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的尷尬(太真實了)

中國律師的尷尬(太真實了)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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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諮詢的尷尬

諮詢往往是律師承攬業務的開始。所有雖說律師業務收費標準規定了諮詢可以收費,但絕大多數的律師為了承攬業務的需要,都提供免費諮詢。由於律師職業本身提供的就是一種無形的知識服務,所以律師在解答諮詢的時候,其實就已經開始了服務。面對免費諮詢,律師的尷尬便不可避免。如果你對當事人解答得很清楚,當事人完全滿意並接受了的話,那麼當事人就可能撇開律師自己去操作了,這樣律師可能贏得一句感謝的話,卻白白失去了收費的機會,義務為當事人貢獻了自己的智慧。然而如果你有所保留、使當事人並未完全聽明白的話,又怕當事人懷疑你的能力和水平,最終還是失去這單業務,仍然收不到任何費用。如何把握好這種矛盾,對於許多律師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困惑和困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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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收費的尷尬

由於律師業務的特殊性,律師的案件來源大多都是透過熟人介紹而來的。而在做什麼都講關係的中國,既然是熟人介紹來的案件,你總得在收費上降低一些,熟人才覺得有面子,當事人也覺得高興。所以,雖然律師的收費標準有規定,但許多律師在許多時候都收費低於規定的標準。

否則的話,就可能既得罪了朋友,又失去了業務來源。律師先收取了費用之後,如果案件比較順利,很快以某種方式結案了,有的當事人就認為“律師賺錢很容易”,感覺自己“吃虧了”,於是就想方設法要求退還一部分律師費,甚至不惜投訴或者鬧事。但是如果案件比較複雜,時間長、環節多,律師的投入產出明顯不成比例,當事人絕不會增加一點費用,最多也就一句感謝了事。現在又比較流行所謂“風險收費”,即律師在辦案結束之後再根據案件的結果收費。這種方式,律師更為尷尬。如果結果不理想,律師不僅白白投入人力、物力、精力,甚至還要被當事人嘲笑無能;如果結果理想的話,一些當事人又不講信用耍賴不予支付律師費。總的說來,收取律師費往往是許多律師甚至比辦案更為頭疼的一件事。對於許多律師來說,談收費難,收取到費用更難;先收費難,後收費也更難。

3

面對熟人的尷尬

律師的業務,大多來源於熟人或者熟人介紹。一些熟悉的朋友,知道你是律師了,可能會經常請你吃飯、娛樂,並且在吃飯、娛樂的時候經常諮詢你一些法律問題。這種情況下,你實際上已經為他提供了法律服務,你卻收不到他絲毫的律師費用,反而還似乎欠著他的人情。如果哪天你提到了收費,那恐怕連朋友都沒得做了,所以作為律師還必須維持著這種並不十分公平的所謂“朋友關係”,直到哪一天朋友的事情大了、複雜了,也許才可能收到一點費用。熟人介紹來的案源,收費高了面子上過不去,收費低了自己吃虧甚至還得賠本,也經常讓律師進退維谷處於兩難的境地。要真正地處理好這種矛盾和關係,實在是一種藝術,不是一般人隨便可以學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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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事人的尷尬

許多當事人在最初遭遇法律糾紛或者急需法律幫助的時候,往往六神無主,見到了律師就像見到大救星一樣,不僅對律師非常尊敬,也表現得非常誠懇的樣子,律師說什麼就是什麼,甚至感激涕零。然而,當他們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逐漸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識或者問題有了一定的進展之後,許多當事人就開始冷落律師,有的拖欠原先承諾支付的律師費,有的甚至還無事生非地找律師的不是,要求退還部分律師費。許多當事人在律師辦案的時候,口口聲聲要和你交“朋友”,其實說來說去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希望你少收費,並且重視他的案件。但往往案件一結束,你甚至連這個所謂的“朋友”的人都找不到了。所以有律師說,一些當事人就是“當時人”——“當時是人,過後就不是人”了。此話雖說嚴重了點,但也並非沒有道理。許多媒體談到律師和當事人的關係,包括律師行業協會和主管機關都認為律師和當事人“資訊不對稱”,生怕律師欺騙了當事人。殊不知在付費能力和付費的誠信方面,律師與當事人更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當事人並不存在什麼“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的約束,所以他們喪失誠信、欺騙律師、拒付或者耍賴延付律師費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遭遇如此當事人的時候,律師往往只能啞巴吃黃連,打掉牙往自己肚裡吞,豈不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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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死囚的尷尬

瀋陽“1、18”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主犯張顯光2006年8月落網之後,媒體報道說許多律師爭相提出願意免費提供辯護。2006年11月9日張顯光爆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一案在瀋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媒體報道,法庭上,張顯光自認為自己罪孽深重死罪難逃,因此輪到張顯光的辯護人質證時,律師剛剛開口,就被張顯光厲聲打斷:“你閉嘴吧!我不用你辯護……我在看守所裡就和你說了,我早知道自己罪孽深重……”張顯光微微起身:“審判長,我有個要求,我不用他辯護!”當審判長讓他自己申辯時,他只說了一句話:“我沒什麼可辯護的。”果然,在下午的宣判中,張顯光被判處死刑。張顯光之所以拒絕律師的辯護,一方面說明了張顯光深知自己罪孽深重,另一方面,也表現了他對律師作用的輕視,再者,也毫無疑問地說明了他對自己難逃死刑的確信。在庭下,張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說,他有些理解張顯光。他說,當初到看守所會見時,張顯光就不願意律師介入,後來還是聽說是自己母親請的才接受會見。“我問他起訴書看了沒有。他說,沒看,沒意見。光一個‘1、18’大案就夠我死的了。”據該律師理解,張顯光已經知道自己必死無疑,根本就不相信律師能起什麼作用,所以不想讓律師為他辯護。由此可見,如果法院判決經常都不出那些犯罪嫌疑人的預料之外,那麼律師在他們眼裡的作用就必然會顯得可有可無。這其實不僅僅是中國律師的尷尬,也無疑是中國法律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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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企業家的尷尬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似乎是一件非常榮耀的事情。許多企業甚至不惜花費巨資在媒體上刊登聘請某某律師為其常年法律顧問的啟事。然而時過境遷,今天已經很少有企業再專門刊登啟事宣告聘請某某律師為其常年法律顧問了。雖然律師法規定了律師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擔任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然而,面對著執業律師和非律師法律工作人員的幾乎沒什麼太大差距的情形,聰明的企業家們自然而然地選擇了聘請非律師法律工作人員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職務。這些非律師執業人員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內部員工,不僅常年坐班工作,而且老闆怎麼指揮怎麼聽話,況且工資也花不了幾個錢。於是,律師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這項業務日漸萎縮,使律師行業失去了極大的一塊蛋糕。現在的企業家,日常法律事務基本都交給內部的非律師法律工作人員處理,除非重大或者需要尋求某種關係的情況下才考慮聘請執業律師出面處理,這使得律師的專業優勢無從發揮,迫使律師不得不尋求專業外的某些關係之類的東西來維持與企業家之間的合作。如果沒有某種關係存在,許多律師已經很難進入企業家的人際交往圈,也很難賺到企業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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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弱勢群體的尷尬

律師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保障,面對巨大的學習成本和執業支出,律師只能設法去市場上尋求案源也就是經濟來源。有權有錢的人,他們是社會的強勢群體,往往不會受到太多的委屈,也就不必上法庭去尋求法律的保護。即使偶爾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他們也可以找到相應的權勢給予解決。即使走上了法庭進行訴訟,能夠賺到他們的錢的也畢竟只是少數律師。因此,大多數的律師不得不面對更多弱勢群體的需要,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從他們那裡找尋自己的飯碗,尤其是年輕律師和平民律師,更只能遇到如此的客戶。窮律師遭遇窮客戶,難免是一件非常尷尬的事情。雖然許多時候案件必勝,比如勞動、工傷、交通事故、傷害賠償等等案件,但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客戶卻往往無錢支付律師費。此時,作為律師,拒絕受理案件,則沒案可辦;接受了案件,則收不到律師費。兩難之中,委實尷尬。無奈之中,只好“風險代理”,似乎還有個盼頭。“風險代理”之後,沒有收到律師費反倒還要補貼交通、通迅甚至訴訟費等。法院判決、執行順利的話,一切還好。如果法院判決不公,或者案件得不到順利執行,那麼律師不僅一無所獲,還要為如此的司法現狀背黑鍋,當事人把怨氣甚至都發洩在律師的頭上,直逼得律師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

8

面對法律的尷尬

法律就是律師的資本,律師的武器就是法律。然而,由於我們法制建設的歷史還很短暫,加之從草擬到審查直至透過的過程中很少有真正的律師參與,都難免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所以就同時難免存在著某些問題沒有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規定不科學或者不合理、某些法律和法規相互“打架”、某些法律或者法規無法得到落實等等尷尬的問題。如此的法律狀況下,律師掌握的“法律武器”就難免有點“殘破不全”並不那麼“鋒利無比”了。但武器再“殘缺不全”,民眾的問題和矛盾都得解決。所以律師手執“大刀長矛”這樣的武器要對付“洋槍洋炮”般的糾紛和矛盾,其艱難和尷尬也就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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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律不被信任的尷尬

律師職業的武器就是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所以作為律師,都必須經常地說服當事人相信法律。只有當事人相信了法律,當事人也才能相信律師的法律分析,從而才能相信律師。這是律師、當事人和法律三者之間的相互關係。然而,現實中,許多當事人寧可相信“關係”也不相信法律。於是,一些當事人找律師的時候,首先看中的往往不是律師的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而是特別強調律師究竟與法官或者法院領導有沒有所謂的“關係”。在這樣的當事人眼裡,律師其實並不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只不過是典型的法律“掮客”而已。於是,有的當事人寧可透過你送給法官三萬賄賂,卻不願意付你三千服務費。有的時候,律師給當事人明確分析可以勝訴的案件,最終卻出乎意料的敗訴了。你明知道法院的判決有誤,卻在司法程式內得不到糾正。於是當事人不僅不再相信律師,也更不相信法律了。作為律師,失去的只不過是一個客戶而已,而作為法律,卻失去了這個當事人可以影響到的一大片人的信任。在為自己感到悲哀的同時,律師也不得不為中國法律感到深深的悲哀。律師辦案的主要依據就是法律。然而,許多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的問題,然而到了某些司法機關,卻就是行不通。或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時候,律師只能聽由有關機關內部規定說了算。這個時候,律師不僅難以為當事人辦成事,而且也令當事人對律師當初的法律分析產生懷疑,令律師顏面盡失。如我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申請支付令的程式,而且沒有規定過申請支付令的金額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訴訟費收費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申請支付令只需要支付100元的訴訟費用。然而,有一次當筆者為某當事人1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糾紛去某地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時候,法院立案庭人員卻說他們法院內部規定,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糾紛不予辦理支付令,必須進行訴訟。這樣,不僅當事人不得不掏出3500多元人民幣的訴訟費用,而且使得律師當初為了當事人節省訴訟時間和費用的所有分析都頃刻間化為烏有。又如,我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予以抗訴,以維護法律的尊嚴。這一規定,既是檢察機關的權利,同時也是檢察機關的義務。作為律師,在根據法律規定提供了必要的材料之後,自然認為檢察機關沒有理由拒絕當事人提出的抗訴申請。然而,某地檢察院卻內部規定,當事人申請抗訴,必須要到做出原審判決和終審判決的法院影印出有關檔案資料,並且要加蓋法院檔案室章才可以受理,否則,即使你的材料再齊全、理由再充分都不予受理。這一內部規定,其實完全是對當事人的刁難,是對法律規定的抗訴義務的逃避,但律師要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就必須接受這一內部規定的刁難而東奔西跑。否則,你就會失去當事人的信任。再如,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可以提出複議或者訴訟。但當事人委託了律師之後,行政拘留所卻經常以法律沒有規定唯有拒絕律師會見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當律師東奔西跑地徵得有關方面批准會見的時候,往往當事人的拘留期限也差不多都滿了,這時的會見已經完全沒有必要了。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學習得到,而一些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定律師根本無從知道。然而現實中許多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定的效力往往比國家法律還大,使得律師在依法給當事人分析判斷的時候,就難免出現意想不到的尷尬。這個時候,作為律師,往往會有一種被戲弄、被玩弄的感覺,那感覺實在是糟糕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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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調查取證的尷尬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法律意識日益提高,這是我們國家的幸事,也是中國律師的幸事。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卻又可以說是律師的不幸。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律師制度恢復初期,人們對對法律比較陌生,對律師更為陌生,甚至許多人還不能完全分得清公、檢、法人員和律師的區別,所以那個年代,律師僅憑一張“法律顧問處”(那時大多還沒改名為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到任何單位調查取證基本上都暢通無阻,也能夠得到被調查單位的很好支援和配合。所以那時的律師可以說是身份的象徵。如今,律師已徹底脫離權力體制走向市場,但整個社會卻並沒有完全走向法治。於是脫離了權力體制的律師在調查取證的時候,既失去了權力保障,又沒有法律保障,便難免尷尬了。現在律師取證,有的單位不配合,律師只有申請法院取證。有的單位把律師調查取證當做了“創收”手段,實行高收費不說,還有種種土政策的限制。比如強制要求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書等。這些土政策,明顯體現了對律師的歧視。律師既然也是國家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取得律師執業證又經過了層層把關,為什麼律師的工作必須要依賴其他司法機關呢?這明顯體現了對中國律師的不信任。《律師執業證》無論知識含量、取得的難度,還是審查的嚴格程度、頒發機關的行政級別,都大大高於《居民身份證》,而且還要每年年檢,但在社會上受到認可的程度,卻連一張人人都有的身份證甚至駕駛證都不如!這實在是對中國律師的極大嘲諷。既然如此,真不明白中國律師還有什麼必要為那樣一個本子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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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敗訴”的尷尬

打官司有贏就有輸。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想贏得官司,但法院往往只能判決一方贏得官司。有贏的一方自然也就有輸的一方。一些當事人,儘管律師已經提前說明了不能保證官司一定能贏,律師只能盡最大努力收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當事人當時也表示了理解,甚至還再三宣告不在乎輸贏,只要律師盡力就可以了。然而,當判決下來的時候,如果結果不夠理想,他們輕則冷落律師,重則無理取鬧,跟律師糾纏,要求退費甚至“賠償”,使得律師防不勝防,也不勝其煩。尤其在某些時候,律師甚至得不償失,陪進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但由於種種律師意志和職責以外的原因而導致敗訴,當事人無從發洩,便把所有的怨氣和怒火最終都發洩到自己的律師頭上來,更使得律師難堪之極。古言道,“不以勝敗論英雄”。這是評價戰場上的將領的一句客觀公道話。但在當事人眼裡,對於律師的評價,只能“以勝敗論英雄”。現在許多企業家,更是常常把“只看結果不問過程”掛在嘴邊,所以無論你律師準備得如何細緻,工作得如何認真,努力得如何辛苦,觀點分析得如何正確,但如果“輸”了官司,一切都是白搭,律師的所有知識和努力都是白費力氣,不會得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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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勝訴”的尷尬

當事人發生訴訟的時候,往往在聘請了律師的同時,還會去找各種各樣的所謂“關係”以求萬無一失。作為執業律師,職業準則要求其不能對當事人“包贏”,所以在表態上往往會“留點餘地”,不敢作出必贏的承諾。然而當事人的所謂“關係”卻可以不受任何約束,拿了當事人的好處就敢表態“包贏”。這樣,律師在前臺東奔西跑地忙案子,“關係”卻在後臺指手畫腳地評論。最後官司如果真的“贏”了,當事人卻把功勞記在了所謂的“關係”頭上,認為其“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對律師所做的專業工作卻視而不見。如此情況下,作為律師,即使“打贏”了官司也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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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誠信”的尷尬

對當事人來說,律師的誠信很重要。但對於律師來說,當事人的誠信同樣很重要。律師中雖然不乏一些不講誠信的敗類,但對於大多數律師來說,由於有著律師協會和司法局的管理和監督,加之考慮到自己的聲譽和品牌,因此都不得不約束著自己,儘可能地追求誠信。但對於當事人來說,除了與律師事務所的一紙委託合同之外,再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約束當事人遵守誠信原則。因此律師上當事人之當被當事人欺騙屢見不鮮。有的當事人承諾讓你辦的案子最後不讓你辦,有的當事人承諾支付的費用卻不支付了,有的當事人甚至玩消失,讓律師根本再找不到人了。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法律服務是在其“出事”或者發生糾紛的時候才需要,基本上屬於“一次性消費”,而且律師又沒有任何公權力能夠約束當事人,所以某些惡劣的當事人就給律師開“空頭支票”,不僅不履行承諾,甚至不履行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支付律師費的義務。如此以來,造成律師在接受委託的時候,往往需要就先付費後服務還是先服務後付費得討論上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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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做好人的尷尬

我們從小所受到的教育,無論是來自父母的,還是來自學校的,或者來自長輩和領導的,都教育我們要做好人,不做壞人。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物物交換都很認可,認為那是很正常的,也感覺非常平等。在服務業還不夠發達的時代,人們之間只要不發生物質利益關係,相互之間的幫助都是無償的。幫助了他人的人,只要能夠獲得別人的尊重,一句感謝話也就滿足了,最多下次我有事再請對方給予一些幫助。現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許多原有的倫理、道德、觀念都已經打破,在涉及物質利益的問題上,有些人哪怕親戚、鄰居、同學、同時,也都會把賬計算得非常清楚,拿了或者用了人家的東西,就得付錢,誰也不欠誰的人情。然而,在法律服務上,卻還沒有完全形成這種商品觀念。許多國人仍然認為,拿了別人哪怕是一頁紙,只要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不付款不好意思,也會主動提出付款的。但對於律師,許多人傾訴半天,跟律師討個主意。律師結合自己的法律知識,腦子運動了半天,犧牲了無數的腦細胞,最後給當事人出了主意,想了辦法,理清了思路,話一說出來,知識和意見就立即被當事人吸收了。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從律師那裡得到的是無形的分析和意見,但卻沒有拿走任何有形的物質,甚至在飯桌上談的時候還是當事人買單結賬。在這種情形之下,沒有當事人願意為律師學習和積累如此高超的法律知識並實際解決了他們的疑問或者難題而付費的,律師最多不過混個酒足飯飽而已。這樣的律師,做了好人,卻得不到好報。沒有收入來源,維持生計都成為問題,還怎麼談得上“高收入”呢?假如不這樣的話,結果可能就是律師收了點小錢,得罪了朋友,混成孤家寡人,最後還是沒有了面子。最“高明”的手段就是,對於諮詢,哪怕是親孃老子也不能說得太清楚,而是既讓當事人覺得有希望,覺得對其有利,又讓當事人不能拿不定主意,非得委託律師去辦不可。甚至把幾句話可以解決的問題,非給弄成個訴訟,把簡單的問題給說得及其複雜,這樣才可以有錢賺。但這樣的做法,賺了錢卻喪失了道德的底線,難免成為被人詛咒的“黑心律師”。對於那些良心尚存的律師來說,他們不如此幹為難了自己的生存,如此幹了卻又為難了自己的良心,內心的痛苦和矛盾實在無以言表。其他人做好人好事,在業餘時間或者花點業餘的精力助人為樂,對社會有益,對自己無害,心情坦然。而對於律師來說,如果抱著“助人為樂”的態度去工作,那麼回家餓肚子的時候,可就要“哭”了。所以,做好人還是維持生計?這是每個律師都不得不面對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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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益訴訟的尷尬

律師除了掌握著法律知識之外沒有掌握任何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因此律師被被排除在任何利益集團指外。作為律師,必然要比任何階層和團體更加追求公平、公正和誠信,否則的話,律師只能成為某些利益集團的犧牲品。在遭遇某些機關和部門以及壟斷行業利用公共權力或者公共資源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非法暴利的時候,律師不僅最容易識破,而且也最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行俠仗義,打抱不平。這就是近年來律師不斷提出眾多公益訴訟的根源所在。然而,某些利益集團或者壟斷企業,面對律師提出的公益訴訟的正義請求,他們不反省和檢討自己,卻總是拿律師的人格和動機來說事,稱律師是“為了出名”、“為了獲利”等等。退一步來說,即使是為了“出名”也好,“獲利”也好,只要依法訴訟,這與追求公益事業並不矛盾,也並不妨礙律師提出公益訴訟的正義性和正當性。但由於律師沒有自己的“喉舌”,因此許多公益訴訟的律師被某些媒體非議也無可奈何。今年鐵道部決定春運期間火車票不漲價,全國民眾一片叫好。許多人都知道,近年來有幾位律師不斷狀告鐵道部春運期間火車票漲價,並因此引起了全國對春運期間火車票漲價的關注。應該說,今年春運期間火車票不漲價的決策,肯定離不開幾位律師的不懈努力。然而,當有記者就此採訪鐵道部有關人員的時候,他們卻堅決否認今年火車票不漲價與律師提出訴訟有關。其實,就是承認了與幾位律師的訴訟有關又有何妨呢?為了公益訴訟,許多律師得不償失,賠進去大量時間和金錢,甚至屢敗屢訴,卻還有被指責為了“撈名”,成功了,卻又得不到應有的承認,何其尷尬也!哪怕律師的公益訴訟就是為了“出名”,那麼這種“依法”出名總比那些“一脫成名”、“出醜成名”、“緋聞成名”、“惡炒成名”、“卑鄙成名”不知要高尚多少倍!而且這還有助於我們社會的進步,我們提倡一下、鼓勵一下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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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吃喝的尷尬

律師的“吃喝”現象相對來說比較突出一些,使得社會上一些人對律師的主要印象之一就包括了“能吃會喝”這一點。其實,律師“能吃會喝”並不是天生的,更不是自願的,而是被逼出來的。首先,許多人請律師,為了拉攏、討好律師,往往主動請律師吃喝,並且在飯桌上談案件。所以律師為了提供服務,同時也為了接到案件,不能不接受邀請,客隨主便,與當事人吃吃喝喝。這種吃喝,一般不是律師自願的,大多是當事人主動提出的,往往花費的也不是公款,而是當事人自掏腰包,所以對社會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壞處,無非是刺激了點消費,促進了點服務業的發展而已。其次,是一些執法部門的人員主動要求律師請客的。律師沒有任何公權力,執業中處處受制於人,為了自己辦事方便點,這樣的消費和應酬也是被逼無奈,不得不為之的。還有,就是律師為了辦好案件,為了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結果或者交待,不得不主動邀請某些機關或部門的人員,請他們吃喝,自己作陪。如此分析起來,律師的所謂“吃喝”,都是為工作所累。許多時候,因為吃喝還要傷身傷胃,費時並且破財,律師也未必願意。對於律師來說,有時“吃喝”就是無奈的工作,卻因此還落了個“能吃會喝”的惡名,實在也是尷尬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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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友誼的尷尬

做了律師,當事人有求於你的時候,都來跟你攀“友誼”,其實大多不過是為了讓你重視他的案子或者少收取點費用而已。案子以完結,往往所謂的“友誼”也基本宣告完結。而對於過去那些原本有著純潔友誼的同學和朋友,如果他們做了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與他們往來交往,也很難再保持純潔的友誼了,最終難免沾染上一些“銅臭”。對於一些已經墮落或者寄希望透過律師發點財的“老同學”或者“老朋友”,律師不接觸不行,因為工作上離不開打交道。但是經常接觸也不行,因為各種費用和支出難免得落在律師的身上。即使不來往,不涉及經濟往來,那同樣也沒有了友誼了。做了律師,新的友誼不容易得到,舊的友誼往往還面臨著失去的危險,何其尷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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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官的尷尬

一個人任何職業做久了,都會打上職業的烙印。甚至可以說,職業決定著做人、做事的態度。關於律師和法官的關係,雖然二者都掌握著“法律的武器”,甚至作為律師在技術層面上掌握得還要更好一些,但律師揮舞法律武器的時候卻不得不依賴著法官的手,於是律師和法官的關係便從此扭曲。在法庭或者法院這個應該說是法官和律師共同的舞臺上,二者的不平等幾乎隨時可見。一般說來,無論多大年齡、多有學識、多麼有理的律師,在法庭上都幾乎表現得近乎謙卑。在法院裡,如果不以服裝來判斷,僅僅以態度來判斷的話,那麼那些表現得特別客氣、特有禮貌、說話特別和藹的,十有八九都是律師。相反的,作為法官,哪怕是法院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無論年齡多小,法律素養多低,卻都表現得近乎霸道,甚至無理狡三分,得理不饒人。在態度上,一些法院工作人員對律師像對待當事人一樣,想理就理,不想理就不理,好像律師都欠著他們家八輩子債似的,滿臉的不屑,甚至惡言譏諷也不少見。在案件分析上,許多律師在開庭前甚至覺都沒睡好,認真地起草著自己的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然而一到法庭上,法官甚至連聽也懶得聽,不停地藉口“時間有限”、“與案件無關的不要談”等等理由打斷律師的發言。作為律師,我真的很難理解,一件案件法院可以拖上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的才開庭,怎麼好不容易到了法庭上,卻連給律師多幾分鐘發言的時間都沒有了?簡直豈有此理!好不容易判決書下來,判決書幾乎很少有全面、正確引用律師的代理意見的。許多判決書,律師90%的正確意見往往被視而不見,卻會被法官抓住僅有的不到10%的缺陷或者不妥之處,最終判決駁回律師的全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律師只有徒嘆無奈!更有甚者,有的法官甚至不惜故意曲解、歪曲律師的意見,為自己判決駁回律師的正確意見“製造”依據,讓律師有口難辯。法院定下的開庭時間,有的法官遲到半個小時、一個小時都沒問題,甚至說取消就取消了,作為律師絲毫沒有什麼辦法。而有的律師偶爾開庭遲到5分鐘、10分鐘,卻被法官按不到庭處理,要麼缺席判決,要麼按撤訴對待,讓律師欲哭無淚,使律師在當事人面前顏面盡失,甚至還要被當事人索賠。律師和法官私底下吃飯、娛樂、打牌,往往律師不僅要搶著買單,還得手下留情讓著點。但到了法庭上,一些法官對待律師卻並不會絲毫心慈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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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賄”的尷尬

近年來,律師“行賄”似乎比較突出。某地中級法院一大批法官受賄落馬,牽涉到一些律師,引起高層震動,隨後全國律師進行了一年的大“整頓”。“整頓”了律師還不算,各地法院接著又紛紛出臺阻止法官與律師接觸的規定,還美其名曰“建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隔離帶”。這簡直是中國司法的恥辱!律師不接觸法官,不能與法官進行有效的溝通,那麼律師還辦什麼案?律師的法律知識還到何處發揮和使用呢?法庭開庭的時候嗎?但又有幾個法官開庭的時候能夠讓律師把話說完的呢?又有幾次法院可以當庭做出判決的呢?現行制度選拔法官,既要“高學歷”,“高素質”,又要“表現優良”,“根紅苗正”,既要“專業水平高”,又要“政治過硬”,法院系統內部還有層層領導的“正確領導”,也有紀委、檢察院的“監督”……如果這些都做到位的話,律師給法官“行賄”,那麼進去坐牢的只能是律師,最先案發的也只能是律師。即使律師都來“行賄”的話,也不大可能讓法官動搖,而只能讓律師現醜。然而,在我們國家卻發生了眾多法官落馬的事實,下至一般基層法官,上至高階法院院長。其根源在哪裡,傻子也知道,但鞭子卻打在了律師的身上!明明是“逼良為娼”,卻得了便宜還賣乖,把一切責任都推在了律師身上,律師豈不尷尬乎?!目前的社會風氣,極大的影響到整個社會當事人對司法的認識。許多當事人找律師,不問水平問關係,這種狀況難道是律師願意看到的嗎?難道是律師造成的嗎?好好地找找源頭,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如此風氣,做一個有良知的律師,累而且難;做一個沒有良知的律師,難而且良心不安。中國律師在兩難境地生存,誰知其味?只有律師自己!

20

面對媒體的尷尬

律師社會地位的提高,律師作用的發揮,律師對社會正義的維護,包括律師的聲譽等,都離不開與媒體的互動,離不開媒體對律師的介紹和宣傳。然而,目前全國十幾萬律師和遠遠超過律師人數的非律師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卻沒有自己的輿論陣地。各地的法制報刊,基本上仍屬於黨政部門的機關報,有關司法方面的報道,也都偏重於公、檢、法、司等機關,律師的聲音無處發出。律師辦理普通案件,媒體不感興趣報道。偶爾遇到一些具有新聞性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律師的聲音也往往會由於不符合官方媒體的輿論基調而被拒絕報道。即使遇到那些影響巨大的受媒體廣泛關注的案件,也往往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而忽視律師的觀點。如某些高官腐敗犯罪案件,雖然法院號稱“依法公開審理”,但是連官方媒體的記者都被拒之門外,其他普通公民更因為難以得到那些屈指可數的“旁聽證”更不可能“公開”旁聽了,律師再精彩的辯辭,也被限制在有限的範圍之內。甚至有的媒體在報道律師的辯護意見的時候連律師的姓名都有意不提。有網友稱如今的中國沒有“大律師”!此話一點不假。所謂的大律師,應該是那些充滿正義和智慧,不但能夠向社會發出自己的聲音,而且能夠產生巨大影響力的律師。而律師要能夠向社會發出自己的聲音併產生巨大影響力,離開了媒體,那是根本不可能的。這就是為什麼在民國時期能夠產生如施洋、章士釗、史良等等大律師而如今卻難以產生如此大律師的根源所在。如今的中國律師界,其實並不缺乏充滿正義和智慧的律師,缺乏的卻恰恰是產生大律師的媒體環境。許多律師為了在媒體上露個臉,只好免費爭取一些廣受媒體關注的案件,如馬家爵案、邱興華案、邯鄲銀行內盜案等。這樣的結果往往並不能為律師這個行業露臉,相反的,早在人們預料之中的判決結果恰恰大大有損律師行業的整體尊嚴。有的媒體把一些對律師的報道,視為是他們對律師的“恩惠”,往往還要跟律師要好處。如此環境,律師既缺乏與媒體的正常互動,又失去法庭旁聽者這些聽眾,大多數律師只能默默地發揮他們的智慧和正義,當然要成為所謂的“大律師”,實在是勉為其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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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企業招聘的尷尬

許多時候,覺得做律師太累,需要面對的方方面面實在太多,也實在太複雜,大有窮於應付、應付不過來的感覺。所以相比於一些企業管理人員,覺得還是在企業裡工作簡單、輕鬆許多。許多律師於是想轉行應聘到企業擔任專職法律顧問或者法務專員。事實上,隨著企業家們法律意識的日益提高,企業對法律顧問爭個工作崗位也越來越重視起來。許多大型企業都在社會上公開招聘法律顧問。畢竟,法律顧問工作還是專業性比較強的,而且也有著一定的重要性,所以企業老闆一般無法安排自己的兄弟姐妹、親朋好友、七大姑八大姨什麼的來做這個工作,而必須公開向社會招聘。然而,許多企業在招聘的時候,表面上對法律顧問這個崗位非常重視,設定的任職要求非常高,一般都要求碩士以上學歷、有律師執業資格、有過律師事務所或者司法機關工作經驗、與當地司法機關關係密切、有本地若干年工作經驗、還要有本行業若干年工作經驗。從這些條件來看,這些要求都應該體現著對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視。然而,許多企業又要求應聘者年齡30歲以下或者35歲以下。如果拿上述條件衡量以下,在這個年齡段內符合條件的人員幾乎是零。簡單算算,碩士畢業一般都在25歲左右的年齡。如果用1年時間考過了司法考試,再用1年的時間實習,那麼取得律師執業證最快也到了27歲了。進入律師事務所別說先做律師助理,就是獨立執業,沒有個3、5年,恐怕不會摸到做律師的感覺的。等到這樣,等找到了做律師的感覺,一般也都超過30歲了。要成為一個成熟的律師,起碼還得鍛鍊個3、5年。這樣,一個成熟的律師基本上得到35歲才可以進入最佳的狀態。這還沒算當地經驗、本行業工作經驗呢。如此以來,符合條件的人員基本上一個沒有。也許全國幾億人裡有那麼幾個符合條件,但人家也未必願意應聘企業這個職位。所以許多企業看似重視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常年“高薪招聘”,但往往數年招不到一位合適的,只好繼續不斷地招聘。這樣的招聘,不是招聘的人腦子有毛病就是根本不想招到人。所以許多律師寄希望於轉行,也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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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尷尬

成為律師,報考要本科,考試要上線,註冊要實習,年檢要交錢,每一關都是成本,既要付出知識資本,又要付出經濟代價。好不容易全部過關了,卻發現並不是當事人在門口排隊交錢請律師,而是自己不得不到處找案源,找不到案源就沒有飯吃。以中國之大,人口之多,僅有區區十幾萬的註冊律師,律師怎麼沒了飯碗呢?回頭一看,原來打官司並不一定非得要請律師,只要當事人願意,幾乎什麼人都可以代理案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一些非律師法律工作者。這其中,既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也有大量的在企業就職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甚至不乏一些社會人員也靠此謀生。他們中一些人,按照規定是不能稱之為“律師”的,但無論在社會上,還是在司法機關裡,他們也都被籠統地稱為“律師”,和律師搶著同一碗飯吃。其中個別做得比較好的,比律師賺錢還多,關係還廣,分走了律師的一大塊蛋糕,而且還不受律師那麼多的約束。有些人做出了出格的事情,媒體不分青紅皂白地稱之為“黑律師”如何如何,結果敗壞了律師整體的聲譽。對於如此種種情況,許多律師很是憤憤不平,覺得對於那些千辛萬苦努力學習取得律師資格受律師制度管理和約束的律師來說很不公平,難免頗多怨言。而某些主管部門,由於有著某些利益在其中,對此現象睜隻眼閉隻眼,視而不見。哪個律師說得多了,反倒顯得自己無能沒有競爭力,並可能受到嘲諷。再說,大多數的非律師法律工作者在夾縫中生存其實也不容易,砸掉他們的飯碗又於心何忍?結果,這個問題就這樣一直存在下來,絲毫看不到理順關係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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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同行的尷尬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至今,雖然中國註冊律師數量增加比較有限,但十多年來,法律服務人員增加的數量顯然要比註冊律師增加的數量多得多。於是法律服務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已呈現供大於求的局面,律師之間相互低價競爭、惡性競爭的狀況已經出現。許多律師都打出了“諮詢免費”、“不成功不收費”的招牌,以招攬生意。在如此惡性競爭的局面下,律師的尊嚴已經蕩然無存。許多精明的當事人往往免費問問甲律師,然後再免費問問乙律師,最後還不放心再免費諮詢一下丙律師,“貨比三家”,迫使一些律師不得不突破律師收費標準的底線。更有一些當事人,東問西問之後,逐漸走出無主見狀態,思路清晰了,法律關係清楚了,便自行解決或者訴訟去了,於是“律師都是活雷鋒”,做了好事還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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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合夥的尷尬

俗話早就說了,“強扭的瓜不甜”,許多實事也證明了,“包辦的婚姻不幸福”。然而,在律師的管理上,主管機關卻強制性的規定成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三名以上的執業律師”作為合夥人。律師工作的特點,決定了每個律師的無形資源不同,案件來源不同,收費金額不同,辦案方式不同,當事人信任程度不同。而法律也規定了,每個當事人最多隻能聘請兩名律師,許多當事人從經濟上考慮,往往也只需要聘請一名律師就夠了。律師工作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律師與當事人基本上是一對一的關係。主管機關規定成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三名以上的執業律師”,但實事上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夥人”往往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夥人之間的利益和分配很難取得平衡和公平。所以這種“強扭的瓜”結不出“甜蜜的果實”來,“拉郎配”的“包辦婚姻”並不能帶來必然的“幸福”,於是合夥人分家的很常見,名存實亡、“同床異夢”的也很普遍,甚至“假合夥”也不鮮見。許多律師眼見如此“合夥”的真相和現狀,不做合夥人覺得不夠獨立,不能自主,做了合夥人卻又怕被套住脫不得身,拿著司法廳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卻又不能獨立執業,還非得“掛靠”一家律師事務所,無謂地交付許多費用,實在是尷尬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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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管理的尷尬

律師既沒有掌握一分錢的國有資產,又沒有一點點的公共權力,律師所擁有的,僅僅是熟悉的法律知識和為了獲得這些知識而付出的巨大代價。現在的中國律師,基本上和“個體戶”差不多,自謀出路,自主營業。但又和“個體戶”有所不同。“個體戶”只要辦理了營業執照,只接受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的管理,其他情況下,只要遵紀守法和照章納稅就可以了。而律師卻不同。首先得透過中國最難的司法考試,然後又得培訓學習,再還要實習一年,好不容易條件具備了,一個人卻還拿不到執業證,還得找個律師事務所接收,這樣才可以最終拿到《律師執業證》,才算成為真正的律師了。如此管理體制下,律師既要繳納律師協會的會費幾千元,又要繳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然後執業了,卻發現既沒有什麼機構能夠為律師創造出良好的執業環境,也沒有律師事務所為律師提供源源不斷的案源,一切全得靠律師個人去努力。這種現象就好比一個人取得了“個體戶”營業執照卻不能營業,還得進到一個公司裡才能經營一樣荒唐!即使到了“公司”裡,還不給發工資,而是憑著自己的“個體戶”執照自找生意給“公司”上繳“管理費”。另外還有來自司法行政機關的各種約束。作為律師,往往只見到要這樣那樣為社會盡各種義務,卻很少見哪個機關或者單位能夠為律師盡點義務。律師連自己的權益都保護不了,還怎麼奢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透過發給律師個人的《律師執業證》,對律師的約束到律師個人,規定律師交付費用也到律師個人,檔案、年檢等等都管理到了律師個人,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律師個人就不能獨自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負責而偏規定還要律師事務所來“管理”和約束律師個人呢?作為個體的律師,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承擔著各種義務,接受他們管理和約束,同時還要對律師事務所承擔各種義務,接受律師所的管理和約束,但作為個體的律師有哪些權力或者權利呢?這些管理機關除了對律師個人“管理和約束”之外,到底還能為律師提供哪些條件或者承擔哪些義務呢?這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平等?似乎沒人考慮這些問題。這種管理模式,作為律師個人,負擔是否大了些呢?誰為律師個人考慮過這些問題呢?律師個人對律師協會得繳納《律師執業證》年檢註冊費,對律師事務所得繳納管理費,而律師是否能夠賺得到錢卻沒有人管。每年賺幾百萬的律師繳納多少,每年虧本的律師也得繳納多少。有的所謂“高科技企業”,國家還“無償補貼”呢,有的“出口企業”,國家還“退稅”呢,而許多年輕律師,即使入不敷出,還得照樣交費和納稅。如此管理方式,除了律師行業之外,再也沒有哪個行業如此殘酷和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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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私自收費”的尷尬

律師職業的特點,是“單兵作戰”而不是“團體賽”。正是這一職業特點決定了每個律師個人都必須持有各自的《律師執業證》,都必須分別接受年檢,都必須分別繳納會費。律師案件、客戶的來源,大多也都依賴律師個人的努力和爭取,一般來說與其他律師並無太直接的關係。律師辦理案件,往往也是自己一個人獨立辦案,獨自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各個當事人呢,大多也都只願意接觸自己信得過的那一個律師。既然律師是“單兵作戰”,獨自持有《律師執業證》,獨自尋找案源,獨自接洽客戶,獨立辦案,獨立繳納會費,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獨立面對自己的當事人,為什麼就不能獨立收費呢?獨立收費怎麼就成為了“私自收費”呢?為什麼獨立繳納會費就不說是“私自繳費”呢?許多律師接受案件或者接待客戶,基本上已經是不分時間、地點、場合每天24小時隨叫隨到,如果限制律師“私自收費”的話,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財務人員卻根本不可能做到不分時間、地點、場合每天24小時隨叫隨到的。如此以來,難道律師們只能拒絕辦理手續、拒絕客戶送上來的律師費嗎?強令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費”既加大了律師的成本,也加大了律師事務所的成本,同時也加大了委託人的成本,現實中也很難操作。醫院對待病人,銀行對待大額儲戶,還實行“上門服務”呢,在競爭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上,律師們難道還擺出一幅“官商”的面孔要求委託人必須上門來辦理手續嗎?其實,律師“私自收費”是職業特點決定的必然選擇。律師收費的關鍵問題並不在於是否“私自”上,而在於相關的管理是否跟得上。只要律師收費使用的是律師所統一製作的手續、票證並且符合律師業務收費標準(應該准許事後補辦正規手續),那麼完全應該給律師個人一定的自由。然而,有關主管機關僅僅為了自己方便,卻非得把律師個人的收費自由“綁架”在律師事務所這架破“馬車”上,使得律師幾乎完全失去了收費的自由。否則的話,就可能被以“私自收費”進行處罰或者處分。如此簡單粗暴的規定,律師尷尬不說,律師事務所也同樣非常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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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職稱的尷尬

早年律師事務所作為“事業單位”的時候,律師的職稱制度還能夠比較順利的推進下去。因為律師當時都還是“國家幹部”,不分職務高低也得分個職稱高下,不升官也得晉升個職稱。職稱晉升了,往往工資也就可以晉升了。隨著律師行業“自收自支”的推行以及隨後的“脫鉤改制”的實施,現在越來越沒有人把律師職稱當回事了。除了最早的一部分人還記掛著自己的高階或者中級職稱之外,現在律師業內幾乎沒人把職稱當回事了。首先,評定職稱的部門缺乏應有的權威。現在許多部門往往由不怎麼懂行的給懂行的專家評定職稱,這樣評定出來的職稱社會認可的程度並不高。其次,評定職稱的某些規定不科學。專業問題先不說,單說外語吧,在中國做律師,法庭上的通用語言無疑是漢語,就是老外在法庭上說的話也得翻譯成漢語,但評定職稱卻偏偏得外語成績過關。許多人漢語都未必說得好,就是“過關”了的哪點外語又能如何呢?所以這一關成了阻礙律師評定職稱的門檻,也使律師失去了評定職稱的興趣。最後,評定職稱沒有了任何好處。評定職稱除了必須付出一定的成本之外,給律師已經帶不來任何的好處。現在的律師職稱,既不遇職務、業務掛鉤,更不與工資、待遇掛鉤,除了自娛自樂的“自我欣賞”和宣傳之外,幾乎沒有人在意你什麼職稱了。社會上對律師的評價,往往主要看律師賺了多少錢,出多大的名,誰賺錢多就看得起誰,誰名氣大,誰就是“名律師”,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職稱自然而然沒什麼意義了。但是沒有了職稱或者社會不任可律師職稱的律師也很尷尬。沒有了職稱對於律師執業資歷和層次的劃分,社會各界對律師的認知難免產生一定的混亂。初出道的律師稱之為律師,執業數十年的律師也稱之為律師,甚至連社會上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乃至律師資格的人也以“律師”籠統稱之,當事人單靠自己的感覺很難判斷哪些律師是真正的“資深律師”,哪些律師是剛出道的“初級律師”,哪些人又是所謂的“黑律師”或者“假律師”。於是律師業內呈現出群龍無首、魚目混珠、良莠並存的局面,除非當事人有著一定的經驗甚至運氣,否則難免有上當受騙的風險。律師在失去了職稱的同時,也失去了社會認知律師的正常渠道。所以近年來常年從事律師職業的專職的律師越來越艱難,而那些有著大學“教授”等職稱的兼職律師卻越來越吃香,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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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出路的尷尬

中國律師在進入的渠道上有著基本公開、公平、規範的制度。所以現在進入律師行業作律師,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大門對任何人都敞開著,來者不拒。然而,任何一個行業如果只有入口沒有出口的話,都會破壞這個行業的平衡和發展,並引發種種問題。現在律師這個行業就存在著只有入口沒有出口的問題。法官、檢察官、警官辭職作律師容易,而律師辭職作法官、檢察官、警官卻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知道在西方社會,優秀的律師可以成為法官、檢察官、警官,更可以參選議員,直至參選總統,這樣就保持了律師進出的平衡。而中國律師一旦成為律師,就已經被排斥在體制外了,只能終生以律師職業為謀生手段。律師即使做得再好,也幾乎很難再進入體制內擔任更高的國家機關的職務。雖然近年律師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人數不斷增多,但那都不過是兼職的虛名而已,而不可能成為謀生的職業。擔任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律師,還得靠著律師的職業謀生。當然最近也有一些被稱之為“律師”其實卻是法學教授的人被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錄用,但確切的說,他們並不代表真正的中國律師。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中,中國律師無論年輕的,還是年老的,都面臨著巨大的謀生壓力和前途壓力。年輕律師由於沒有老律師的退出機制而競爭不到案源面臨著謀生的壓力,前途茫然。年老律師則由於年輕律師的競爭面臨著失去案源乃至飯碗的壓力,同時也感到前途迷茫,大家都苦不堪言。現在,中國最優秀、最有思想的律師,卻得不到國家的重用,整日只能為個人謀生奔忙,這不僅是那些優秀律師的悲哀,何嘗又不是國家的損失呢?今年的“兩會”上,有代表提出法官應限制最低年齡為30歲,這說明代表們對於法官過於年輕化存在的問題已經有所認識。其實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透過司法考試,成為一名真正的律師,差不多都已經30歲了。成為一名成熟的律師,基本上得到35歲左右。如果從律師中選拔法官,那麼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至少應該有40歲才行。而現在許多法院錄用法官都要求年齡不超過35歲,這實在毫無道理。中國古代的“范進中舉”,70歲還照樣被朝廷錄取和重用呢。一些機關培養後備幹部,採取“掛職鍛鍊”的手段,讓上級機關的幹部到下級機關“掛職”幾年,回去之後就能得到重用。這種“掛職鍛鍊”的幹部,其實始終還是高高在上“幹部”,他們始終不是“平民”,很難得到真正的平民所能得到的體驗。而中國律師,其實自成為律師之日起就是為百姓辦實事的平民了,他們對各種社會現象有著比一般人更為深刻的體驗,對人民百姓更為了解和理解,對國家法律也更為熟悉,在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為什麼不能直接從他們中提拔和重用一些優秀人才呢?這樣的人才不知道要比那些“掛職鍛鍊”的幹部要強多少倍!為什麼偏要“掛職鍛鍊”的幹部而不能給中國律師們提供為更廣大人民服務的機會呢?實在有點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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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師傅”和“徒弟”的尷尬

俗話說“教會徒弟,餓死師傅”。雖然有這麼一說,但古今中外師傅帶徒弟的現象仍然一直延續下來,師傅帶徒弟的傳統仍在許多行業中代代相傳。在許多行業中,這樣的話說歸說,但事實卻並非那樣惡劣。然而,對於律師行業來說,卻是真的“狼來了”。對於“師傅”級的老律師來說,自從選擇了律師這個行業,就幾乎釘死了自己一生的飯碗。面對行業內日益激烈的競爭,開脫新客戶往往要比守住老客戶困難不知多少倍。守住老客戶不流失,是老律師保持穩定收入的關鍵。由於我們尚沒有建立起來律師帶徒的良好的機制,更缺乏這方面的律師文化,所以對於老律師來說,實在是兩難。帶差點的徒弟吧,雖能夠彰顯自己的突出和重要,使得自己的老客戶離不開自己,但在服務方面難免有所影響甚至大打折扣了,最終可能因為徒弟的失誤而失去老客戶和收益。但如果帶的徒弟非常出色的話,雖然可以為老客戶提供了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但難免顯得自己不重要了,最終可能徒弟越俎代庖搶了客戶另立門戶了,最終還是失去客戶和收益。在這方面如何把握好平衡,對老律師是種考驗,也是一件非常尷尬的頭疼事。對於“徒弟”級的年輕律師來說,太優秀的卻未必能夠得到最優秀的“師傅”的“傳幫帶”,也未必能夠獲得太多的鍛鍊機會,只能自己摸索著前行,耽擱了許多的時間和精力。而不那麼優秀的呢,雖然有可能獲得一些鍛鍊的機會甚至能夠分得老律師的“一杯羹”,但卻只能一直“寄人籬下”沒有出頭之日。即使個別優秀的年輕律師能夠得到優秀的“師傅”級的老律師的帶領,因為老律師也並沒有機會去競選市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或者出任法官、檢察官等主動騰出位子留下客戶給他,於是只能同臺競爭,同搶一碗飯。最終如果不昧著良心帶走老律師原來的客戶而另立門戶的話,那麼也始終熬不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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