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十二時辰》張小敬為何由死變活?除為朝廷做事,唐律有規定

《長安十二時辰》裡的男子主張小敬作為即將執行死刑的死刑犯成為拯救長安城的朝廷的命官。 雖然帶有文學色彩,但其實在大唐律法中,被判處死刑的人並不一定會被處以死刑,有很多機會保護生命。 今天我們來看看唐代律法中如何讓“死刑犯”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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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784年,唐德宗頒佈了《奉天改興元元年赦》的規定。 “大辜罪以下,罪無輕重……繫囚見狀,見狀者,見狀者,鹹而赦之”。 從該記述可以看出,除少數大赦不能免除的罪刑外,自死罪以下的罪犯可以大赦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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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大赦的次數很多,所以很多犯法的人可能有機會活下來。 但劇中張小敬殺了34人,罪名足夠大。 但是,罪大惡極並不一定會死。 在唐朝犯了死刑判刑後,就像張小敬判了死刑一樣,等待執行。 但是,實際上有執行死刑的機率,可能會倖存下來。 因為唐朝的審判制度有這種可能性。

唐朝審判機關不同級別管轄權不同,縣級部門只能處理筆桿子、柺杖案件,州級案件只能決定有期徒刑案件。 而且,酷刑以上的案件在縣級判決後,必須向刑部報告討論。 特別是死刑案件需要向大理寺報告進行研究。

複核後,流刑、死刑確定後,奏皇帝裁定,由皇帝決定死刑執行時間,定為“畫濟”,經皇帝“畫濟”後再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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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死刑複核制度來源於隋文帝開皇15年制定的律法。 但是,這個研討制度在成為唐太宗的時候改變了。 主要是太宗正邪殺大理丞相的張蘊古悔恨不已,“有死刑,即使下令即決,也要五復奏。 ……京諸司奏決死刑犯,宣二日中五復奏,天下諸州三複奏”可見唐朝對重刑犯的手續很複雜,死刑犯的討論時間是多長呢? 唐代公文《公式令》中寫道:“諸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卅裡。 其水流,重船溯上游,河日卅裡、江卅裡、殘水卅五里、空船河卅裡、江五十里、殘水六十里。 重船,空船流,江日一百五十里,河百里,餘水七十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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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古文記載不易理解,舉個例子,以夔州為例,夔州距離長安約2443裡,以騎馬計算,檔案必須在35天內送到長安城。 張小敬在夔州被判處死刑的,從逮捕到送機關審理,案件將及時偵破。 但由於是死刑犯,縣州地方政府審理後,需報朝廷刑部和大理寺複核,複核後返回夔州執行死刑。 如果皇帝要求朝廷提高工作效率,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時間是有期限的。

根據《舊唐書》,唐穆宗說:“一切大事,大理寺三十五日詳斷,申刑部,三十日聞奏; 中事,大理寺30日,刑部25日; 小事一樁,大理寺25日,刑部20日。 定罪數量在20件以上為大,十件以上為中,十件以下為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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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又以張小敬為例,如果他的事是小事,大理寺和刑部向皇帝報告需要45天。 而且從夔州到長安的往返旅行時間是70天,一共115天。 皇帝決定是否執行死刑,要“三複奏”,這個時間長短不同。 但是,一個死刑犯從判決到複核、執行,大約四個多月的時間裡,這也是死刑犯的生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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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期

在唐朝,經過4個多月的探討,死刑流程結束後,也不是馬上就能執行死刑的。 這裡有訴訟時間,也有唐朝執行死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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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也鼓勵訴訟,但在唐的訴訟率不高。 因為皇帝定了死罪。 再次訴訟是打皇帝的臉。 但是皇帝告訴了希望判決的人。 唐朝高宗時,“幽畫停滯,證廣緝拿,寒暑相襲,風露露入侵,沉溺歲月,其疾苦”。 唐穆宗時規定了辦事程式和期限,但存在訴訟效率低下的缺點。 到唐文宗時,曰:“京城百司及府縣的禁囚,歷經歲月,按褚無與倫比。 有其絕對瑣事者,幾個月之後很快就會變窮。 ”就是說,即使經過訴訟,幾個月也處理不完。 到了唐西宗,這種情況更為嚴重。875年,唐西宗進犯天下監獄、法寺及刑部,幾年後發生了很大的事情。 ”釋出了敕令。 再加上訴訟時間長了,就能像夔州死刑犯一樣免遭處決,生還的可能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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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唐朝判決、執行、訴訟程式複雜外,唐朝對死刑犯的執行規定很嚴格,必須“等待”才能決定。 根據《唐律》規定,“立春後秋分前決定死刑”:“《疏》議曰,根據《獄官令》,‘立春至秋分,不得奏起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不晴、宰月日及休息日,不得判處死刑。 其所犯之罪雖未等,但“若斷屠月”,即正月、五月、九月。 “及禁殺日”是指每月十直的日子。 月1日、8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不用等,但不能在這個月的日子裡決定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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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死在唐朝的死刑犯也不是那麼簡單,必須受到嚴格的時間限制。 如《唐律》所述,一年中只有秋分至立春的130天可以執行死刑,但扣除“斷絕宰月”的正月、9月及每月“斷絕宰日”的“十值班”,只剩下50多天,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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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率

那麼,唐朝的一個死刑犯在這樣繁雜的時間裡,是否有死刑犯倖存的機率呢? 在唐朝享受國家的290年曆史上,共有185次大赦,恩情81次,無論是大赦的還是有罪的,平均每13個月就有一次免宕機會。 如果在上次皇帝恩德之後,第9個月犯下死罪的死刑犯,例如,除了前面列舉的例子之外,再加上覆雜的時間長的手續,第13個月就可能遭遇大赦和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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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小敬為例,如果他在夔州,被執行死刑的機率為69%,31%有機會倖存。 但是,判處這種死刑的機率只是平均機率。 在唐朝,皇帝的赦免次數不同。 武則天平均有9個月大赦,生還機率為44%,提高了13個百分點。 唐玄宗大赦和大赦加起來下降了50次,平均11個月赦免了死刑犯,生存率上升了5個百分點。

但是,玄宗的統治時期又分為赦免次數增加的時候。 因此,在唐朝被判處死刑的死刑犯,遇到寬容的皇帝,生存的機會很大。 《新唐書》記載:“歲刑部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 到了時大理獄,傳說鳥雀不棲,不久便到了鵲巢所在的院木,群臣稱賀,以為是服錯了幾次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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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宗在位7年,赦免和降罪18次,平均不到5個月死刑犯存活,死刑犯存活機率高。 加上唐肅宗時期避免執行死刑的日子,死刑犯想死的機會可能就沒有了。

以張小敬為例,武則天693年9月9日大赦第二天犯下死罪,加上文書往來四個月,執行時間將延長至694年5月10日。 武后要尊號,赦免天下。 這樣張小敬也能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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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唐朝犯罪成本低,不管是死刑還是非死刑,出獄的機會很多。 這就是封建社會皇權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