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被彈劾後果很嚴重?其實未必,有的參劾不過是撓癢癢問題不大

我們在很多清宮劇中,經常見到御史彈劾某位官員,又或是地方督撫參劾屬員的情況。作為一般的觀眾,對彈劾、參劾的認知可能不是那麼瞭解。其實,彈劾、參劾不過是大致的一種說法,實際上分為很多種情況,而且官員之間互相參劾,也不是沒有原則的。

官員被彈劾後果很嚴重?其實未必,有的參劾不過是撓癢癢問題不大

清代官員可以在題本、奏摺中對某一大臣或屬員進行參奏,但是不同的種類的案件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而且在稱謂上有所差別,下面具體來講。

第一種稱“計參”

“計參”是個專業術語,“計”具體指的就是地方官三年一次的大計考核。計參主要是地方督撫參奏下屬的道、府、州、縣等屬員。這種參奏十分常見普遍。

清代地方官考核是有一定標準的,其考核辦法稱為“八法”,即:貪、酷、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乾隆時期,改八法為六法,將貪、酷去掉,規定凡是犯有此兩項罪過者,隨時題參,不必等到大計之年。

在大計中受到督撫參劾的官員,要根據六法中的具體事項予以處理,或革職,或降級或調任。作為地方官員來講,最怕的就是每三年一次的大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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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是“揭參”

揭參也是一種常見的參奏,主要是針對地方官員在審理案件時存在的不法行為。比如草菅人命,沒有秉公處置,收受原告被告賄賂等等。

地方督撫按例兼有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銜,朝廷從法律層面授予了司法監察權,所以一旦屬員在司法審判中存有不公正的行為,就必須要予以揭發參劾,如果有包庇行為,一旦查實要受到革職、降級的處分。

第三種是“特參”

這種情況就不侷限於京官、地方官了,都察院各道御史只要發現官員存有做事疏忽、庸劣不職的行為,就要進行特別參劾。這類參劾比較嚴重,一旦做實,那麼結果多為即行革職。

電視劇中常見的參劾都屬這類,有時在黨爭比較嚴重的時候,都察院各道御史就是各派的槍手。比如康熙時期,明珠被參劾,就是一個典型的特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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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是“指參”

指參主要也是針對地方官,一旦發現在具體行政管理過程中,由於監督不力或是過失,會受到都察院或各部的的指名參劾,謂之指參。

這類情況不算嚴重,多為公罪,一般不涉及貪汙受賄以及營私舞弊等私罪。因此受到的處分也不算很嚴重,多為降低留任、罰俸一類的。

比如乾隆三年十一月,禮部指參安徽巡撫孫國璽,說他在鄉試中不遵場規,導致考場紀律紊亂,結果被乾隆下旨降級留任,安徽學政罰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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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是“查參”

查參的情況比較特殊,主要針對的某一具體事務,尤其是某一特殊案件,在調查之後進行參劾,謂之查參。和其他的參劾不同,一旦官員被查參,那都是板上釘釘的,因為都是經過調查之後,握有實證的。

第六種是“察參”

這類情況最輕微,主要是針對一些微小事件的。由都察院以及各部進行訪察然後進行參劾,比如官員行為不檢點,說話不注意分寸,又或是酗酒家暴濫娶小妾等。

由於官員的身份特殊,不管是做事還是講話以及具體的行為,都不比一般的尋常百姓,一定要按照儒家傳統思想予以約束。如果出現不合禮制的行為,就會受到察參,給予訓斥、警告等處分。

官員被彈劾後果很嚴重?其實未必,有的參劾不過是撓癢癢問題不大

第七種是“摘參”

這是最嚴重的一種參劾,都察院或地方督撫對那些觸犯大清律例的官員,指出其罪行,並在沒有請旨的情況下,先摘去頂戴花翎或收回印信,而後具奏參劾,此為摘參。

摘參的關鍵在於,官員被參劾後,直至聖旨下發,這期間是不能行使職權的,這就和現在的“雙規”類似。凡是被摘參的官員,結局無外乎兩種,一為死刑,二為發遣。

第八種是“糾參”

糾參是舉發官員的錯誤,參劾官員的過犯實情。其目的並不是要將官員革職或降低,而是要指出他的錯誤並予以改正。和其他幾種參劾不同的是,糾參只是一種概括性的說法,可以風聞言事,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可以參劾。

一般情況下,皇帝對於糾參不是很重視,尤其是那些寵臣,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比如乾隆時期的和珅,就經常被糾參,但都得到了皇帝的庇護。

官員被彈劾後果很嚴重?其實未必,有的參劾不過是撓癢癢問題不大

其實,不僅僅是參劾這一項,如果仔細研究清代的歷史,會發現制度上有很多細緻的規定,比如革職、降級分為幾種型別,所謂的“交部議處”又有嚴議、從重等等說法,這些細節需要認真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