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個股民最高獲賠超600萬|祥源文化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件述評

祥源文化(600576)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件正式落幕。

單個股民最高獲賠超600萬|祥源文化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件述評

從2018年6月19日杭州中院首次受理投資者訴祥源文化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算起,至今將近3年。此案的訴訟時效已於2021年4月17日屆滿,股民如果現在起訴的話將喪失勝訴權利,無法再獲得任何賠償。

一、投資者訴訟、調解獲賠情況

2021年4月,祥源文化公佈2020年報,未提及祥源文化累計收到的投資者民事訴訟案件數量,也未公開訴訟金額總數。根據我們的估計,至少有1500名投資者透過訴訟及調解方式獲得賠付,保守估計賠付總金額超過2000萬元。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金額超過600萬元。

二、辦案經驗總結

回顧整個案件處理過程,我們認為以下幾點經驗值得股民總結、借鑑。

1、最高法院重申,人民法院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應堅持補償性賠償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法院可將實施日至揭露日作為一個獨立的計算週期,而不考慮實施日前股民的庫存股數量。

這句什麼意思呢?打個比方,假如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前庫存股數量是5000股,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又買入5000股,然後賣出5000股。如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常處理做法,投資者在實施日前的庫存股5000股被假定先行賣出,則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股民買入的5000股將被認定為期末持有且符合索賠條件的持股數量。

假如將實施日至揭露日作為一個獨立的計算週期考慮,則在上述例子中,投資者在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入5000股、賣出5000股,則揭露日前,股民將被假定為不持有股票,也就不再符合索賠條件。

可見,實施日至揭露日是否作為一個獨立的計算週期,對股民來說,影響是巨大的。而且,這種影響可以說是完全負面的,一邊倒的有利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

最高院在判決論述中稱,對於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賣出的部分股票,究竟應當認定為其於實施日之前持有的存量股票,還是認定為其於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的股票,關係到投資者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就此問題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定。

而浙江法院的判決將實施日至揭露日作為一個獨立的計算週期,將投資者在此期間賣出的股票數從買入的股票數中全部予以扣減,可以最大限度體現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補償性賠償原則。因此,最高法院同意浙江法院的意見,駁回了投資者有關該等事項的再審申請。

單個股民最高獲賠超600萬|祥源文化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件述評

2、投資成本法、先進先出法對投資者損失計算的巨大影響

證券虛假陳述揭露日前股民買入均價的計算方法多種多樣,從理論上來說,有投資成本法、先進先出法法、後進先出法(實踐中幾乎沒有用“後進先出法”核定投資者買入均價的)。

上述買入均價的不同計算方法對股民損失的確定,具有相當大的影響。

在付某訴祥源文化虛假陳述的索賠案件中,如果按投資成本法計算,付某的持股成本為19。76元/股。假如其在揭露日後基準日前按15。18元/股的價格清倉,法院將確認融資賬戶損失金額=(19。76-15。18)*2723209=12472297元,加上普通賬戶的投資損失,法院將認定付某損失1339。16萬元。

而實際上,杭州中院按照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的方法計算,付某在揭露日前全部股票(2723209股)的持股成本被認定為17。20元/股。最終法院認定付某的損失為643。3萬元。差額部分主要就是買入均價的核定方法帶來的影響,影響金額為(19。76-17。20)*2723209=697。14萬元。

可見,到底採用投資成本法、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還是先進先出簡單平均法來計算投資者的在揭露日前的股票買入均價,對投資者的影響是巨大的。不過,這種影響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全是負面的,有些投資者是有可能從中獲利的。如果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上市公司股價是逐漸上升的,那麼,按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買入均價,甚至是有利於投資者的。

三、祥源文化(600576)虛假陳述調查情況

1、萬家文化公司於2017年2月28日在巨潮資訊網釋出《浙江萬好萬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臨2017-020)。

2、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公司釋出《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

3.祥源文化的主要違法事實:a。龍薇傳媒公司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b.龍薇傳媒公司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c.龍薇傳媒公司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d.龍薇傳媒公司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e.龍薇傳媒公司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四、法院關於祥源文化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系統風險的認定

1、虛假陳述實施日

祥源文化公司於2017年1月12日釋出的公告中因存在資訊披露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等問題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了行政處罰,杭州中院確定2017年1月12日為祥源文化公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2、虛假陳述揭露日

祥源文化2017年4月1日的公告主要指向祥源文化公司控股股東股權交易的終止,並未涉及祥源文化公司對2017年1月12日以及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虛假陳述的被揭露亦或自行更正,故該時點不符合《關於虛假陳述賠償的規定》中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義。

祥源文化公司於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釋出的《復牌提示性公告》以及《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系祥源文化公司包括案涉虛假陳述在內的違法違規問題在全國範圍發行媒體首次被公開揭露,且證券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告後祥源文化公司的股價當日即下跌10。02%,可以認為祥源文化公司公告立案調查通知書的行為已對證券市場具有強烈的警示作用,對市場價格也產生了影響,該時點確定為祥源文化公司虛假陳述的揭露日更符合全案現有情形。

杭州中院認定祥源文化公司虛假陳述的揭露日為2017年2月28日。

3、虛假陳述的基準日、基準價

2017年3月16日為祥源文化公司虛假陳述的基準日,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每股15。5元。

4。 是統風險扣除比例

依據證券業通常之理解,是統風險是指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影響的風險因素,其特徵在於系統風險因共同因素所引發,對證券市場所有的股票價格均產生影響,這種影響為個別企業或行業所不能控制,投資人亦無法透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杭州中院認定,本案中投資者自買入並持有祥源文化公司股票至基準日止,該段期間內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全部股票為計算範圍並以發行量為權數的上證指數未出現較大幅度下跌現象;可以判斷,該段期間內證券市場個股價格並未出現整體性下跌,故現有情形無法表明本案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

總體而言,鑑於祥源文化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間隔時間較短,杭州中院認定本案的系統風險比例為零、且祥源文化的賠付能力較強,大多數參與索賠的投資者獲得相當數額的賠付。

在本案審理中,杭州中院將實施日至揭露日作為一個獨立的計算週期,這是比較少見的做法。另外,在股價(2017。1。12-2017。2。28)單邊下滑的走勢之下,採用先進先出的方法核定投資者的買入均價,對股民索賠也是不利的。

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

郎一華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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