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家暴,從古至今,都是一個屢見不鮮的社會問題。如今,根據家暴情節的嚴重程度,會處以相應的懲罰,但這也是隨著社會女性地位以及女性的自我意識的不斷上升與增強逐漸發生改變的。

在公元500年左右的北魏年間,北魏孝文帝的女兒,也遭遇了一場家庭暴力。駙馬劉輝的不忠,在懷孕期間,遭到家庭暴力,流產而亡。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如果,按照現在的法律,這應該就會被定義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一樁案件,但在當時,長公主是具有皇室背景的,於是就演變成了一場“世紀審判”。而最終,更是上升為一場“皇權至上”與“儒家父系家族倫理”之間的鬥爭與衝突。

這起案件的經過是:出身南朝皇族的駙馬劉輝與長公主結合,理應算是“門當戶對”。但兩人感情不和,爭吵不斷,劉輝總在外邊拈花惹草。

據傳,劉輝曾和一名婢女私通,致其懷孕,長公主的做派也是比較狠心殘忍的,於是就派人把這個婢女和她的腹中子殺掉,長公主還命令劉輝觀看這樣的一個殺害過程。

這件事後,劉輝徹底有了心理陰影,夫妻感情當然完全破裂,後來,長公主懷孕的期間,劉輝又和兩個民女張容妃、陳慧猛通姦,被長公主發現,兩個人大吵一架。氣急的劉輝一怒之下將長公主推倒在地,還用腳在她的肚子上猛踹幾腳。最終,導致長公主流產而亡,他也畏罪逃跑。

在北魏,案件的最高處理機構應該是尚書省,但是,此案的判決卻是由門下省做出的。猛然間,這是有點“干涉司法”的意思,因為長公主畢竟是是皇室成員。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另外就是當時北魏皇帝年紀小,朝廷上的大事小事都是由皇帝的母親靈太后所主導。於是,靈太后就讓自己麾下的心腹力量來操辦此事,門下省做出的判決也反映了靈太后的意見。

門下省的判決是:劉輝殺死了長公主的孩子,是謀殺了皇室成員,這是犯了“謀反大逆罪”,也就是叛國罪,劉輝應該被判處死刑。

而,和劉輝通姦的兩個民女,要剪掉頭髮,送到宮中做奴婢,兩位民女的哥哥也應該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去服兵役。從這我們可以看出門下省完全是從“皇權至上”為出發點的,涉及到民女的哥哥,這便是“連坐”,連坐制度是從周朝就開始了,輻射的範圍非常廣。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在古代,封建統治者大力提倡的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包括“三綱”,也就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和君為臣綱。但在這“三綱”中,“君為臣綱”是最核心也是最要命的一條。

所以尚書省就對於此案件提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

尚書省認為劉輝不應當被認定是“謀反大逆罪”,也不至於被處以死刑。因為按照儒家思想,長公主已經嫁到了劉家,那就是劉家的兒媳婦,所懷的孩子就是劉家的骨肉。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所以,劉輝踢打導致流產,只能算是他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不能被認定是叛國行為。根據北魏的《鬥律》,父母殺死自己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墮殺親子罪”,就算是故意的,也只是被處以懲罰性勞動為主的徒刑,罪不至死。

關於民女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兄長的處罰。同樣的她們已經出嫁,和孃家的兄長就脫離了關係。這樣一來,連坐應該遷移到丈夫家。自西漢以來,法律上是容許“親親相隱”,二人的兄長對於她們的罪行,也是有隱瞞義務的。

親親相隱是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提出的主張。這裡的“隱”可以理解為“隱瞞”,也就是說,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即便明知有罪,也不應去告發,更沒有法定義務去作證,否則將被視為犯罪行為。

據說,後來靈太后下詔剝奪了尚書省的核心人物崔纂的職權,支援崔纂的兩個大臣也被暫停薪水。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在這場世紀審判中,尚書省全面落敗。他們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他們觸犯的是皇權的尊嚴。在傳統社會里,皇權是至高無上而容不得侵犯的。儘管北魏王朝實行漢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權倫理,但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皇權。

最後,判決雖然是維持了門下省的判決,但是,隨著後面的大赦以及太后的倒臺,駙馬也沒有實際意義的接受審判。

身為北魏的蘭陵長公主可以虐殺懷孕的奴婢,卻對冷暴力的丈夫也毫無辦法,最終只能在駙馬的暴力踢打下流產而亡。

北魏公主死於家庭暴力,按照古代法律駙馬卻難以判刑?

公主之尊,尚且無法保住自己的權益。更別說封建社會的普通女子,而如今,法律健全,實之我幸,女性要做的就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