,審完就殺;一種叫秋決,等秋天來了再殺。對於秋決,司法機構往往要複核一下,此人是否真的該殺,如果發現可以減刑的情節,就降低處罰標準,否則仍然要被處死。

但是,漢代的秋決並沒有形成制度,直到唐朝,國家才明文規定,除非罪大惡極必須當即處死的死刑犯以外,剩下的死刑犯一律等待秋分以後再說,國家在春分到秋分之間,不執行死刑。這就有了“秋後問斬”這個說法。宋朝、元朝基本繼承了唐朝秋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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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老先生要被斬首了

但是,在以上這些朝代中,秋分之後重新稽核死刑犯的做法,往往只是走一道手續,大多數犯人還是會被處死,能夠活命的不多。在這些朝代裡,死緩其實與死刑差別不太大,只是讓你多活幾天而已。

從明朝開始,死緩的程式開始制度化。死緩分為絞監候、斬監候,明朝政府開始實行秋審制度,對於全國在押的死刑監候犯人,一律在秋天進行統一審查,並規定了專門機構進行案件的審查工作,最終做出減刑還是處死的決定。

在明朝,雖然被判斬監候或者絞監候的人員最終被處死的仍然不少,但是相比之前的那些朝代來說,處死的比例已經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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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

清朝沿襲了明朝的制度,死刑依然分為斬立決、斬監候、絞立決和絞監候四種,但是死刑監候最終被處死的比例更低。《清史稿》和《清史列傳》一共收錄了55個被判處死刑監候的例子,僅有9人最終被處死,比例僅為16%。

當然,這55個人只是收錄在兩部史籍裡的死緩人員,也就是說,都是達官貴人,並不是清朝所有被判處死刑監候人員的總數,但是我們可以窺斑見豹,看到在清朝被判死緩的人最終被處死的比例。

舉個倒黴蛋的例子吧,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英軍進攻浙江,浙江提督餘步雲竟然禁止士兵開炮,企圖向英軍求和。英軍殺上門後,餘步雲帶著大部隊轉身就跑,導致鎮海被英軍順利佔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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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鴉片戰爭

後來皇帝怪罪下來,他反而將過錯推諉給已經殉國的將領身上。皇帝命他收復浙江,結果餘步雲如法炮製,繼續逃跑,讓友軍孤軍作戰,全軍覆沒。事後,餘步雲被判斬監候。第二年秋審,道光皇帝痛罵餘步雲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行為,隨後將他處斬。

有倒黴蛋,自然也有幸運者。乾隆年間,三位重臣阿克敦、富德、李侍堯都被判過兩回斬監候,兩回居然都被赦免,運氣不是一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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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是個嗜殺的皇帝

說了這麼多,還是那句話,在中國古代,如果被判死緩,還是有相當大的機率最終會被處死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